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环境与环境法》:环境及其法律意蕴

一、环境的概念及组成

人类自从在地球上出现以后,为了生存与发展,与自然界进行了一系列艰苦卓绝的斗争。他们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不断地改造自然,创造和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同时,又将经过改造和使用的自然物与各种废弃物归还给自然界,使之再次参与自然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过程。其中,有些成分与过程会引起资源与环境质量的下降。

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改造自然的规模日益扩大,从自然中获取的资源逐渐增多,同时向环境中排放的污染物质也呈上升趋势,这导致了资源日益枯竭、环境逐渐退化以及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程度已达到惊人的地步。因此,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所关注的重要工作。

(一)环境的相关概念

环境是指周围的事物,当人们讲到周围事物时,必然会暗含一个中心事物。环境总是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中心事物与周围环境之间通过信息、物质和能量进行联系与交换。对于环境科学来说,中心事物是人,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作用于“人”这一中心客体的一切外界事物与力量的总和。这句话既包括了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

1.环境和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与能量,如,水资源、土壤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地热资源、气候资源等。

(1)自然资源具有自然属性,即在自然界产生的物质或者能量,如原油、光照资源,此为自然资源的前提要素。

(2)自然资源具有资源属性,即对人具有经济价值,此为自然资源的核心要素。自然资源的定义同样以人类为中心,而且相比于环境,自然资源定义中的人类中心主义更加明显,即以人为衡量标准。某物是否为自然资源,并不完全取决于其自身的状况,而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它对于人是否有价值。

(3)自然资源具有时空性。这里不是说自然资源的形成需要特定的时空条件,而是人们只有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才会将某种物质或者能量作为自然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乃是技术条件。如,煤炭、石油等化石资源是目前人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在远古时代它就不是自然资源,因为人们尚未发现其价值,也缺乏大规模利用的技术条件。随着人类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及化石能源的枯竭,石油、煤炭也将逐步退出作为能源的历史舞台。

自然资源与环境具有密切联系:①从外延上看,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即所有的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如水、土壤、生物等既是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要素都是自然资源。空气是环境要素,一般不作为自然资源看待。②从功能上看,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要素。一般认为,环境主要是作为人类的生存条件而存在,而自然资源主要是作为人类的发展条件而存在的。③从作用关系上看,环境对自然资源的形成和繁育具有制约作用,而自然资源开发也会影响环境。一方面,环境对自然资源的形成和繁育具有制约作用。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形成需要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而对于水资源、土壤资源、生物资源等,其环境质量就会影响其资源性。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也会影响环境,如,开发水电资源,往往会改变原有的水环境和水生态。因此,对于大型水电开发项目,库区环境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之一。再如,矿山资源开发,往往会导致周边土壤环境、水环境、自然生态等急剧恶化。

自然资源与环境也有明显区别。①定义角度不同。环境的定义着眼于其对人的影响性,而自然资源的定义着眼于其对人的有用性。虽然有用性也属于影响,但是环境所谓的影响要远远超越其有用性的方面。②属性不同。环境具有某种意义的绝对性,而自然资源则具有时空性和相对性。在历史上以及可见的未来,任何人都要饮水、呼吸新鲜空气、占据清洁空间,因此环境具有绝对性。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某种自然物质或者能量是否具有资源性及其大小是不同的,因此自然资源具有时空性和相对性。③可恢复性不同。环境一般都具有自净能力,可恢复性较强。而自然资源中,非耗竭资源、可再生资源具有可恢复性,但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消耗,就不可恢复,如化石能源。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形成了两个关系密切但又有所区别的法律领域——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一般认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是并立但有交叉的法律领域,交叉之处就是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既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也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自然资源属于环境,那么自然资源法也应当属于环境法,即环境法包括自然资源法。此观点不合理,有环境法沙文主义之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属于环境法的范畴,虽然这类规范在前端会对自然资源保护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如自然资源产权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制约性。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才属于环境法的范畴,且自然资源法的诞生发展历史要远远早于环境法。

2.环境和生态

生态是生态学的概念。所谓生态,是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的基本单位,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此定义解释如下:

(1)生态系统强调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生态系统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无机环境四部分。生产者指植物。消费者指动物;分解者是微生物;动植物死之后由分解者分解,回归无机环境。生产者生产需要依赖无机环境,所以无机环境也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2)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以及无机环境四个要素之间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发生联系。

