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西夏货币经济的发展

一、西夏社会经济状况

隋末唐初,吐蕃崛起,势力大振。散居于青藏高原东部地区的党项族部落,迫于吐蕃压力,纷纷请求内附,向北迁徙。经唐朝政府允许,到唐高宗时,已“散居西北边”(元)脱脱等:《宋史·党项传》卷四九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第14138页。。在内迁的党项八部中,以拓跋部最为强大。其首领拓跋思恭曾据有宥州(今陕西靖边县境),自称刺史。唐僖宗时,因参与镇压黄巢变乱有功,被封为夏国公,赐姓李,统辖夏、绥、银、宥、静五州之地,逐渐成为唐末藩镇之一。五代以降,中原板荡,政权更迭,党项族从中渔利,割据势力进一步加强。正如史称,在其统治范围内,“供赋不入公朝,巡属唯其除授,盖夏虽未称国,而自王其土久矣”(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二,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8页。

及至宋代,党项族首领李继迁,公开反对宋朝的“削藩政策”,于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抗宋自立。李继迁及其子孙李德明、李元昊三代,联结党项诸部,外假契丹为援,经过曲折复杂的斗争,在11世纪前后50多年的斗争中,不仅收复银夏“五州故地”,而且向西发展,逐渐占有兴、灵、甘、凉、瓜、沙诸州。其疆域已达到“东拒(黄)河、西至玉门、南接萧关(今宁夏同心南),北控大漠”的广大地区(明)顾祖禹:《读史方輿纪要》卷七,中华书局,1957年,第348页。,并控制了战略要地河西走廊。与此同时,元昊废除唐宋所赐李、赵姓氏,改为党项“嵬名”姓氏;升兴州为兴庆府,大兴土木,扩建宫城;创制西夏文字,设立番、汉学院;建立官制,分文武两班,完善中枢机构;确立兵制,设立十二监军司,分驻南北要津;自立年号,改元“天授礼法延祚”,并于1038年正式称帝,建立夏国,开创了我国中世纪宋、辽、夏三国鼎立的新局面。

党项族人民从7世纪初开始内迁,到11世纪初建立西夏,历经了4个世纪。在这期间,党项族人民在汉族先进文化和生产技术的影响下,逐渐改变了他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他们部分人入居城镇,从事农耕,甚或经营工商业。如果说,在唐代他们要取得武器,是以“善马购铠,善羊贸弓矢”(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党项传》卷二二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6217页。的话,那么到了五代,他们售马,已是为了“利其所得”(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党项传》卷一三八,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5页。,换取货币了。居住在荒漠地区的党项人,仍然保持着部落的组织形式,继续着物物相易的交换形式,但也不是“不知稼穑”、不知货币为何物的人了。作为一个民族,已进入货币经济阶段了。

党项贵族从割据夏州到建立国家,基本上是按照中原封建王朝的模式改造和发展的。早在李继迁时,已是“潜设中官,全异羌夷之体;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四册卷五〇,中华书局,1992年,第1099~1100页。。到元昊时,更是“得中国土地,役中国人力,称中国号位,仿中国官属,任中国贤才,读中国书籍,用中国车属,行中国法令”(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十一册卷一五〇,中华书局,1992年,第3641页。,还应加一句:“通中国货币(西夏境内主要流通的是北宋钱)”。西夏的建立,标志着这一改造的完成和封建制度的确立。它使国无郡长,不相统一,相率为盗,常有械斗的党项部落,甚至回鹘、吐蕃部落,逐步统一在李氏王朝之下,是社会一个很大的进步。这种统一,为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二、西夏货币经济的发展

西夏建国期间,与宋、辽、金都发生过规模大小不等的战争。但战争是一时的,各国之间的和平相处则是长期的。西夏发展农业,兴修水利,振兴手工业与畜牧业,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商业贸易的繁荣。张元、吴昊到西夏“都门之酒家,剧饮终日”(宋)岳珂:《桯史》卷二。转引自《嘉靖宁夏新志·拓跋夏考证》卷六,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6页。,从而引起元昊的重视,并为其所用的故事;《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铭》,关于“武威当四冲之地,车辙马迹,辐辏交会,日有千数”的记述;1972年武威出土的“辰日买卖吉”“午日求财顺”“戌日有倍利”等商人求财吉语的西夏文卜辞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一批西夏文物》;王静如:《甘肃武威发现的西夏文考释》,均见《考古》1974年第3期。;以及黑城出土的描绘肉商在市场上卖肉的《肉商图》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西夏城镇商业发展的情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夏也产生了一些腰缠万贯的暴发户。如苏轼说:西夏使臣倒卖绢帛,一次得利“不下二十万缗”(宋)李祖谦:《宋文鉴》卷五五:苏轼《因擒鬼章论西羌夏人事宜》,齐治平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王安石说:“今蕃户富者,往往蓄缗钱二三十万”(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市易》卷一八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4548页。

