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叫街者:中国乞丐文化史
- 卢汉超
- 3714字
- 2025-04-11 17:02:40
中断了还是延续着
有关乞丐组织的延续性问题的探讨显然离不开清末的新政和民国初期的都市改革问题。在辛亥革命前后,中国的许多城市进行了一些改革,意在建立现代化的市政制度。乞丐是这些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至少在理论上,乞讨和流浪不再像以前那样“合法”或“正当”了。乞丐成了警察逮捕和“清理”的对象。近年来学术界对20世纪初期社会上有关乞丐观念的改变和新的市政管理对乞讨问题的对策有不少探讨。下面就与本书讨论的题目相关的一些研究略举数例。
司昆仑(Kristin Stapleton)关于内地城市成都的研究提供了清末地方上的革新派人物领导的市政改革如何改变了该城的市容街景,这是至今为止这方面最深入的一项研究。20世纪初成都市政府的救贫扶贫计划一度如此有效,以致全城大约两万的乞丐销声匿迹了。政府的救丐项目包括为健康的成人建立数家工场,为年幼者建立一家孤儿院,为年老孤寡者建立一所疗养院,为伤残工人建立一家医院等。王笛对晚清和民国时期成都街头文化的研究则将该市乞丐的图景更细致生动地表现出来了。
李慈(Zwia Lipkin)也有一项关于南京乞丐问题的详细研究。国民政府在1928年定都南京后,出于在南京建立一个现代城市以显示新政权的良好形象的需要,曾大张旗鼓地试图解决乞丐问题。
关文斌(Kwan Man Bun)对北方城市天津的研究指出,在20世纪上半期,该市以现代化自命的各种运动针对乞丐问题断断续续进行了几十年的奋斗。
从成都到天津到南京,所有这些市政改革项目都是当时中国民族自救和现代化运动的一部分。把乞讨和流浪视为需要取缔的非法行为基本上是近代西方工业社会形成后的一种概念,是近现代城市市政管理理念的一部分,而在乞丐问题上的这种观念和举措上的改变一般被视为中国社会走向进步的一种标志或证据。
但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这种改革的效果和作用。有一点必须注意,20世纪前乞丐也许算是“合法的”或者说是被容忍的,但是至少从宋代以来,游民乞丐一直被视作对社会安定的一种威胁,并且是政府管理和控制的对象。国家企图将乞丐限制在城市的某处,与西方法治国家拘留流浪汉和推行限制流浪的法规(vagrancy law)不无相似之处。例如,清政府曾有将乞丐纳入保甲制度的详细计划。政府的养济院或类似的得到地方政府许可的机构,其控制的目的往往大于施善的目的。早在近代城市改革以前,一些地方的游民乞丐就常被勒令到县养济院报到并在那里居住,违者被视作“莠民”,严加惩处。
此外,中西在有关乞丐的公众观念和政府政策方面的差别也许并不如我们以前认为的那样巨大。那种认为乞讨在中国是合法的,在西方国家是违法的说法是过于简单化了。其实在近代欧美各国都有过将乞讨合法化的制度。17世纪的英国就有乞丐持地方政府发放的执照行乞。该项制度的依据是这些持照者确实是贫困无依,他们是“受之无愧”的穷人。从法律上讲,持行乞执照的乞丐就不是无业游民了。但在实际操作时,有关当局其实不可能将真正的穷人和欺诈性的乞丐区分开来;无论是当局或公众都知道,街上许多行乞者是无照的,其结果是乞讨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成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
就有关乞丐的概念、实践和政府当局面临的尴尬情况而言,18世纪的法国与英国几乎完全相同。法国政府和有识人士多次讨论如何应付乞丐问题,认为为了帮助真正穷苦的乞丐,颁发“某种形式的执照或许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政府还在1764年和1767年通过了有关法律,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一方面是投鼠忌器,严格实行流浪法恐怕会不公正地伤害到确实需要帮助的穷人;另一方面,发放乞讨执照又没有办法区别有犯罪倾向的流浪汉和真正的穷乞丐。结果,法国有关乞丐问题的立法似乎只是为了制造一种“法律精神”(spirit of the laws)而并不是去真正实施它。
在美国,虽然从殖民地时代起就有流浪法(vagrancy laws),但其覆盖范围广而界限不明,诸如街头闲逛、酗酒、卖淫等行为都可绳之以此法。内战后南部诸州又有各种管辖解放了的黑奴的法律(The Black Codes),其中包括禁止无业游逛,但因各种原因这些法律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施行。直至1960、1970年代,美国对如何处理流浪犯法(vagrancy violation)仍有诸多争议,因为它的掌握尺度很含糊,而且显然有悖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乞讨在20世纪前的中国也从来不是绝对合法的。中国政府常常企图用立法的手段来控制游民乞丐,虽然收效甚微。像西方一样,乞丐在中国也被视作政府无能的一个象征。两千多年前《管子》所云“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被经常引用,也不断地被证明是正确的。在某种意义上近代有关乞丐的都市改革,在观念上与管子的思想一脉相承,只是如今这种改革有了一个新的刺激或动力,即中国城市街头乞丐充斥的现象被西方人士引为中国落后和政府无能的一个证明。但是,视乞丐现象的存在为施政失败这一思路则古今相同。
