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1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明确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不但对环境保护基本法作出了全面修正,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使环境保护基本法成为“史上最严”的环境法,而且修改了几乎所有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还制定了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与此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和发布了多项环境政策2,有力地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然而,自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的三次刑法立法修改活动(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 》和《刑法修正案(十一) 》 )中,除了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与环境刑法相关的规定作出局部修改,其余两次刑法立法活动均未涉及对环境刑法的修改,对生态文明的回应略显迟缓。那么,作为环境法之保障法的环境刑法3,如何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回应? 进一步而言,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提出了哪些挑战? 环境刑法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这些挑战?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以国外和国际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机制为参照,对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进行研究。

二、研究现状分析

(一)国外研究现状

环境犯罪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出现较早,所以有关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现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代表性研究成果如《环境犯罪:读本》( Environmental Crime: A Reader, Rob White, 2011 ) 、 《危害自然犯罪:非法产业与全球环境》( Crimes Against Nature: Illegal Industries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 Donald R. Liddick, 2011 ) 、 《环境犯罪现场处理》 ( Environmental Crime Scene Processing, Michael W. Weissberg, 2013) 、《环境犯罪与国家协作式干预》(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Collaborative State Interven-tion, Grant Pink and Rob White, 2016) 、《环境犯罪的兴起:对自然资源、和平与发展以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威胁》( The Rise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 Growing Threat to Natural Resources, Peace,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 Christian Nellemann et al., 2016)等。这些研究成果运用整体刑法学思维对环境刑法立法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主要涉及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环境犯罪的基本形态和制裁措施等问题,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视角展开:一是从法益概念的视角展开。经过多年研究,现已形成人类·生态中心的环境犯罪的法益观,把环境犯罪的结果界定为对环境的损害和有损害环境的危险(对环境要素的改变)。所以,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主要表现为危险犯的增加,同时附带地把个别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4 二是从刑法明确性原则的视角展开。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从宪法确立的自由主义法治原则出发建立以个人法益为核心的法益体系,但法益的抽象化不可避免,迫使刑法理论对环境犯罪处罚合理性的研究从法益转向刑法明确性原则,认为即便是危险犯、犯罪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只要刑法能够做到明确规定即可。5 三是从风险社会的视角展开。这主要是为扩大环境犯罪的处罚范围提供现实依据。通过对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的研究,使人们广泛认识到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是防范风险的现实需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和社会控制理论,现实依据主要是环境犯罪的危害,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研究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6 国外的研究为在我国开展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在吸收外国研究成果的同时,必须看到其地域性和局限性。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对包括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内的刑法干预早期化问题的研究,是随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的。由于该司法解释把我国《刑法》第338条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包括并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污染行为,这就意味着要处罚危险犯。至此,关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研究拉开了序幕。之后,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把部分犯罪之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关于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的研究陆续展开。从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是否有直接关系来看,可将当前的研究成果划分为直接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研究成果和与环境犯罪刑法干预早期化有关的研究成果。

1.直接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研究成果

直接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代表性成果可分为论文和著作两类。在代表性论文中,早期的有王秀梅的《国际环境犯罪惩治的理论与实践》 ( 《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和《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法与环境犯罪探究》 ( 《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曲阳的《日本的公害刑法与环境刑法》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等。近年来的代表性论文有赵秉志和陈璐的《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 《现代法学》2011年第6期) 、王勇的《环境犯罪立法:理念转换与趋势前瞻》 ( 《当代法学》 2014年第3期) 、刘艳红的《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 ( 《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黄旭巍的《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 《法学》2016年第7期) 、李梁的《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之理论与实践》 ( 《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 、陈洪兵的《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 《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苏永生的《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兼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例外》 ( 《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 、赵秉志的《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思考》 ( 《江海学刊》2017年第1期) 、张明楷的《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 ( 《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田国宝的《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检讨》 ( 《法学评论》 2019年第1期) 、苏永生和高雅楠的《论德国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等。这些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分析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具体表现,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围绕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一些著作也在我国陆续出版。早期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如付立忠的《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冷罗生的《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徐平的《环境刑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蒋兰香的《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和《环境刑法》 (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等。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围绕环境犯罪刑法治理问题展开研究的著作越来越多,代表性的如吕欣的《环境刑法之立法反思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刘彩灵和李亚红的《环境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叶良芳的《海洋环境污染刑法规制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傅学良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环境刑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王吉春的《 “美丽中国”背景下我国环境刑事法完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周兆进的《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张继钢的《风险社会下环境犯罪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 、冯军等的《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等。这些研究成果虽然没有专门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但关于环境犯罪的基本形态、罪过形式、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等问题的研究,均涉及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是否应当实现早期化以及如何实现早期化问题。