(3)生态系统分为不同层级,有大有小。整个地球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一汪池塘、一片树林等则构成小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没有主从之分,就如同一部机器,每个零件都在发挥作用,任何一环出了问题机器就无法运转。其实人更像是生态系统这个大机器的一个零部件,不仅受到其他部件的影响,也影响其他部件。

生态系统中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机环境四部分相互作用,实现动态平衡。生态系统中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具有自我调节能力。如,上级捕猎者过多,就会发生食物短缺,从而饿死一部分捕猎者,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次实现生态平衡。但如果超越其自我恢复的能力限度,就会导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乃至于引发生态灾难。如,热带雨林锐减,除了影响二氧化碳的吸收引发温室效应之外,还会导致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之所以要保护生态,主要原因就在于生态系统中物物相关,人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受到生态系统的其他要素的制约。人处在这个生态系统之中,生态系统不平衡就会对人产生影响。

国内对于环境与生态的关系,众说纷纭。有种属说、交叉说、等同说等。种属说又分为环境包括生态、生态包括环境。交叉说认为环境与生态是并立但有交叉的两个概念。等同说认为环境等于或者基本等于生态。在法律上,生态与环境在指称对象方面是基本重合的,只是视角不同。环境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定义,围绕着人并且影响人的称之为环境,人是环境的中心和判断标准,环境关注主体性。生态系统不以人为中心,人只是生态系统的一环,生态系统关注主体间性。主体性危机是现代性危机的核心,要克服主体性危机,必须需求主体间性。这是二者理念的区别,也是最重要的区别。因此,生态系统的要素和环境系统的要素虽然是重合的,在范围上并无大小之分,但定义角度和价值取向不同。

(二)环境的主要组成

环境是一个复杂而且庞大的体系,环境科学将环境分为生物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1.生物环境

从生物与其生存环境相互关系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影响生物生命活动并起直接作用的那些环境要素的总和称为生态环境。

光、热、水、空气、土壤等都是生态因素。各个生态因素并非孤立地、单独地对生物发生作用,而是综合在一起对生物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是生物或其群体居住地段的所有生态因素的总体。由于各地区地理条件不同,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生态环境类型,这也正是地球上生物种群多样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各地区各种生态因素的变化幅度很大,每种生物所能适应的范围却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某个或某几个生态因素的质和量高于或低于生物所能忍受的限度,无论其他因素是否适合,都将影响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甚至导致生物死亡。这样的生态因素称作限制因素。限制因素随时间、地点和生物种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植物生存的限制因素是水分条件;在严重污染的水域,有毒的污染物常是水生生物存活的限制因素。因此,在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的相互关系时,既要注意生态环境的综合作用,也要注意限制因素的单独作用。

2.自然环境

所谓自然环境,具体指的是自然因素的总体。如果从环境要素来考虑,可再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及生物环境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目前赖以生存、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它在人类出现之前,已按照自己的运动规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自人类出现之后,自然环境就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条件。人类不仅有目的地利用它,还在利用过程中不断影响和改造它。

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其影响和改造的程度,又可分为原生自然环境和次生自然环境。

(1)原生自然环境,具体是指完全按照自然规律发展和演变的区域。这些区域,目前尚未受到人类影响,景观面貌基本上保持原始状态。

(2)次生自然环境,是指受人类发展活动影响,原来的面貌和环境功能发生了某些变化的区域。

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自然界原生自然环境越来越小。当今,严格意义上的原生自然环境几乎不复存在。像两极大陆,虽然目前人类活动的直接影响还较小,但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臭氧空洞”以及农药的大量施用,已经危及那里的生物。

3.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人类通过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加工和改造自然物质、创造物质生产体系、积累物质文化等所形成的环境体系,既包括综合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人工构筑物、政治体制、社会行为、民族文化等,也包括物质和精神产品乃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环境功能一般把社会环境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聚落环境。聚落是指人类聚居的中心,活动的场所。聚落环境是人类有目的、有计划地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而创造出来的生存环境,是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2)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位于地球表层,处于岩石圈、水圈、大气圈、土壤圈和生物圈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交锋地带,它下起岩石圈的表层,上至大气圈下部的对流层顶,包括全部的土壤圈。概括地说,地理环境是由岩石、地貌、土壤、水、气候、生物等自然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即同人类社会直接有关的地球自然环境部分。

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人们活动的场所,它为社会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地理环境和人类社会是相互作用的,人类依赖于地理环境,同时又能动地改造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广度和深度的扩大,地理环境的面貌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地理环境条件的优劣能够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因此,要保护好地理环境,就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国土规划、区域资源合理配置、结构与功能优化等。

