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相关名词解释

2.1 健康相关名词

2.1.1 健康

WHO于1948年在其组织宣言中指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痛苦,还是躯体和生理上的完好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状态;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与种族、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条件无关;政府部门对其公民的健康负有责任,应提供充足的卫生和社会保障措施。

WHO在《阿拉木图宣言》(Declaration of Alma-Ata)中重申这一定义,并指出:“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而其实现则要求卫生部门及社会各部门协调行动。”

根据WHO对健康的定义,人的健康的标准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1)躯体健康:

指人的机体及其生理功能方面的健康,包括身体发育正常,体重适当,体形匀称,眼睛明亮,头发有光泽,皮肤有弹性,睡眠好,能够抵抗一般性感冒和传染病等。

(2)心理健康:

指人的精神、情绪和意识方面的良好状态,包括智力发育正常,自我人格完整,心理平衡,有正确的人生目标和较好的自控能力,精力充沛,情绪稳定,处事乐观,能从容不迫地负担日常生活,对于繁重的工作不感到过分紧张与疲劳,思想和行为符合社会准则及道德规范,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具有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主观愿望和自觉行动,能够对健康障碍采取及时、合理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措施。

(3)社会适应性良好:

指人的外显行为和内隐行为都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变化,能为他人所理解,为社会所接受,行为符合社会身份,与他人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同时,还应该接受良好的文化教育,掌握与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科学知识或专业技能,培养从事工作、生产、劳动及其他社会事务的综合素质,不断丰富人生经历、积累人生经验、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2.1.2 健康公平

健康公平(health equity)指每个人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发挥其全部健康潜能,如果可以避免,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机会。健康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健康状态公平和卫生保健公平两个方面。

(1)健康状态公平是指在生物学范围内,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尽可能达到自身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

(2)卫生保健公平是指每个人都能公正和平等地获得可利用的卫生服务资源,它涉及卫生服务提供、卫生服务筹资和利用三个方面的公平,具有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两方面的含义。

1)水平公平:①同等需要者在卫生服务上的消费相同;②同等需要者获得、利用卫生服务的机会相同,享受到的卫生服务质量相等;③同等需要者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相等。

2)垂直公平:①基于消费者付费能力基础上的累进制筹资机制;②基于消费者需要基础上恰当的、高效的卫生服务。

健康不公平(health inequity)是指在个体或人群组别间,存在着不必要、可避免和不公正的健康状态及其危险因素或卫生服务利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合理的不平等就是健康不公平。

2.1.3 健康决定因素

健康决定因素(determinants of health,DH),又称健康影响因素,有时也称健康危险因素(health risks),是指能使疾病或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的因素,或者是能使健康不良后果发生概率增加的因素。

关于健康决定因素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包括生物遗传因素、行为生活方式因素、环境因素、医疗卫生服务因素四类。表1-1将健康决定因素细分为生物因素、个人/家庭情境、社会环境、物理环境、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

表1-1 健康决定因素一览

保持人们良好健康状态的因素往往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直接影响范围之内,涉及很多非卫生健康部门。健康影响评价关注的是可以被改变的健康决定因素,并在人群层面上保护或促进健康。年龄、性别和遗传等个性生物学因素是重要的健康决定因素,但它们无法改变,因此不是健康影响评价关注的内容。

健康影响评价通过分解可改变的健康决定因素(图1-2),分析政策、计划、方案或项目在这些因素上的影响,以达到影响和优化政策、计划、方案或项目的目的,并将健康保护和促进有效地融入其中。

2.1.4 健康社会决定因素

2008年,WHO“健康社会决定因素委员会”(Commission on 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CSDH)提交报告《用一代人时间弥合差距:针对健康社会决定因素采取行动以实现健康公平》。其核心观点是:在各国国内以及国家之间,健康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健康不公平的因素除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合理外,主要是个人出生、生长、生活、工作和养老的环境不公平,而决定人们日常生活环境不公平的原因是权力、金钱和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其根源是在全球、国家、地区层面上广泛存在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制度性缺陷;因此,必须对健康和健康不公平的情况进行科学的测量,理解其严重程度并分析原因,从全球、国家和地区层面做出高度的政治承诺,采取“将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的策略,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改善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从法律、政策和规划等各个方面采取行动,用一代人的时间弥合健康差距。

