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普遍早婚的下层女性

郭松义先生通过对清代不同地区婚嫁年龄的研究指出,初婚年龄“大抵富家结婚男早于女,贫家结婚女早于男”的说法是可信的。[1]相较于上层女性而言,清代下层女性更早地离开原生家庭进入婚姻家庭。这其中既包括不少女孩在年幼时就被父母送到婆家做童养媳,也包括在正常的婚姻形式中,下层家庭为减轻经济负担而往往将女儿早早嫁出。因此,她们被原生家庭养育的时间格外短。

两县档案中,案件当事人在诉状和供词中常会说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其中包含不少女性的婚配信息。如南部县冉茂荣具告儿媳被其娘家兄弟(蓦)嫁他人为妾一案中,冉茂荣表示,“小的儿子冉世(仕)先自幼凭媒说娶雍怀举胞姐雍氏为妻”,雍怀举也在供词中说明“这雍氏是小的胞姐,幼配冉茂荣之子冉世(仕)先为妻”,街邻杨作礼、杨登龙在供词中也说“冉茂荣的儿子冉仕(世)先自幼凭媒说娶雍怀举胞姐雍氏为妻”。[2]再如巴县李世元状告王老二拐逃其妻一案中,李世元在诉状中说明,“蚁自幼凭李相隆作媒说娶芶成明次女为妻”,岳父芶成明也在供词中表示“李芶氏是小的女儿,自幼凭媒嫁与李世元为妻”。[3]这种“自幼”说娶或嫁与某某、“幼配”某某的说法,在档案中基本是人们提到婚姻状态时的惯常用法,以下分别列举两县档案中关于女性“幼配”某某说法的案例,以体现这种说法的普遍性。

南部县档案:

蒲国禄控诉李昌福拐嫁其妻一案中,蒲国禄之妻赵氏供:“小妇人幼配蒲国禄为妻,成配后因丈夫在外游荡,不顾小妇人的衣食,串通婶母赵氏将小妇人改嫁与李昌福为妻。”

王德星控诉张仕敬等人拐嫁其妻一案中,其妻郭氏供:“小妇人幼配王德星为妻,完配后因王德星不时糟践刻薄,小妇人逃走在张仕敬家中,将小妇人成配。”郭氏之父郭李寿也表示:“小的女儿幼配王德星为婚,结缡后未有生育。”

杨沈氏控告亡夫胞兄图产逼嫁一案中,杨沈氏供:“小妇人幼配杨廷武为妻,未育子女,今三月内小妇人的丈夫病故,遗小妇人寡居。”夫兄杨建良在结状中也表示:“蚁胞弟杨廷武幼配沈氏为婚,未有生育,不料蚁胞弟今三月内病故。”

李昭银嫁卖妻子后又捏控其被拐嫁一案中,其妻刘氏在供词中说:“小妇人刘氏幼配李昭银为妻,讵料昭银父子常称小妇人无有嫁妆,日每把小妇人作贱。”刘氏娘家父亲也表示:“小的刘福元的女儿刘氏幼配李树正的儿子李昭银为婚,自结缡后夫妇不睦。”[4]

巴县档案:

李世元控告妻子私逃另嫁一案,他在供词中表示:“小的自幼凭媒说娶芶成明女儿为妻,以[已]生一子李长生,年甫四岁。”其岳父芶成明也供认:“李芶氏是小的女儿,自幼凭媒嫁与李世元为妻,已生有一子。”

廖荣华控告亲家谭天元强行退婚一案中,他在诉状中表示:“谭天元凭伊岳廖永泰为媒,幼聘蚁女长姑与伊子谭新喜为婚,今二月蚁女年甫十三岁,天元强娶过门,与子完配。”

刘春元状告罗木匠妻罗氏诓骗他说娶有夫之妇周氏一案中,两位当事妇女都有对自己早婚的表述,罗氏供“小妇人自幼嫁与罗木匠为妻”,周氏供“小妇人自幼出嫁陈姓,因前夫去故再醮”。[5]

