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险产品

2.1 现有保险产品种类及行业现状

2.1.1 现有保险产品种类及市场结构

近十年来,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服务均迅猛增长。

(1)保险市场业务的发展

根据《保险市场年报(2015)》,2015年保费收入已经高达24282.52亿元,和上一年相比,保费增长了两成。保险深度已经达到3.18%的较高水平,保险密度为1479.3元。赔款给付金额达7194.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0.2万亿元。2015年保险业经营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2015年保险业经营情况

续表

产险公司已经收取的原保费高达8423.26亿元,相较2014年涨幅超过了11%;寿险公司收取的原保费接近1600亿元,相较2014年涨幅近25%。对比产险、寿险、健康险以及意外险业务的原保费收入不难看出,同比增长幅度最高的是健康险,超过50%,而增幅最低的产险也已经超过了10%,寿险和意外险同样增幅明显,分别为21.46%和17.14%。在产险的业务线中,来自交强险以及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保费的增长幅度分别为10.74%和15.08%。另外,寿险公司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的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2015年新增交费为8324.45亿元,同比增长97.91%。

2015年,赔款和给付支出8674.14亿元,同比增长20.20%;产险业务赔款4194.17亿元,同比增长10.72%;寿险赔款额略少,为3565.17亿元,尽管如此,其涨幅也已经远远超过了30%;健康险和意外险在赔付和支出方面的数额分别是762.97亿元和151.84亿元,其各自的增长幅度分别为33.58% 和18.24%。

2015年,资金运用余额为111795.49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19.81%。银行存款为24349.67亿元,占比为21.78%;债券为38446.42亿元,占比为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16968.99亿元,占比为15.18%;其他投资为32030.41亿元,占比为28.65%。

截至2015年,总资产为123597.76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21.66%。产险公司总资产为18481.13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31.43%;寿险公司总资产为99324.83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20.41%;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为5187.38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47.64%;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为352.39亿元,较2015年初增长46.44%。

(2)保险市场结构

财产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平稳增长。在调查保费收入结构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现,保费收入最高的就是车险,其次为企业险、农业险,还有责任险以及信用险。来自这五个部分的保费收入占所有保费收入的近九成。2006~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增长率如图1-2所示。

图1-2 2006~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增长率

财产保险行业资本实力大幅增强。2015年,财产保险公司总资产合计为1.6万亿元,净资产合计为4120.6亿元。市场集中度有所上升。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现已经存在的财产保险公司有67家,其中外资的公司超过了20家。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占据的份额已经高达74.7%,和上年同期相比略有上浮。保费收入在2015年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如表1-2所示。

表1-2 保费收入在2015年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市场呈现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产品结构优化明显、各渠道业务平稳发展的特征。受益于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人身保险产品结构显著改善。2015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前十名如表1-3所示。2015年,普通寿险保费收入为4296.5亿元,保费占比为33.9%。分红保险保费收入为6508.8亿元,保费占比为51.3%。投连险保费收入为4.4亿元,保费占比为0.03%。万能险保费收入为91.9亿元,保费占比为0.7%。各渠道业务平稳发展。2015年,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为6174.5亿元,同比增长12.4%,保费占比为48.6%。银保渠道保费收入为4946.9亿元,和2014年相比增长幅度超过了25%,保费在这其中的占比为39%。公司直销渠道保费收入为1264.7亿元,保费占比为10%。专业代理渠道保费收入为74.9亿元,同比下降1.6%。其他兼业代理渠道保费收入为163.4亿元。保险经纪渠道保费收入为62.8亿元,同比增长38.9%。

表1-3 2015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前十名

续表

(3)保险中介市场

根据保监会数据,在我国范围内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有2546家,和2014年相比略有增长;注册总资本已经超过261亿元,同比涨幅为16.8%。其中,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以及公估机构的占比分别为69.3%、17.5%和13.2%。

根据《保险市场报告(2015)》,我国现有兼职做保险代理的机构已经超过了21万家,其中八成以上的机构都属于金融类别。而在专业领域,根据可靠数据,以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为渠道获取的保费收入已经逼近150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27%。

2015年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而获取的保费收入逼近1000亿元,在同年保费总收入中占有的份额为4.8%,其中九成以上的保费来自财产险。佣金收入为184.8亿元,其中来自财产险的佣金收入占比为85%左右,其余部分为人身险佣金。

以保险经纪机构为渠道而直接获取的保费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亿元,在2015年全国保费总收入中的占比为2.5%,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的占比分别为88%和12%。保险业务收入为1.8亿元,咨询业务收入为8.9亿元。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22.6亿元。

通过兼职保险代理渠道和个人代理渠道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分别都已经远远超过7000亿元,在2015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中占有的份额分别都在三成左右,前者财产险和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占比分别为27%和73%,而后者财产险和人身险保费收入的占比分别为19.4%和80.6%。