2.与环境犯罪刑法干预早期化有关的研究成果

代表性成果有张明楷的《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 《现代法学》 2016年第1期)和《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政治与法律》 2016年第2期) 、周光权的《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 《中国社会科学》 2016年第3期)和《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 ( 《法学研究》 2016 年第4 期) 、何荣功的《“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思考》(《中国法学》2016 年第3 期)、梁根林的《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 ( 《法学研究》 2017年第1期)、高铭暄和孙道萃的《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 《中国法学》 2018 年第1 期) 、李梁的《预备犯立法模式之研究》(《法学》2016年第3期)、付立庆的《论积极主义刑法观》(《政法论坛》 2019年第1期) 、周光权的《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 ( 《比较法研究》 2020 年第 6期)、张明楷的《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 (《现代法学》 2020年第5期)等。这些研究成果中均蕴含着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的看法,并对正确认识环境犯罪刑法干预的早期化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专门且系统的研究还没有出现。而且,当前的研究成果存在诸多不足。其一,现有研究大多以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为视角来评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乃至整个刑法治理早期化现象,这既剥离了西方刑法知识的地域性,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刑法的“生态环境”,比较缺乏中国立场,致使研究成果难接地气。其二,现有研究大多只是从刑法的立场出发,运用刑法理论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问题,而没有从刑法之外来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致使研究成果的实际指导意义不强。其三,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很少运用政治分析法和社会与文化分析法研究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难以使党和国家的政策与刑法立法有机结合,也难以满足犯罪治理的社会需求,致使研究成果缺乏中国特色。其四,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是环境刑法具有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包括实体法方面的早期化、程序法方面的早期化以及刑事法与行政法关系上的早期化。但是,当前的研究并没有看到这一点,致使研究成果的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其呈现以下趋势:第一,相关研究开始从刑法之内走向刑法之外,尝试从刑法之外寻求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根据和现实依据。第二,在研究方法上,部分研究开始超越价值分析和规范分析,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文化学的立场出发研究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多学科交叉研究的迹象已经出现。第三,从近年来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出发,检视环境犯罪刑法干预早期化立法之社会效果的实证研究日益增多。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书的总体研究思路是:通过梳理国外和国际环境刑法立法中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具体表现,总结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特点,然后立足中国实际分析环境犯罪刑法干预早期化的理论根据和现实依据,最后指出我国在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方案。具体而言:

首先,通过查阅和翻译相关资料,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先分别对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进行深入分析,从犯罪类型、罪过形式、法益类型、犯罪特殊形态、处理程序等方面分析国外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具体表现。然后,从国际环境刑法立法实践及基本特点出发,并从预防原则、对犯罪形态的设置以及心理要素和主体要求出发,并总结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念和基本样态。之后,以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国外和国际立法为基础,从环境刑法的基本理念、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关系、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的关系以及立法形式等方面,总结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立法的特点。

其次,立足中国实际,先从积极刑法观的提出和基本要求出发,深入分析积极刑法观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内在关联,进而分析积极刑法观下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立法与司法途径。然后,从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出发,分析风险社会理论与环境刑法的形成及性质,进而分析风险社会理论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发展趋势。之后,以“严而不厉”思想的提出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为基础,深入分析法网严密和刑罚宽缓化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支撑作用。再从宽严相济思想的提出及其在刑法中的广泛运用出发,从“严”的思想和“宽”的思想两方面论证宽严相济思想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内在联系。

再次,立足中国实际,先从环境犯罪观的发展变化出发,分别从人类中心主义环境犯罪观和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环境犯罪观分析当代环境犯罪观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内在关联;同时,从环境犯罪的事实性特点和治理需要出发分析其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决定性意义。然后,从生态文明建设的特点及对环境犯罪治理提出的挑战出发,分别从作为公共政策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宪法理念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作为文化形态的生态文明建设等视角论证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内在联系。之后,从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难易操作性、民法治理的末端性和环境行政法治理的不严厉性出发,寻求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法律治理上的现实依据。

最后,立足中国实际,先从犯罪类型、罪过形式、法益类型以及特殊形态等方面出发,深入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程度,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然后,从增设危险犯的基本思路、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和犯罪形态设置以及增设危险犯的具体策略等方面,论证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客观维度上的基本策略;同时,从全面处罚过失犯和针对个别犯罪实行严格责任两个方面,论证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主观维度上的策略。之后,从环境犯罪的证据收集与采信、环境犯罪的侦查模式和环境犯罪的司法证明模式三个方面,建构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特殊程序机制。

(二)研究方法

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文献分析法。收(搜)集国内外关于环境刑法立法的相关资料、研究环境刑法的相关文献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总结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各种表现,归纳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特点。 (2)规范分析法。通过分析国外和国际环境刑法规范所映射出的基本理念和法益观、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和基本形态、罪过形式设置、程序性规定等,总结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各种表现,归纳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样态;同时,运用此方法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现状。 (3)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中外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立法的对比,分析国外在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方面的特有制度和理念以及我国在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方面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对策与方案。(4)政治学分析法。从公共政策与刑法立法的一般关系出发,分析生态文明建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公共政策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影响。 (5)逻辑分析法。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分析积极主义刑法观、风险社会理论、“严而不厉”思想、宽严相济思想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支撑。 (6)社会与文化分析法。以社会需求与刑法立法的一般关系为基础,从环境犯罪观和环境犯罪的事实性特点以及治理需求、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需求、非刑事法律在环境犯罪治理上的局限性等方面分析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现实依据。(7)价值分析法。从价值哲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分析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对环境犯罪的有效治理,进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价值。

1 参见钱易主编:《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究》,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

2 参见陈海嵩:《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3 从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律责任的设置来看,环境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之一。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刑事责任是保障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实现的法律责任。

4 参见李梁:《预备犯立法模式之研究》,载《法学》2016年第3期。

5 参见李梁:《中德污染环境罪立法明确性之比较研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6 参见李梁:《刑法中的明确性原则:一个比较法的研究》,载《法学评论》 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