第四节 西夏钱币法

本节所述钱币法,并不是专门制定的钱币法令,而是通过对文献的梳理研究,得出某个朝代对钱币的铸造,钱币的流通,以及钱币管理机构等问题的认识。宋朝有关钱币的资料大多出自《宋史》,《宋会要辑稿》《玉海》《文献通考》中也有。《宋史·食货志》中有“钱币”“会子”,也是将两宋各朝钱币铸造(交钞印制)、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置办法,梳理而成。西夏钱币法,在汉文资料中,难觅其踪,但西夏文《天盛律令》,却有不少相关内容,主要集中在卷七和卷一三中,独具价值,特别重要。共有4条,现抄录如下:

卷七“敕禁门”3条:

西夏《天盛律令》有严谨的书写格式,在每条开头的顶格,都有一个“一”字。诸人不允许去敌界敌界:西夏文原义为“兽人”,故有人又译为“兽界”。此时,西夏与金的边界线最长,西夏虽臣服于金,但双方常有军事摩擦,故《天盛律令》中的“敌界”主要是指金人。《天盛律令》卷一〇“司序行文门”,多处提及东、南、西、北四院,在十二种监军司内,也有这四院,还有“南院行宫三司”。据杨蕤教授研究,四院是以京畿地区为中心,分布于四个方向。认为东院即西夏左厢监军司,当在今陕西榆林附近;南院在今宁夏海原天都山地区,因海原发现了“西夏行宫遗址”(见杨著《西夏地理研究》第二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卖钱,及匠人铸钱、毁钱等。假若违律时,一百至五百钱徒三个月,五百钱以上至一缗徒六个月,二缗徒一年,三缗徒二年,四缗徒三年,五缗徒四年,六缗徒五年,七缗徒六年,八缗徒八年,九缗徒十年,十缗徒十二年,十缗以上一律绞杀。从犯依次各减一等。

一诸人不允将南院南院:出土铁钱主要在内蒙古河套地区,而不是海原。笔者认为《天盛律令》可能将“北院”误印为“南院”。黑铁钱运来京师,及京师铜钱运往南院等。若违律时,多寡一律徒二年。举告赏,当按杂罪举告得赏。

一诸人由水上运钱到敌界买卖时,渡船主、掌检警口者等罪,按卖敕禁畜物状法判断以外,其余人知闻。受贿则与盗分他人物相同,未受贿当与不举告等各种罪状相同。

卷一三“举虚实门”1条:

一诸人于敌界转卖钱及毁钱等,所得劳役总数□举赏法,依下述实行:犯罪者当出予;若犯者不能出,则当由官方予之。

获三个月徒刑,赏四十缗;六个月徒刑,赏五十缗;徒一年,赏六十缗;徒二年,赏七十缗;徒三年,赏八十缗;徒四年,赏九十缗;徒五年,赏一百缗;徒六年,赏一百十缗。

三种长期中:徒八年,赏一百三十缗;徒十年,赏一百五十缗;徒十二年,赏一百七十缗。获死罪,赏二百缗。

另外,卷一七“物离库门”中有:

铜鍮鍮,铜矿之一种,属自然铜。打铸者等一律耗减:

为种种打事(锻造),则一两中可耗减三钱;

为种种铸事,则一两可耗减二钱。……

钱朽烂,绳索断,一缗可耗减二钱

上述资料显示,西夏对钱币的铸造管理、流通管理都具体而微,比较规范,操作人员不可任意而为。

第一,铸造管理。

规定了铸造钱币和库存钱币的损耗率,不可突破规定,并设立举报重赏法。不准匠人“铸钱、毁钱”,若违律,涉案100文就要“徒三个月”,十缗以上,“一律绞杀”,可见处罚之重。另外,卷一三《许举不许举门》规定:使军、奴仆本来不可犯上告状,但是“头监”等官员犯有“铸钱、敛钱等等”要判“长期徒刑及死罪”大罪的,允许告发。告发者按被告获罪的大小,可得到40缗到200缗等不同数额的赏钱。卷二〇“罪则不同门”规定:“都案、案头、司吏等者……(犯)私造粬、铸损钱”罪时,应处以“黥杖”,并遣送去服“苦役”。库存钱谷交接手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二,流通管理。

西夏钱币的流通管理制度,也较完善。1.禁止到敌国去卖钱。2.禁止在水上运钱到敌界买卖。3.铁钱的使用有地区的限制,设置铁钱流通区,禁止将南方的铁钱运到京师(中兴府),禁止将京师的铜钱运到南方。若违反禁令,都属犯罪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检举人可得到相应奖赏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本节所引材料,分别见卷五,第224页,卷七,第287页,卷九,第319页,卷一三,第453页,卷一七,第529、548~549页,卷二〇,第616页等。

第三,管理机构。

早在五代,夏州李氏便以中央命官的身份(定难军节度使、夏州节度使、西平王、朔方王等),在其辖境委派官员,征收赋税。元昊袭封后的第二年(1033年),又按照宋朝的模式,在其中枢机构中,设有主管国家财政的“三司”,它与掌握军政大权的“中书、枢密”并列所谓“三司”,瞿蜕园《历代官制概述》称,是指“盐铁、度支、户部;五代时(将三司)合而为一,宋沿其制,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殊”。《历代官制概述》编入(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一书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3页。。据《天盛律令》卷九“事过问典迟门”,在西夏官制中设有“密案”“军案”“刑案”等十案“案”的称呼源于宋,在宋的机构中,设有盐铁7案,度支8案,户部5案,是三司下的具体办事部门。见(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3页。,其中“家案”的职能之一是“铸钱”。在《天盛律令》卷五“军持兵器供给门”又有“钱监院”,它同“宗庙监”“绢织院”一样,可按规定持有兵器。西夏“三司”“家案”“钱监院”与天盛十年(1158年)所设“通济监”之间是什么关系还不清楚。是否可以认为:因十案是中央机构,因此“三司”中的“家案”,是西夏管理钱币铸造的最高机构,“钱监院”可能就是“通济监”,是接受“家案”任务,直接设炉铸钱的机构。

第四,西夏钱币法深受宋朝影响。

西夏钱币法中所反映的私铸钱币、毁钱铸器、铸钱敛钱,特别是流通领域中钱币外流等等问题,也是宋代早已存在的问题。理所当然,宋代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必为西夏所借鉴。诸如宋代禁止走私、私铸和毁钱为器,西夏也敕禁私人铸钱、毁钱;宋代有钱币阑出之禁,西夏也禁止持钱币贩卖到敌国去;宋代设陕西、河东为铜铁钱并行区,以阻止铜钱的外流,西夏禁止将京师地区的铜钱运到与金接壤的南院地区,似乎也是为了阻止铜钱的外流。当然,西夏有西夏的情况,在处理方法和量刑标准上与宋有很大的差别,但宋代有关法规对西夏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西夏货币经济的发展,必然反映到管理机构的设置、钱币铸造和货币流通的管理上等。西夏钱币法,是西夏后期制定的规范钱币铸造和钱币流通的法规,是国家律令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西夏钱币法,虽尚欠完整系统,但也反映了西夏钱币铸造,特别是流通领域中的诸多问题,以及国家采取的对策。钱币铸造、流通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货币经济发展的状况。《天盛律令》中有关钱币法的资料,不仅对西夏货币经济,甚至对我国中世纪货币经济的研究也有重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