近代尤其是20世纪初期的都市改革在中国一些城市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成效有限。都市改革往往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其中有关乞丐问题的改革又可称是各种都市改革中最不成功的。中国当时是一个危机重重的国家,为战争、异国入侵、革命、饥荒和自然灾害所困(举例来说,从1911年到1937年间仅在长江流域就有77次有记录的大型水灾)。虽有各种公私的慈善机构和工场来救济贫民,但是一如中国历史上的这类机构,它们远不足以解决全国各地巨大的贫困问题。而政府救济乞丐的措施又是特别地行之无效,由于外侵内战等种种原因,在一些方面民国时期政府的救丐项目和效力还不如清代。其结果是乞丐和与乞讨相关的文化延续不断。
以成都为例,都市改革在20世纪最初的十年成效显著,赢得了不少赞誉。当时一些目睹成都改革的西方人士称成都是中国“最干净大约也是最进步和文明的本土化的城市”。意即除了有租界的通商口岸(例如上海这样的城市)外,成都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城市。官方对街头乞丐的措施特别赢得了外人高度的赞扬,称之为“辉煌的胜利”,“彻底的成功”,甚至是一场“革命”。然而我们在本书后面就会看到,成都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还是一座满街乞丐的城市,全国最活跃的丐帮之一也在该城活动。
中国其他各地也基本如此。以全国最大的城市上海为例,二三十年代上海只有两家为游民所设的救济所,共可容纳700人,而上海当时有2.5万左右的乞丐。一名外籍上海警察在1936年写道:“对公共租界(上海的中心地带)当局来说,对付乞丐的方法不过是强迫性地把他们赶到华界而已。”
这种办法被批评为“灌水到人家的田里”。此法虽然“自私”,其实也并不十分有效。实际情况是,警察抓了街头讨饭的,推上警车,开出租界闹市区,整车的乞丐如垃圾般地被倾倒在南市、闸北、杨浦等华界的路段上,但不出几分钟,警车一走,乞丐们又慢慢地往租界方向移动。一两个小时内,他们重又出现在租界最热闹的街道上。市政当局的“清街”结果成了警察和乞丐的马拉松比赛,并变成了典型的上海马路一景。乞丐问题则远未能解决。
这样,由于官方的政策和措施往往是临时的和不到位的,在大部分时间里政府对乞丐而言是天高皇帝远,而真正起点实际作用的倒是得到官方默许的,生命力颇为顽强的丐帮组织。就像历史学家包德威(David Buck)指出的那样,“有一个由头目带领的乞丐队伍是中国城市的普遍特点”。在清代和民国时期,一般的情况还是如此。只有在大城市里清理游民的运动大张旗鼓地进行时,乞丐才成为逮捕收容的目标。但这只是偶一为之,大部分情况下乞丐游民是捕不胜捕。
丐帮势力最明显的例子是所谓的乞丐税,即乞丐头目向本地的商店,有时也包括一部分户家,收取保护费,以此免去该商店住户受乞丐的骚扰。丐帮对此颇守信用,而且此法常得地方当局半明半暗的许可。这种习俗历经各种都市改革,到1940年代末依然在延续着。直到共产党革命后,由于政府的严格控制和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深入社会基层,才使得大量的乞丐群落和他们的组织在中国城市基本消失。综此原因,本书不将清末民初的都市改革视作乞丐社会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在对这些改革的作用保持关注的同时,本书将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期基本上作为一个历史时期处理。
最后,乞丐和贫穷总是连在一起的,或者是完全等同的。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乞丐们在困境中为求生存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挣扎,其中有抵制和抗议,有欺诈和骗局,有权谋和政治。隐藏于乞丐制度后面的文化,有时丰富多彩,有时斑驳离奇,有时则出乎想象。必须强调的是,这些被我们细细考察的是一群非常不幸的、时时刻刻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们。由于乞丐毋庸置疑的低下的社会地位和边缘化的处境,任何对乞丐的研究,哪怕研究者对乞丐心存同情,都很难避免上层或主流社会的偏见。乞丐们很少与外界交流,很少谈论他们自己的真正的生活,更不要说用笔记录下来自己的情况了。有鉴于此,本书尽量运用社会调查、实地采访等一手资料,而且只要可能,就让乞丐自己讲话。然而尽管如此,本书的大部分资料仍是不可避免地来自那些生活在乞丐群体以外的人们的记录。因此,当我们在书中看到乞丐生活中鲜为人知却又生动活泼的一面时,我们必须不要被误导,以为流浪乞讨自有其乐趣,或者许多乞丐也未必真穷。中国民间的一句俗语,“除死无大难,讨饭再不穷”,自有其朴素之真理。我们必须记得这样一个事实,除了极少数的个例以外,这群人无可置疑的身份——乞丐——已把他们的贫困表露无遗。对起码的生存也难保障的人们,给予同情和援助,应是人类的一个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