(3)地质环境。地质环境主要指地表以下的坚硬地壳层,也就是岩石圈部分。它是由岩石及其风化产物——浮土两个部分组成,岩石是地球表面的固体部分,浮土是包括土壤和岩石碎屑组成的松散覆盖层。实质上,地理环境是在地质环境的基础上,在星际环境的影响下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星际环境之间,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和循环。

(4)宇宙环境。宇宙环境又称为星际环境,是指地球大气圈以外的宇宙空间环境,由广漠的空间、各种天体、弥漫物质以及各类飞行器组成,它是在人类活动进入地球邻近的天体和大气层以外的空间的过程中提出的概念,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最外层部分。

二、环境及环境法的分类

环境的概念是环境法的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并非是对环境科学中环境概念的简单移植,而是着重从环境的法律意蕴予以剖析。

(一)环境的分类

知识源于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环境做不同的分类。

1.环境要素分类

根据组成环境要素的形态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若干环境要素。环境具有整体性,空气、水、土壤、生物都相互关联,不能孤立看待。但人们在研究环境之时,则有必要将环境分为若干要素,诸如,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最基本的是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因为其他环境要素都寓于上述三个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的划分乃是环境法对环境的基本分类,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保护和改善环境,必须实现既从部分到整体,又从整体到部分。环境法需要从各环境要素入手实施保护,如,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根据形成原因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指先于人而天然存在的物质性环境,如,大气、水、土壤、动植物环境。这些物质是天然存在的,人尚未存在时,这些自然环境便已存在。社会环境是人对自然进行改造而产生的环境,如,乡村、城市、水库、公园、名胜古迹等,它是人对自然进行有意识改造的结果。自然环境在时间上先于人而存在,社会环境是后于人而存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区分并不意味着自然环境没有人力影响的因素。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自然环境经过人工改造的程度过大,人力成为该环境状态的主要作用因素时,便成为社会环境。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分类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①自然环境的物质要素是社会环境的基础,因此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在法律上更加具有基础性;②自然环境由于具有天然性,往往强调封存式保护,环境质量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社会环境乃是人力改造的结果,往往需要根据人的生存发展需求做有针对性的保护,更加强调污染排放标准。

3.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根据与人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种分类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区分有一定联系。所谓生活环境就是与人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环境,社会环境一般都属于生活环境,大部分的自然环境也属于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则是指没有受到人类影响,或者受人类影响很小并且对人的影响也很小的环境,如荒野、冰原、极地等。生态环境局限于自然环境。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存在逻辑错误且意义不大,因为无论生活环境还是生态环境都会对人有影响,都应当保护,建议取消这种分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环境的外延也在不断地发展。当人们还没有认识到放射性物质时,不可能有辐射环境的观念。再如,人们没有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时,排放温室气体就不是污染。

(二)环境法内环境的分类

1.语言学上的环境

语言学对环境的定义有三个要素:一是围绕;二是中心事物;三是周围事物。语言学的环境,其可指称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甚至非人类环境等,都符合上述界定。

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活动与环境演化规律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学科。在环境科学上,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该定义包含如下要素:

(1)其中心事物是人,语言学上的环境并无此要求。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仅指围绕着人群的周围的环境。

(2)周围事物对人产生影响,该影响既包括直接影响,也包括间接影响。

(3)物质性,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具有物质性,即其所指的环境乃是具有物质载体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噪声、辐射环境等。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乡村等。

3.法律上的环境

法律或者法学对环境的界定,乃是在语言学的环境、环境科学的环境的基础上的界定或者限缩,并非法律对环境的定义。环境法对环境的界定,乃是基于法的功能以及环境问题的法律调整需求,对语言学上的环境、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作出的必要限缩。环境法上的环境比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的外延要小。

法律对环境的界定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所做的界定。纵观世界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法律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概括式界定,即通过下定义的方式,以“属+种差”方式指出环境的本质特征,界定环境的内涵。相互联系并影响生态平衡与生活质量、人体健康、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风光和人类基因元素与要素的综合体。可以看出,该界定指出了环境的本质特征——联系并且影响生态平衡的综合体。概括式界定的优点是简明,不足之处是较为抽象,适用难度大,解释空间大。

(2)列举式界定,即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环境的外延。如,环境是由下面媒介的全部或者部分组成的,即空气、水、土地,空气包括室内空气、地上、地下、建筑物内的空气。列举式界定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列举式界定的不足在于所有的列举都是有限列举,必然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一旦出现不属于被列举事项的范围,而在学理或者法律原则上应当予以纳入的事项,则会出现法律适用困难或者裁判结果的不正义。

