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提名、推荐、协商、审议程序,我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2003~2007)全国委员会委员。之后,又连续担任第十一届(2008~2012)和第十二届(2013~2017)全国政协委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1]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履行委员职责的主要方式有参加政协会议、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运用政协提案等形式反映意见和向国家有关工作提出建议等。其中,通过提案建言献策是政协委员最重视的一项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指出,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2]
我任职的十五年,正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很大成就的一个时期。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不断加强,一系列重要法律得以制定或者修正。我从一个全国政协委员的角度或者身份,观察和在某种意义上参与了这一进程。十五年中,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以及一些法规的制定、修正和实施,我个人一共提出42项全国政协提案。[3]这些法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的学术方向之中,有些问题进行过长期的研究和调查。提案工作和学术研究基本同步进行,相辅相成。提案的内容展示了我对有关法律制定、实施领域问题的建议或意见,也反映了我在学术研究中的思考和收获。
根据规定,委员在提交提案时可以列出希望承办的单位供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参考,最终的承办单位由全国政协有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我的40项立案的提案均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多数是由一个单位答复,有的提案是由多个部门分别答复,有的提案是由一个单位在征求其他单位意见或者与其他单位协商之后答复。大约是从2009年起,由承办单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复函。我有10项提案,承办单位不同意公开复函。
大多数提案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立法或者社会、学术影响。例如,2008年我首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引发法律界和社会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持续多年的大讨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该提案和我历年提出的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惩处力度等提案的主要意见被该修正案采纳或者吸收。又如,2009年《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直陈现行看守所管理制度弊端,主张加以改革,并且建议升格修改属于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看守所法》。该提案获得较大反响和支持。目前,《看守所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在履职期间,我对精神卫生立法也十分关注,除了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或其他渠道向有关部门报送对《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审议稿的修改意见,还提出10多项政协提案,积极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制定。
为反映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成就,保留与共享一些对国家立法产生过一定作用和对以后他人的学术研究可能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绝大多数提案和复函没有全文公开发表),也为了总结我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的建言议政工作,我借鉴其他一些委员的做法,撰著了《犯罪防治与社会治理》一书。本书以我担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的40项个人提案[4]和有关部门的复函为线索,重点从刑事立法、精神卫生立法、社会领域立法(后两部分可称为“社会治理立法”)三个方面,记录我国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正历程;在此基础上,以主要篇幅评析诸多热点、难点问题,并且探讨有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全书总共有七章。除前两章外,各章大体按法律部门(学科)划分。每章中的各专题以提案时间排序,与立法进程基本吻合,自成体系。同性性侵犯和废除嫖宿幼女罪专题,可归入刑法部分,但因有关论述展开得多了一些,故予分别单列。强制医疗即刑事性非自愿住院,虽与精神卫生法有关,但主要属于刑事法领域,而且是刑事法上的特殊问题,亦单列一章。精神卫生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法,但其内容亦与刑事法、民事法、社会法有关,并且是社会治理的内容。鉴于其特殊性和重要性,同时因为我提出多个有关提案,我将其列为独立一章。
每项提案专题由“提案”、“复函摘要”和“阐述”三个部分构成(同性性侵犯和废除嫖宿幼女罪专题不限于此)。对各提案文本仅作了体例上的统一和个别文字的订正,增补一些页下注释。复函是摘要,但摘录的内容保持原貌。对承办单位不同意公开的复函,记录承办单位名称和复函日期,内容以“略”标示。“阐述”主要是说明撰写提案的目的、背景,介绍媒体的报道和学术界的讨论,跟踪有关法律的修正和发展(包括一些外国法律,如法国刑法在2018年8月的增订和英国性犯罪法在2019年2月的增订),并且对有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
另须说明,本书在引述中国(包括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时,不改变条文序号和条文中的数字表述方式,不改为阿拉伯数字;个别规范性文件,依照原文使用阿拉伯数字。引述日本法律时,也是如此。引述西方国家法律,则使用阿拉伯数字。
刘白驹
201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