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迈向新时代的中国行政诉讼法学
- 章志远主编
- 634字
- 2025-03-28 09:37:45
第三章 行政诉讼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理中,所谓行政诉讼类型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且法院仅在法定的裁判方法范围内裁判的诉讼形态”1。从功能主义立场上看,行政诉讼类型设计的目标是 “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每一种国家权力行为,都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诉讼种类可供利用”2。自薛刚凌教授在《行政诉权研究》一书辟专章讨论“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类型”以来,诉讼类型成为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3 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围绕行政诉讼法是否需要明确规定类型化以及如何确定不同类型诉讼的基本规则,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热烈探讨。时至今日,行政诉讼类型化仍然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之一。本章将全面回顾我国行政法学理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的学术讨论,从立法模式争论、域外经验介绍和本土类型构建三个方面对相关代表性文献的观点进行归纳,并结合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司法政策变迁和实践发展,描绘行政诉讼类型理论发展的中国图景,希冀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1 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70页。
2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 (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3 参见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181页。更早涉及行政诉讼分类问题的论文还包括胡俊:《行政诉讼分类初探》,载《河北法学》1990年第5期;赵正群:《行政之诉与诉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