在对外贸易方面,西夏重视对东方,特别是和宋的贸易,也不放松对西方,特别是西州回鹘和大食的贸易。西夏占领河西走廊,在丝路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西夏对东方的贸易,主要是互通有无,获得某些生活必需品。西夏输出的商品,以骆驼、马、牛、羊等牲畜、毛织品、毛皮产品为大宗;宋朝沿边人民所喜用的青盐,出口量也很大;还有蜜蜡、麝脐、羱羚角、翎毛、硇砂、甘草、柴胡、苁蓉、红花等土特产品和药材。从宋朝输入的主要是粮食、茶、绢、瓷器、漆器、香药、姜桂等(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互市舶法》卷一八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4563页。。西夏还从辽、金走私铜铁。而西夏的牲畜、毛皮制品、某些药材、土特产品,则为宋、金人民所需要。双方不同的产品结构和人民不同的需要,正是西夏与宋辽金开展贸易的基础。西夏与宋辽金等国的交界处,设有多处大小不等的“榷场”“和市”,双方政府设官管理和收税。宋朝规定“官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例”(宋)文彦博:《潞公文集》“御批绥州边事”,(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1986年。。双方大宗交易都在“榷场”进行。宋、夏边民还通过“私市”进行不规范的贸易,尽管官方禁止,但仍然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条重要渠道(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8753页。

西夏对西方的贸易极为重视,这主要表现在对大食、西州回鹘商人的特殊照顾上。《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规定,外国使者和商人“出卖敕禁物时”要依法惩处,其中“大食、西州国等使者、商人”,因他们是“客人”,给以较轻的处分;规定,大食、西州国等商人,载物的骑驮死亡,或因“所卖物甚多,驮不足”,或是需要“守护用的弓箭”,皆依法给以补充,“所需粮食当允许卖(给)”等。西夏人靠中继贸易获得好处,是维系丝路畅通的根本动力。《金史·胡麻愈传》载,宋人、金人皆“遣使夏国市玉”。洪皓《松漠纪闻》卷一载,回鹘“多为商贾于燕,载以橐驼。过夏地,夏人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宋史·回鹘传》载,宣和年间,回鹘人入贡宋朝,“往来皆经夏国”。这些点滴记载说明,西夏在丝路贸易中可能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西夏在占领河西走廊的过程中,曾有“抄略”商贾的现象(元)脱脱等:《宋史·外国传·大食国》卷四九〇,中华书局,1977年,第14121页。,一度对丝路的畅通有所影响,但大部分时间,丝绸之路应是畅通的。

三、钱币在西夏的广泛使用

在西夏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西夏的货币经济也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商业贸易中使用白银、使用铜铁钱,还表现在西夏政府中设有铸钱机构。《天盛律令》中有关西夏钱币的内容非常丰富,西夏钱币的使用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夏人与钱币结下不解之缘。这里以《天盛律令》为主,结合汉文资料,陈述如下:

(一)交易用钱

《文海》释“钱”:“此者钱也,卖种种买价值用是也。”释“价”:“此者价也,卖价之谓。”释“值”:“此者价也,买卖之所交付也。”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36、430、443页。宋庆历年间,因元昊称帝,宋夏战争,导致“互市久不通,饮无茶,衣帛贵……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百”(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八,庆历二年十二月。中华书局,1975年,第3330~3331页。。至于西夏使节至宋,“赐予、贸易无虑得绢五万余匹,归鬻之其民,匹五六千,民大悦。一使所获,率不下二十万缗”(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五,元祐二年九月。中华书局,1975年,第9863页。。宋臣孙甫论拒买西夏青盐时说:“西盐数万石,其直不下钱十万余缗。”(元)脱脱等:《宋史·孙甫传》卷二九五,中华书局,1977年,第9840页。

(二)征税要钱

在五代,夏州李氏就设官征收。西夏建国前后,在宋夏边界“榷场”,在宋方征收汉商税的同时,西夏也征收“蕃客”之税。西夏占领河西走廊后,如《松漠纪闻》所载,回鹘商贾载物“过夏地,夏人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天盛律令》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征税机关:盐池有税院,渡口有税监,还有各地的卖曲税院。征收税种,有买卖税、小店开业税、牲畜乘航税、芦苇及草席税等。此外,还有免税规定,如在“地界以外(买卖)不纳税”“媒人弃妻价不纳税”等。

