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
- 439字
- 2025-03-27 18:07:00
第四章 网络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
第11条 网络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召开网络股东大会,议案(包括临时议案)的内容、提前提交股东的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向网络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书面提交或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在线提交。
第12条 网络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网络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公司发出网络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通过网络会议平台同步在线公告包含股东大会议案、网络股东大会注意事项告知书等会议资料。
第13条 网络股东大会附随通知
公司召开网络股东大会的,除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完整披露全部法定内容外,还应当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告知召开网络股东大会的具体参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视频、音频等具体操作说明),明确网络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及表决方式、网络股东大会的电脑端或手机端应用程序的下载和使用方法,并随附网络股东大会《注意事项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