前辈学者对清代社会的婚龄问题早已有过较为充分的探讨。[6]笔者引用以上史料,并非为再次证明下层妇女的普遍早婚,而意在呈现在州县档案中女性的早婚状态是如何被表述的。客观上讲,档案中的“幼配”既可能指的是当事人成婚年龄较早,也可能是指其订婚的年龄较早。如谢开连控诉惠天德嫌贫毁婚一案中,较为完整地透露出下层百姓给儿女订婚与成婚的年龄信息。据谢开连供:“小的年已三十八岁,膝下一子谢太喜年庚丙寅。四岁时携往叔父谢清潮之妻弟李安荣家吃酒,这惠天德亦是安荣的女婿,同妻引幼女翠香,年庚戊辰,对面愿与小的儿子联婚,就央叔父谢清潮作媒,于庚午年二月初六落拜,开有庚帖为凭。至去岁小的儿子年已十九,天德女儿年满十七,卜期十月初七完婚。”[7]谢开连在诉状中明确表示,两家订婚时,其子为四岁,这一点在上述供词中也有体现[8],而惠天德之女翠香只有两岁[9],的确是“自幼婚配”。但同时其供词亦表明,谢家预备婚礼时,儿子年已十九岁,女孩则十七岁,可见正式的成婚年龄确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非极端早婚”,而属“相对成熟的早婚”。[10]因此,两县档案中“自幼婚配”或“幼配”的说法,不能排除只是自幼订婚的可能性。不过,对于家庭贫困的男性而言,往往很难“自幼”说定妻室,档案中不乏此类记载。如南部县李昌福供“小的家道赤贫,未娶妻室”;李治璠供,“小的父亡母故,幼未婚配”;蒲大头供,“小的幼未娶妻,自幼随伯父蒲贵在文县捕厅充差”;王万成在诉状中说,“年三十二岁……情民幼未娶妻,今三月十八日,有马国文为媒,劝民说娶何多信三媳寡妇何陈氏为室”;李子朝在供词中说,“因家屋贫寒,小的李子朝十八岁就出外帮人佣工,至四十二岁就娶妻室,佃耕刘姓田地,生一女儿桂姑,年甫十三岁,原莫许人”。[11]再如巴县萧廷福在诉状中说:“年三十岁……因蚁幼未娶妻,前岁安芝圃作成蚁以银二十两说娶幺姑赎身从良。”[12]穷困潦倒的男子很难早早讨到妻室,常常不得不在年龄较长、自己有些许积蓄之后,设法买娶孀妇、风尘女子或他人休离嫁卖之妻,这一点本书后续会有论及。相对下层社会存在数量较多的成年贫困单身男子而言,女子即便家庭贫困也能早早出嫁,且越是贫困之家可能越早把女儿聘出或送去童养,以得到财礼并减少家庭人口来缓解经济压力,这是导致下层女性较男性更为普遍早婚的社会背景。

笔者所搜集到的两县档案中,约有12%的案例中提到女孩为童养媳。童养婚在档案中有各种不同的说法,除“童养”之外还有“童婚”、“小抱”、“娴媳”或“娴房媳”等。但是,档案中童养媳的信息很容易在当事人的表述中被忽略,特别是已经“圆房”的童养媳。如南部县王登用控告儿媳在娘家的刁唆之下屡次出逃,在王登用本人的告状、其亲家敬绍奎的诉状,以及堂审的供词中,都没有提到王登用的儿媳敬氏是童养媳的说法,王登用只说“民子王加第发配敬绍奎之女敬氏为妻”,亲家敬绍奎则说“民女敬氏幼配王登用之子王金保(即王加第,笔者注)为妻,过门十余载”。只在敬氏族人的帮控禀状中才有“绍奎之女敬氏幼许王登用之子王金保童养为婚,小抱过门,今已成配数载,素无嫌怨”。[13]综合敬氏父亲和族人的说法,由于她在婆家已经十余年,“成配数载”,不再是童养媳的身份,因此这一信息被父亲和翁公都忽略掉了。再如张大华控诉族叔张学朋、张学定将其弟媳罗氏嫁卖,本案卷中虽然没有保留张大华的告状,但张学朋、张学定和罗氏本人的诉状,以及当事人初审和复审的两轮供词和各方出具的结状都保留完整。其中,不论张家兄弟、叔辈、改嫁时的媒人,还是罗氏自己以及买娶她的后夫父子,在供词中都没有提到罗氏在张家是童养媳的信息,罗氏自己的诉状中也只说“氏幼配张大华、大贵五胞弟张大万为妻,未有生育”。只在其前夫族叔张学朋、张学定的诉状中提到“张大万童媳罗壬姑幼稚,伊母梁氏再醮,大万无靠”,说明罗氏本是张大万的童养媳。而族叔的叙述是在追述前事,当时二十四岁的罗氏已与张大万圆房多年,因此连她本人都没有再提起童养媳的身份。[14]从以上案例判断,两县档案中当事人“自幼婚配”或者“幼配”的说法,即便那些没有提到是童养婚的案例,也不能排除是此类婚姻形式的可能。