2.2 亟待推进的保险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较快发展,保费收入呈逐年上升之趋势,保险产品也在不断推陈出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险种的需求也逐渐多样化,但总体上看,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够均衡,保障型险种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产品设计与开发创新的机制还不够完善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产品问世,也影响了消费者对整个保险业的认同度和满意度。当前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梳理总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本章认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首先应立足我国国情,只有立足国情,切实从保险业实际、社会需求、人民群众需要出发,将着眼点和聚焦点落在社会保障、医疗、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巨灾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有所为有所不为,抓主要矛盾,加快重点领域重要险种的开发速度,在此基础之上,可以推进差异化发展,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设计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区域化的需求。以下几方面为需要重点开发的保险产品领域。

第一,努力推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努力拓展大病医保在城乡中的覆盖面;着力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极大地化解了城乡居民没钱看病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问题,国家相关部委曾经联合出台过多个文件提及建立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指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大病保险制度,以确保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保障问题。2018年,在国家医保局的大力推进下,有18种抗癌药进入医保准入专项谈判的药品范围,这一举动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身体健康,除去基本医疗保障,许多人民群众有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这就要求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为群众在医保范围之外提供额外保障,帮助群众构建完善的健康风险屏障。在拓展健康业务的过程中,要不断宣传保险理念,增强群众的保险意识,同时,保险业自身也必须努力寻求相对完善的管理方式,将管理重点向病前及病中转移,探索高效且有效的管理模式,做好保险服务工作,进一步扭转保险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管理的认知。

第二,为企业年金提供全程管理服务。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一方在方案咨询、设计、客户服务、投资等众多方面提供管理及服务,保险业在退休金经营管理能力、长期寿险业务方面积累了经验,恰恰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地位,能够有效为企业在宣传推广、计划设计、事前事中事后各不同环节提供服务,能够提供相对成熟的营销模式,销售能力和精算能力较强,同时承担诸如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多重角色。通过推动商业年金保险发展,商业保险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有效弥补社会在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不足。

第三,健全与推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健全与推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既惠及国计民生,也是社会经济问题的要求,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减少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减低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损失,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信用。为防控风险,保险公司又会通过风险检查或相关条款敦促企业注重责任并加强管理,实现企业、保险业、群众及社会的多赢,进而有效减少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今及未来代际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必须强制加以保护;同时,对环境污染者,也必须强制其承担责任。一直以来,学术界及业界呼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8年5月7日,这一方案终于落地,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北京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种方式,一是能够发挥保险产业和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职能;二是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补偿和保护;三是分散了环境高风险企业的风险。接下来有望推行强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规范体系,为企业提供保障服务。

第五,探索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试行方案,推动地震保险落地实施。保险业可以通过开发示范产品、搭建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推动地震保险落地。开发全国住宅地震保险示范产品,该产品以城乡居民住房为保障对象,按城乡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实现“广覆盖、保基本”。组建地震保险共保体,制订共保体筹备工作方案、拟定共保体章程,推进共保体成立相关事宜。择机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按照地震巨灾保险保费收入或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在专门管理机构成立前选择代管机构,对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同时还要实现全国统筹。

2.3 保险产品创新——以巨灾保险产品为例

保险行业的传统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为此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数据统计体系。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利用保险精算技术实现对承保风险的预测,并据此进行保险产品的定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新型保险产品的另外一种定价技术是蒙特卡洛方法。蒙特卡洛方法是一种统计模拟方法,是以概率和统计原理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所求解问题与某一概率模型相联系,用计算机进行模拟和抽样,进而获得问题的近似解。蒙特卡洛方法有比较强的适应性,它的一个显著优点是问题维度的复杂不会过多地影响算法及计算量。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蒙特卡洛方法在金融工程以及金融产品定价领域的运用中尤其常见,它的思想是模拟金融产品的价格路径预测其最终的数值。这里结合巨灾债券定价进行简要讨论。

保险产业不断提升保护措施、防范措施、响应措施,并提供金融资产的保护方法,以降低风险,防止公司破产。巨灾给保险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处理灾难债权归属问题的能力。比如,与气候相关的自然灾害。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当越来越大的并且更加频繁的损失出现时,这样的风险足可以压垮保险产业。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条件复杂,气候多变,导致我国重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具有地域广、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跨世纪减灾规划》中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且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70~2010年,我国平均每年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达25次,灾害发生频率约为美国的4倍,为日本的2倍。

举例来说,21世纪以来,我国发生了2008年汶川地震、2008年南方多省雪灾、2009年西南五省干旱、2010年甘肃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尽管这些巨灾事件引起的损失巨大,但与一场大风暴或大地震对一个相对发达地区的袭击所造成的潜在损失相比还不算特别大。例如,如果一场强度达到8.0级别的地震发生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根据模型估计的保险损失及非保险损失之和可能超过5000亿元。此外,我们还注意到,除了自然灾害,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与人为事故等有关的巨灾事件。

