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方审核内容

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

(一)处方合法性

1.确认是本医疗机构的处方。

2.处方医师应有相应药品的处方资格,即应具备处方权,没有超执业范围处方。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特殊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二)处方规范性

1.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2.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3.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4.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应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

6.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7.处方修改是否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是否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8.开药数量、天数与疗程应当根据医保规定及国家发布的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9.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三)用药适宜性

1.处方开具的临床诊断与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与用途】是否相符。

2.说明书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开具时需注明过敏试验或皮试结果。

3.给药剂量、给药频次是否正确,日剂量总和是否适宜。

(1)处方开具药品的用法、用量、日总剂量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是否相符。

(2)特殊情况是否按需要调整用量。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例如:

(1)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

(2)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

(3)只能静脉注射的药品开成肌内注射或皮下注射。

(4)外用药品的用法写为口服。

(5)肌内注射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

(6)注射用药品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为注射。

5.是否存在重复给药 包括西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

(1)同一种药物同时重复使用,如成分相同但商品名或剂型不同的药物合用、单一成分制剂与含有该成分的复方制剂合用。

(2)药理作用相同或功能主治相同或相似且不宜联用的药物合用,如两个或两个以上非甾体抗炎药合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或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药物相互作用。

(1)配伍禁忌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时发生的可见或不可见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如出现沉淀或变色,导致药物疗效降低。

(2)不良相互作用是指由于机体因素,包括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相关的酶、转运蛋白以及受体等因素导致的药效减弱或毒副作用增强,常以药物不良反应的形式表现出来。此处仅包括严重临床后果(即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7.是否有用药禁忌。

(1)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备注:尽管美国FDA于2015年公布了新的妊娠期哺乳期用药规则,但目前诸多参考资料依旧保留了原有ABCDX字母风险分类,为方便读者参照,本书保留了药物的妊娠期分级。)

(2)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1)需要稀释或溶解的药物,溶媒的种类和用量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

(2)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或时间是否符合说明书规定。

9.超说明书用药是否合理,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发布相关规定,建议按照各医院的内部规定进行审核,以下情形可考虑判定为合理。

(1)相同通用名药品的国外药品说明书已经标注的。

(2)已有权威学术组织发布指南认可的。

(3)国内外权威药学专著已经载明的。

(4)经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证明有效的。

以下情形不建议作为合理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1)未经科研试验证实的,医师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的创新应用。

(2)医疗界既有习惯用法,但无证据支持。

(3)已经有其他药物的获批适应证包括需要治疗的病症时,不建议超说明书用药,但患者因故不能应用替代药物的情况除外。

10.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