不过,童养婚并不意味着成婚或“完配”的年龄必然更早。两县档案中,女孩被送去做童养媳的年龄差异较大,有三四岁就被送到婆家童养的,也有十几岁才送去童养的,甚至有的童养媳在被送养时几乎和正常婚姻的年龄差别不大。如南部县宋元忠控告亲家“刁逃”儿媳一案,他在诉状中表示,“民子宋辛林自幼凭媒宋三朋聘定余兴发之女余秀姑童养为婚,小抱过门,年甫三岁,迄秀姑年已十龄。可恶兴发起意退婚”,可见秀姑三岁就被送到婆家童养;王仕德状告族人王道昌等借婚图索钱文一案,他在诉状中说明“蚁第四子王第用自幼凭媒说合李昌崇之胞妹为婚,小抱过门,嘉庆六年成配”,后由于王仕德父子贫困,决定将李氏嫁卖,案卷中作为证据呈审的嫁卖文约中表明,“王蒂(第)用四岁小抱李昌崇胞妹梅姑为婚,抚养完配”,儿子四岁,童养媳也应当年岁相仿,可见梅姑也是幼年就被童养。[15]巴县妇女彭黄氏控诉翁公将其母子逐出,她表示,“小妇人八岁许抱与彭义才的儿子彭礼贵为娴媳,是嘉庆十四年完配的”,则黄氏被童养的年龄为八岁。[16]南部县杨玉喜控诉岳父母悔婚,诉状中说“民父杨忠心自幼凭媒谢史氏同子谢瑞发,与民聘订谢应寿之女谢转姑为婚,小抱民家,年甫十一。民母旋故,转姑已养两载,应寿之妻谢谌氏始将转姑领回”,则谢转姑是在十一岁时被童养的。[17]宋正刚退童婚一案,宋正刚表示于道光五年“凭媒谢宗鳌说和(合),小抱王家譓之女翠姑与蚁子宋狗儿为童婚”,作为证据呈审的王家譓“赎女文约”中也说明,“膝下所生一女更名昭娃,自幼凭媒谢宗鳌之故父家柱说合与宋正刚之次子狗儿为妻,年近一十三岁,小抱过门,未存婚配”。[18]此案中翠姑(童养后更名昭娃)是十三岁过门童养。王映德等控诉族人嫁卖儿媳,诉状中说:“民等族内王映贵素来刁恶,惯嫁生妻,莫人敢惹,伊子王富儿配订卢大才侄女卢冬姑为婚,系卢大成作合,冬姑年甫十六,去岁三月小抱过门,尚未结缡。”则冬姑是在十五岁时被童养的,是童养媳中年龄较大者。[19]监生邹殿钟在诉状中表示,“因生独子说订文生吴怀西女吴氏为婚,岁择期于今正月二十二冠笄,奈恩示禁止宴乐完婚百日,故生才另觅堪舆,择期三月二十二,先有书审呈。今正二十二,生将吴氏小抱过门,并未宴乐成配”。[20]即其子与聘定的儿媳都已达“冠笄”的年龄,预备成婚,且已择定日期,但由于赶上国丧[21],禁止民间婚嫁,因而不得不以“小抱”的形式避免官府责罚。这种情况的“小抱”就与女孩的年龄无关,而是在特殊形势下采取的完婚方式。

根据郭松义先生的研究,童养媳婚姻在清代普遍存在,其中将近46.5%的童养媳在5岁以前被抱养,24.8%的女孩在6—10岁被抱养,27.3%的女孩则是在11—15岁被抱养。[22]两县档案中不少案件当事人都提到妻子、儿媳或女性自己是童养媳的信息,但只有少数案例透露出女孩被抱养和圆房的年龄信息,从中可见童养媳虽然多系年幼时就被送去婆家养育,但实际成婚即“圆房”或“完配”的年龄并不一定早。巴县雷万发控告祝告化企图强奸其十二岁的娴媳,在审讯时雷万发表示,“这雷廖氏是小抱娴媳。本月初二日,小的同妻子都往陈月盛家饮酒未家,只留娴媳一人在家看屋,是日挨午时候,吃酒转回,经邻人胡兴发挖取草药在小的屋后竹林内拿获一个告化子,与小的娴媳雷廖氏欺奸”;雷廖氏也供称:“这雷万发是小女子婆家公公,自幼抱与雷姓家下为娴媳,尚未完配。”[23]可见童养媳十二岁时尚未圆房。巴县刘赞控告姐夫引诱弟媳卖娼,当事人刘荣在供词中说,“小的今年二十岁,父母死得早,刘赞是小的胞兄,自幼聘宋氏过门为娴房媳,成配有三年了”;其妻宋氏供,“小妇人今年十七岁,自幼配刘荣为娴房媳,成配有三年了”。[24]可见这对夫妻是在男子十七岁、女子十四岁时圆的房。南部县李维刚状告女婿宋绍双逐妻另娶一案中,宋绍双供,“现年二十二岁,自幼凭小的胞伯宋占芳为媒,说配李维刚的女儿李氏为婚,小抱过门,结缡四载,未育子女”,其妻李氏供:“现年十九岁,小妇人自幼许配与宋绍双为婚,小抱过门,结缡四载,未育子女”。[25]则这对夫妻是在男子十八岁、女子十五岁时圆的房。巴县女子刘二姑因屡遭未婚夫之祖父王命用神(王君海)的“嫌贱”而控案,她在供词中说:“年十六岁,父亲刘和祥自幼把小女子抱与这王命用神的孙子王猪儿为娴媳,尚未完配。”审讯中,以算命为生的王命用神(王君海)也说:“先年小的凭媒抱这刘和祥的女子刘二姑与孙子王猪儿为娴媳,尚未婚配。”[26]则刘二姑到十六岁时尚未圆房。

尽管并非绝对意义的“早婚”,但相对于上层女性而言,下层女性待在父母膝下的时间的确更为短暂,特别是那些被送去做童养媳的女孩在父母身边更只有短短数年。她们较早离开原生家庭而进入婚姻家庭,在公婆的眼色和规训之下生活,其间的辛苦不难想见,而早婚或较早离开原生家庭也是下层女性的重要群体特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