在中国历次巨灾事件中,保险赔付灾害损失的1%~4%,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占比分别为2%和1%。其他90%以上的风险是由个人和企业自行承担的,这是由于我国尚缺乏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和巨灾管理经验。以洪水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由洪灾引发的直接损失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但同时,洪灾保险是中国仅有的一种附加险,其损失补偿主要由政府提供,这给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而洪灾风险所具有的高随机性对于应用保险来说也并不恰当。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经验都反映出普通的商业保险与再保险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软弱无力,这促使我国需要加大探索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模式。

巨灾保险及其衍生品是目前中国亟待开发的保险新品种。巨灾风险通常指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且给人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飓风、恐怖袭击等自然及人为灾害。美国保险服务所(ISO)将巨灾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灾害事件。巨灾的基本特征是:一系列能导致损失金额相当巨大的灾害事件;与一般灾害事件相比,巨灾事件具有低概率、高损失的显著特点。

巨灾事件所具有的低概率、高损失的特征,与普通商业保险和再保险标的发生频率高、损失低的特性存在本质不同。因此,大数定律不适用于巨灾风险管理,即传统的商业保险与再保险风险管理模式不适用于巨灾风险管理。此外,国际保险市场提供的巨灾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再有,巨灾风险往往会给国际保险市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严重冲击,财产保险公司资本不足、承保能力大幅下降,并进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以及再保险价格普遍上涨。并且,我们注意到这些巨灾事件导致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被严重削弱,其通常意义上的恢复能力,即发行新股、增加资本等公司使用的惯常方法并不足以让市场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可见,传统的商业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不能缓和巨灾事件带来的损失。

巨灾保险产品的一个有价值的创新是巨灾损失证券化,比如飓风和地震。频发且严重的巨灾损失刺激这类金融工具的发展。保险联结证券(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ILS)是一类金融工具的总称,这类金融工具将寿险风险和非寿险风险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中转移。从严格意义上说,ILS的范围包括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侧挂车和行业损失担保。有些观察家也把专业对冲基金及某些衍生工具,比如天气或气候的衍生工具纳入ILS中。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认识相对不够。一方面,对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较低、保险供给不足,不能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提供充分、有效的经济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一旦巨灾事件发生,我国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容易受到巨灾事件的冲击,公司的风险资本和正常经营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我国面临着包括自然灾害等在内的巨灾风险,且在巨灾损失随经济发展日益增大的情景下,有必要研究我国建立完善的重大灾害风险分散及转移机制;并且,开发巨灾债券在内的保险挂钩证券的产品,研究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分散化意义对中国保险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巨灾债券建立在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基础上,资产支持债券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按揭贷款、汽车贷款、飞机租赁、学生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资产抵押证券业务中。巨灾债券是一类更广泛的被称为与事件挂钩(联结)的债券,其收益建立在某特定事件发生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和运作参与者包括以下几类:债券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信托账户、投资人以及其他机构,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互换交易对手等。

发行巨灾债券通常是为了承保再保险的高阶分保层,例如,防止发生概率为0.01或以下(至少100年才会发生一次)的事件。分出公司通常不对高阶分保层进行再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这种规模的事件,分出保险公司更关心的是再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二是高阶分保层的保费往往大幅超过预期损失。由于巨灾债券被完全抵押,消除了他们对信用风险的担忧,并且由于巨灾事件与投资回报具有低相关性,巨灾债券可以提供比高阶分保层再保险更低的价差,因为它们对投资者分散化来说是有吸引力的。

与传统的再保险的保障期通常是一年期不同,巨灾债券也可以在数年间锁定保险保障,并避免发起人面对再保险市场的周期性价格波动。大部分巨灾债券的期限不止一年,这就使得发行成本可以在多年期进行分担,实际上降低了发起成本。

国际上的巨灾衍生品主要有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巨灾期货是在未来特定时间以现金进行交割的远期合约。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期货相比,巨灾期货的标的物是一种指数,该指数的大小取决于巨灾事件的损失额和当期的保费收入等。巨灾期权是一种以巨灾损失指数为标的的期权合约。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巨灾期权,获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某种价格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进入国际市场交易的巨灾期权主要有PCS巨灾期权合约、ISO巨灾期权合约、GCCI巨灾期权合约以及CME飓风指数二元期权等。

我国保险业应该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完成制度顶层设计,在发生重大灾难后能够为巨灾保险的理赔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2014年,中国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制定《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并成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形成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报告》及其子报告《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试运行方案》,完成巨灾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巨灾保险现实需求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选取地震保险作为巨灾保险的立法突破点,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核心机构的组建方式及巨灾保险经营规则和经营风险防范,这些都将成为推动巨灾保险顺利开展以及实施的重要支持以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