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机制:欧盟对中国的启示
- 孙悦
- 1370字
- 2025-04-08 18:13:51
(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排放权”(即污染物排放权)的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首次提出,是指排放主体在获得环境管理部门的许可后,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所拥有的排污指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即排放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排污的权利。[2]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概念来源于排污权,但又与广义的排污权有一定区别。碳排放权又称为“碳权”,是指企业向大气中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也是由政府人为制定排放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可排放一定总量二氧化碳的许可。碳排放权对于企业而言亦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具有常规商品属性。同时,碳排放权产生于人类保护大气环境意识的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将大气环境这种公共物品通过人为手段私有化,从而使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稀缺性、排放性、强制性、波动性、政策性等多重特征。政府允许排污企业对自身获得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包括占有、交易、转让、使用等一系列的自由支配活动。通过上述自发的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排放权的最优配置,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过程便构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雏形。
伴随着“碳排放权”概念的兴起与应用,“碳排放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个附属概念出现。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由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是以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所有贸易活动的总称。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在减排的道路上不断努力。通过制定碳排放配额严格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排放企业在获得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后,因各自减排技术与减排成本的差异性导致对碳排放权的需求或供给有所不同。因此,在遵循公平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购买碳排放配额以补充自己的超排配额,而一旦企业具有较强的减排能力,可将额外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以获取利润。总之,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在利用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尽可能以较低的经济成本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各国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严格控制,在引发碳排放权交易活跃的同时,也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兴起并日益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区别于以劳动、资本等要素组成的传统市场,是一个针对排放权展开市场活动的特殊市场,充分借助市场机制,使环境问题、碳减排问题与低碳经济发展问题等能够统一协调解决,实现生态要素的优化配置与获取经济利益的双赢,也可称为碳交易市场或碳市场。从根本上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碳排放权因受政府分配而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由此建立起一种对碳排放配额产生供需的特殊购买合约关系,交易主体在综合考虑减排成本与运行成本双重最小化的前提下,按照政策导向或激励机制,谋取可获得性福利。依据不同的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结构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基于项目的市场。两种市场的交易对象有所不同,其中配额市场以《京都议定书》配额即AAU、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配额即EUA为交易对象,以总量控制交易为基本原则,其具体可细化为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为代表的强制性交易市场及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为代表的资源交易市场;而项目市场的交易对象为碳排放信用,其中包括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两种机制下的减排量分配为ERU、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