图1-2 可改变的健康决定因素的分析框架

报告对健康社会决定因素(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SDH)做出定义:即在直接导致疾病的因素之外,由人们的社会地位所拥有的资源决定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及其他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经济地位、社会排斥等多方面的内容,反映了人们由出生、成长、生活、工作直至衰老面临的不平等,并最终导致了健康的不平等。

社会决定因素被认为是决定健康和疾病的根本原因,它包括人们从出生、成长、生活、工作到衰老的全部社会环境特征,如收入、教育、饮水和卫生设施、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等。

2.1.5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是一种以改善人群健康和健康公平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制定方法,它系统地考虑这些公共政策可能带来的健康后果,寻求部门间协作,避免政策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的提出是以健康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重点关注公共政策对健康决定因素的后续影响,旨在提高各级政策制定者对健康的责任。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即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的机构,包括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

2.1.6 健康结局

健康结局(health outcome)是指人群中个体和群组或整个人群的健康状况。

2.2 健康影响评价相关名词

2.2.1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EIA)简称环评,是一项控制环境影响的制度,旨在减少项目开发导致的污染,维护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所有新建设的工程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需要采取的措施,预先进行评估,征求工程所在地居民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对原计划进行修改,直到取得一致意见再开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导向性的评价,各个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格式和规范有不同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工程设计、投资和开工日期,但可以将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预先降低到最小,降低以后的污染治理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2.2 环境健康影响评价

WHO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环境健康影响评价(EHIA)的概念,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入健康评估的内容。WHO认为,评价内容必须做到:发展政策和建设项目或产品对人群健康及安全应有恰当的评价;鼓励环境科学专业人员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之间的协作;环境健康问题要有公共讯息和公众参与。

环境健康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含义,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及其自然、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异。并非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健康影响评价,但需要强调,所有的初步设计必须审查该发展政策或建设项目是否会对健康有影响。

EHIA是预测、分析和评估由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质量变化而带来的人群健康影响及其安全性。首先应筛选主要污染物和确定污染范围,并掌握项目实施前人群健康状况,计算、预测项目实施后的环境质量变化及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的影响。基本方法有专家预测法、趋势外推法和类比法等。

2.2.3 社会影响评价

社会影响评价(SIA)是对于政策、项目、事件、活动等所产生的社会方面的影响、后果,进行事前的与事后的分析评估的一种技术手段。社会影响评价是具体应用于政策或项目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目的在于理解社会生活的状况、原因和结果。它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来分析政策或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变化、影响和结果,并提供相关知识或者对策,以降低负面影响和实现有效管理。

2.2.4 公共政策评价

公共政策评价(public policy assessment,PPA)是指特定的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考察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的效果、效能及价值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和判断。其目的在于取得相关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公共政策评价贯穿于整个政策过程中,根据其在政策过程所处的阶段来看,可分为事前(预测性)评估、执行(过程)评估和事后(效果)评估。公共政策评价也可根据政策影响领域进行划分,如经济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健康影响评价、健康公平影响评价等。

2.2.5 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是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对各种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不仅应用于建设项目,还可应用于科学技术和工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如工业发展规划、新技术的开发、产品更新换代、企业技术改造等工作的前期,都可应用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运用多学科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现实、实用和可靠,在财物上是否盈利;做出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及工程抗风险能力等的结论,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还能为银行贷款、合作者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它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

2.2.6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投资)活动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所提供的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又可细分为: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国家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银行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于国家和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编写,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说明以下内容: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可行性(项目实施保障)、经济可行性(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效益)、社会可行性(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风险因素及对策(项目的市场、技术、财务、组织、法律、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因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框架如下:

(1)项目总论:作为报告的首要部分,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2)项目背景: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

(3)项目任务与规模。

(4)项目方案。

(5)土建总体规划。

(6)环保、节能和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社会稳定评价、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消防安全、节约与合理利用能源。

(7)项目组织设计。

(8)工程管理设计。

(9)不确定性分析: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会对项目投资决策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各项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

(10)效益评价。

(11)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12)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建议。

(13)附件。

2.2.7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3 政策、规划相关名词

2.3.1 公共政策(政策)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是国家(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的总称。

公共政策的内涵包括:

(1)由特定的主体,即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所制定及执行,体现了主体的意志,它与个人、企业等所作出的决定不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2)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要实现特定目标或目的,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同时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起作用,具有时效性。

