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主要创新点

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包括问题意识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三个方面。

1.问题意识创新

近年“两会”民意调研显示,社会保障屡屡位居热点话题榜首。其中,4000万名左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问题多次成为委员们提案的焦点之一。针对老年人的失能风险,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仅对疾病患者的急症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老年人所需要的长期护理费用,无法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始于21世纪初,虽然行业在积极开展产品创新,但仍存在同质化程度高、保障内容简单等问题。民政部门的机构养老服务局限于生活照料,还谈不上医疗保健和慢性病康复服务。因此,如何解决我国庞大失能老年人口的“医养结合”长期护理服务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虽然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都提及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采取社会保险的政策框架还不很成熟,离政策定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本研究以此为切入点,跳出传统的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从理论分析和制度建构角度来深入开展我国新型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探索研究,无疑是对一个新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2.学术观点创新

我国推行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设,其实核心问题有三个:一是建制目的;二是建制模式;三是建制关键。

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政府和学术界普遍看重的是筹资来源,认为推行LTCI是为了解决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贫困问题,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建立LTCI制度的真正目的应该是,在政府责任的推动下建立健全一个应对失能风险的有效的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筹资来源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路径,如果缺乏服务供给体系或供给不足,那么虽然经济贫困解决了,但是服务贫困仍是风险,此外,商业LTCI也失去了发展的基础。另外,本研究提出了中国老年福利多元责任主体的V型责任理论,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

关于第二个问题,学术界认为我国应该先推行商业LTCI的观点不乏其人,而且自2006年以来政府一系列文件都表明我国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举棋不定。其实,无论是从我国长期护理风险的程度还是从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路径来分析,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都只能是以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险为主体、以面向低收入群体的护理津贴以及面向高收入人群的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元模式。同时,在服务供给体系中要坚持“居家服务为先,提供服务为主,民营机构为重”的“三为”原则,等等。

关于第三个问题,学术界既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缴费人群、筹资渠道、服务内容、供给主体、待遇支付等方面来讨论我国长期护理制度框架,还没有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条件。技术决定进步,细节决定成败。我们认为,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方遴选机制、护理员培养培训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四驾马车”配套体系的建设要优先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如果这个配套体系不在试点中先行或在建设过程中留有大漏洞,那么设计再美好的制度也只能付诸东流,届时“照护难,照护贵”的民怨也会出现。

3.研究方法创新

以往从事社会政策研究的学者,大多聚焦于制度背景、他国经验、制度设计等方面;从事人口学研究的学者,多数研究集中在一些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上。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建模定量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涉及社会学、人口学、应用经济学、比较政策学、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融合,系统深入地研究了我国长期护理服务体系从缺位到归位的全过程。

尤其是深度访谈法,避免了问卷调查的涉及范围难以全面深入的缺陷,通过对养老机构管理人员的访谈比较深刻地掌握到养老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多维困境。此外,建模定量分析方法,拓展了以往研究的一般的数量分析,基于代内公平和代际平衡两个原则,建立了两个数理模型来探究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率和政府财政、企业以及个人的经济承担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采取了多元比较研究方法,融合国际制度比较、国内地区制度突破比较、不同类型养老机构比较、地方政府养老创新比较等,从比较分析中找到共同点,也便于发掘不同点。总之,上述这些研究方法的组合运用在以往相关研究中并不多见。


[1] 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3日。

[2] 卫计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7日。

[3] 全国老龄委:《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9日。

[4] 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3日。

[5]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课题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残疾人研究》2011年第2期。

[6] 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制度建构的十大议题》,《中国软科学》2015年第1期。

[7] 《全国妇联报告:53.3%一孩家庭没有生育二孩的意愿》,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7-01/04/c_12943143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16日。

[8]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我国养老服务准入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第7页。

[9] 戴卫东:《新中国老年福利事业的反思与前瞻》,《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2期。

[10] WHO,“Home-Based and Long-term Care,Report of a WHO Study Group.”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898. 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0.

[11] 世界卫生组织主编《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中国老龄协会译,华龄出版社,2003,第19页。

[12] [美]雷克斯福特·桑特勒、史蒂芬·纽恩:《卫生经济学——理论、案例和产业研究》(第3版),程晓明译,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第517页。

[13] 戴卫东:《欧亚七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析》,《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4] 戴卫东:《OECD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第5页。

[15] 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第8页。

[16] 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理论、制度、改革与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第4页。

[17] 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607/t20160705_24295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1日。

[18] 戴卫东:《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属性》,载《社会保障研究》2015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15年第10期全文转载)。

[19] 戴卫东、汪连新、李志斌:《社区养老服务的国际经验及发展问题研究》,载《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4)No.6——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