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翻译与翻译权

翻译是一种语言活动,是把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而不改变其意义的语言活动。在我国,翻译早在《周礼》中就有记载。最早的翻译官被称为“象胥”。《礼记·王制》说:“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所谓“达其志”,就是表达其意思;“通其欲”,就是要沟通他们的想法。我国有文字记载的翻译,始于汉通西域之后的佛经翻译,即古印度梵语的翻译。至明清西学东渐时,开始较多地转向欧洲的天文、几何和医学等新科学技术方面的翻译。近代中国新文学运动的兴起,也与翻译密不可分。

翻译活动既可以是口头翻译,也可以是书面翻译,还可以是手语翻译、机器翻译。翻译权是版权的一种类型,是就翻译活动及其成果享有的权利。由于翻译几乎是专属于语言文字的一项活动,翻译权也可看成是主要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项。鉴于翻译活动在语言服务产业中所占据的地位,可以说,翻译权是影响翻译产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在此处对翻译权进行专门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