《天盛律令》卷一八“缴买卖税门”,是专章征收赋税的律令,可惜原件残损过甚,具体内容不详。但从中可以看出,其征收范围,已不仅限于商业贸易,而是涉及生产领域、交通领域、小商小贩、社会生活等方面。所征之税,有的抽纳实物,如上述回鹘商贾过境所交就是实物。《宋会要辑稿》兵二四之一二载,丰州蕃部过夏界,“每匹纳买路绢一疋,大茶十斤”。但境内征税以钱币为主,如《天盛律令》卷一七“库局分转派门”规定:“中兴府租院租钱及卖曲税钱等,每日之所得,每晚一番番:计数词。意为每晚清点一次。;五州地租院,一个月一番。”也就是说收了税钱要清点。卷一八“盐池开闭门”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

(三)借债、典当以钱计算

《天盛律令》卷三“当铺门”“催索债利门”,对有关行为做了规定:如若有人到当铺“放物典当取钱时,十缗以下,识(与)未识,一律当典给,是盗物亦不予治罪。……送十缗以上物者,识则令典给,未识当另寻识人,令其典当”。负债不还,要受处罚,“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丈;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匹,庶人十三丈”;对利息做了限制,放公私钱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不准比其增加”。

(四)物品以钱计值

《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规定:“诸处踏去曲者,大麦、麦二斗,当以十五斤计;一斤,当计三百钱卖之。”“盐池开闭门”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卷一五“地水杂罪门”规定:唐徕、汉延诸渠上的官树和私树等“为他人所伐时,计价以偷盗法判断”。

(五)劳动力以钱计工

《天盛律令》卷三“盗赔偿返还门”,卷七“为投诚者安置门”,都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而无力偿还时,应以出工偿还盗价。其折价办法是根据劳动力大小、强弱的不同计值:大男人“一日出价七十钱”,小男及大妇“一日五十钱”,小妇“一日三十钱”。

(六)官吏俸禄给钱

《天盛律令》卷一七“物离库门”规定:租院、踏卖曲院等有关人员“禄食价钱”是:“提举头监一律三百,出纳二百,掌钥匙一百,司吏、指挥、栏头等七十。”这至少说明西夏部分官吏的俸禄是以钱支付的。黑城出土的西夏献宗乾定二年(1224年)黑水守将仁勇《告近禀帖》称,“远边之人,贫而无靠,唯持食禄各一缗”黄振华:《评苏联近三十年的西夏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就颇引人注意,为以钱支付俸禄,提供了新的资料。

(七)奖励用钱

《天盛律令》卷五“季校门·得举告功法”规定,若军卒发现所在部空缺战马甲胄等物“而未补赏”,可举报获赏:被告首领应革职,举告人“善战有战功,有知识”,“则举告人应为首领”。还有:凡“所告军首领应获月徒刑,当赏告者十缗;应徒一年时,当赏二十缗;应徒二年时,当赏三十缗;应徒三年时,当赏五十缗;应革职、军时,当赏七十缗。其赏金应按高低,由获罪行监、大小溜首领、舍监、末驱等出给”。《天盛律令》中有多处对举报者奖赏的规定,所奖之物主要是钱,有的数量很大,如被检举人判了绞杀的,举报者可获得多达二百缗的奖赏。

(八)礼金用钱

《天盛律令》卷六“军人使亲礼门”规定:“殿上坐节主、宰相等三十缗,诸节亲主、次、中等臣僚等二十缗,此外,任职有官者十缗,庶人五缗。……上位者为下位者馈送,及下位者为上位者馈送,一律按下位法实行,不许超过。”

(九)钱币的使用,还渗透到政治生活中

1.以钱多少作为量刑的依据。如前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将钱卖到敌界的人,私自铸钱或毁钱为物的匠人,皆以钱数之多少量刑。卷三“杂盗门”规定,持武器而盗者:“物已入手,则四缗以下,造意造意,略同主谋。徒五年,从犯徒四年;四缗以上至八缗,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五年……二十缗以上,一律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

2.罚钱为惩处罪犯的方式之一。如卷七“敕禁门”规定,官民屋舍违律装饰大朱、大青、大绿,“当罚五缗钱”。

3.以钱代刑。如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有官品的人犯庶民所犯某种当处杖刑之罪者,“七八杖交二缗钱,十杖交五缗钱,十三杖交七缗钱”。

4.以贪污、行贿钱数的多少定罪。如卷二:“贪状罪法门”,对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视受贿钱量之多少和罪情之轻重,做出处罚规定,分为13级,从最轻的贪贿“一百钱至一缗,造意十三杖,从犯十杖;一缗以上至三缗,造意徒三个月,从犯十三杖”,到最重的贪贿“四十缗以上,一律造意绞杀,从犯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