(3)表现为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动过程,是政府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以及调整相关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政治行动过程。

(4)是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政策总有具体的作用对象或客体,它规定对象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哪些行为被禁止。政策规定常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

公共政策的基本含义是:①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或其他权威人士所制定的计划、规划或所采取的行动;②公共政策不只是一种孤立的决定,而且是由一系列的活动所构成的过程;③公共政策具有明确的目的、目标或方向,并以一定的价值观作为基础;④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有价值之物所做的权威性分配,即涉及人们的利益关系。

2.3.2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nor mative documents)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1)广义上,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上,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其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基于狭义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通过看制定机关来确定,如《××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关于××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关于××办法》属部委规章,《××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2.3.3 会签

会签(countersign)是指联合发文后,由各发文机关的领导共同签署的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会签是撰拟公文的过程中,主办单位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核签的一种办文程序,一般当公文的内容涉及本单位的多个部门或与其他单位有关时,需要进行会签。

会签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会签和外部会签两种形式。内部会签用于与本单位内部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外部会签用于与外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二者的性质相同,但处理形式不同。

2.3.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98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把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plan for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既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也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

①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②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2)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

1)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2)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3)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3)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

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4)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

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2.3.5 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engineering project)是以工程建设为载体的项目,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标产出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项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生产性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形成物质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例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等产业部门的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是指不形成物质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例如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研究、社会福利事业、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

(2)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建设项目一般在一个或几个建设场地上,并在同一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通常是以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单位。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项目一般以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为目的,土建工程量的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重按现行管理规定应在30%以下。

(3)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项目:

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平地起家的投资项目。有的单位原有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的也算新建。扩建项目一般是指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的分厂、主要车间、矿井、铁路干线、码头泊位等工程项目。改建项目一般是指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三废治理和劳动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的项目。迁建工程项目一般是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将企业或事业单位搬迁到其他地点建设的项目。恢复项目一般是指因遭受各种灾害而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恢复建设的项目。

(4)大、中、小型项目:

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额来划分的。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来划分;生产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按投资额划分。划分标准以国家颁布的《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为依据》。

(5)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

内资项目、外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是以资本金的来源为标准进行划分,其中内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内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利用外国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内和外国资金作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工程项目。

2.3.6 国土空间规划

依据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国土空间规划(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2.3.7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五级三类四体系”

2019年5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顶层设计和“四梁八柱”基本形成。

国土空间规划“四梁八柱”的构建是按照国家空间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来进行的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构建,可以把它简单归纳为“五级三类四体系”。

“五级”是从纵向看,对应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分五个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其中国家级规划侧重战略性,省级规划侧重协调性,市县级和乡镇级规划侧重实施性。

“三类”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强调规划的综合性,是对一定区域,如行政区全域范围涉及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做全局性的安排。详细规划强调实施性,一般是在市县以下组织编制,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包括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相关的专项规划强调的是专门性,一般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来组织编制,可在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层面进行编制,特别是对特定的区域或者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性安排。

“四体系”是从规划运行方面来看,按照规划流程分为规划编制审批体系、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从支撑规划运行角度有两个技术性体系,一是法规政策体系,二是技术标准体系。这四个子体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3.8 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urban development boundary)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兼有控制城市扩张、促进城市转型发展、塑造美丽国土空间的综合作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分为三个区域(图1-3)。

图1-3 城镇开发边界空间关系示意图

(1)城镇集中建设区:

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2)城镇弹性发展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3)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

2.3.9 单元规划

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城市建设地区划分成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编制单元规划(unit plan),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地区内人口和开发强度分布以及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控制提供依据。

2.3.10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detailed plan)是指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特定地区内的用地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具体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道路交通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控制要求的过程及其成果。

2.3.11 邻避设施和邻避主义

邻避设施(not-in-my-back-yard facility,NIMBY facility)是指一些对于社会运行必不可少,但又容易引发当地居民、组织或机构担心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并进而引发社会矛盾的公共设施。如垃圾回收站、垃圾填埋场、核电厂、殡仪馆等。

“邻避”是“not-in-my-back-yard”的缩写NIMBY的音译,原意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邻避主义(NIMBYism)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而采取集体反对甚至抗争的行为和态度。

提供整理 徐水洋 张 萌 蒋希冀 杨 青 杨雅文;审核 杜 强 林 苗 钱 玲 卢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