(3)概括加列举式界定,既以“属+种差”的方式揭示环境的内涵,又以列举的方式展示环境的外延。如,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综合,既有利于法律适用,也保持了概念的开放性。

三、环境特点及其关系

(一)环境法上的环境特点

第一,环境的物质性。环境法上的环境乃是具有自然物质载体的环境,纯粹的人为环境不属于该范畴。

第二,人类中心性。环境法上的环境指围绕人的周围事物,人是中心。这也根本决定了环境法不可能完全抛弃人类中心主义。

第三,环境的影响性。“环境”一词本身就表明以人为中心和对人的影响性。

第四,环境的公共性。通过法律确认了环境的公共性,并通过特别的法律规则对于公众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环境法关注公共环境,完全的私人环境一般不属于环境法上的环境,如居民的住宅等。公共性既是环境的重要特征,也是环境法的调整区别于私法的重要基础。

(二)人与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人类要转变思维模式,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环境与资源、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1]

1.环境对人的决定性关系

环境与人的关系首先表现在环境对人的决定性,而不是人对环境的影响性。人须臾也不可能离开环境,但环境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环境不仅先于人而存在,而且即使人类灭绝,环境依然继续存在。因此,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首先是环境对人的决定性。环境对人的制约作用如下:

(1)人产生于环境,是环境的一部分。

(2)环境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空间、资源和美的享受。因此,环境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可分析为以下四方面价值。

第一,环境为人提供生存所必需的空间。人生存在地球上,须有容身之地,需要占据一定的空间——该空间不仅指土地表面的一定平面面积,而且是一个立体空间。该空间伴随着人的活动而移动。该空间在民法上表现为住宅。在环境法上表现为占据一定的物理空间,无论该空间的大小以及是否排他地属于该自然人。

地球所能提供的生存空间是有限的,因为地球的地表面积是固定的,土壤、水、大气等生存资源也是有限的。人的生存空间受两个因素的影响:①地表环境,人的生存空间质量与地表土壤、水、大气质量成正比。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会造成人的生存空间减少或质量下降。②人口。人的生存空间与人口数量和分布密度成反比。人口数量越多,人口密度越大,可能会使人的生存空间遭到挤压。

环境为人提供生存空间,以前此功能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而空间恰恰是人生存的前提,它决定了环境法与人口控制法、国土整治法等的密切关系。

第二,环境为人提供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人需要水、空气等生存资源,环境提供的这些生存资源,一般都是免费的。因此,获取清洁的水、呼吸洁净的空气,是人的生存权。

第三,环境是人的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资料。人不仅要生存,还要生存得好,这就是发展问题。环境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动植物、矿产资源等物质资料。这些物质资料,虽然是环境无偿提供的,但个人获取往往是需要付费的。因为上述物质资料往往都被政府垄断或为私人所有。

第四,环境还为人提供精神愉悦的材料。前三个方面表达环境的经济价值。人的本质并非肉体的存在,而是精神的存在。人类从环境中得到美的享受,为人的思考提供自然素材等,因此环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美学价值、伦理价值、教育价值等。

(3)环境容纳和消解人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废弃物质和能量。人不仅从环境获得有用的空间、资源和美的享受,而且环境还容纳和消解人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废弃物质和能量。人类从环境获取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经过利用后必然产生残余的废弃物质或者能量,这些物质或者能量并不能贮存于人体,而是被弃之于环境,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自净功能,容纳和消解废弃物质或能量。

当然,环境对废弃物质和能量的容量是有限的,环境的自我修复功能发挥是有一定条件的,简言之,就是污染物质和能量的排放不能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范围。否则就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损害环境本身和生存于环境之中的人、财产、动植物等。

2.人对环境的影响性关系

人类对环境具有影响性。一方面,人类开发利用生存和发展资源,在此过程中必然会对这些资源的数量、质量产生影响,如化石能源逐渐枯竭、矿山环境恶化、大城市病等;另一方面,人类向环境排污如果不加节制,超过环境容量或者是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就容易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产生的结果不同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

积极影响就是尊重环境规律,有节制地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乃至提升环境质量。包括以下两类:①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②在环境自净能力范围内排污。

消极影响则是违背环境规律不按环境规律办事,使环境恶化,也包括以下两类:①无节制地掠夺自然资源;②违反环境规律,超浓度、超总量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状况恶化。

产生这两种不同影响的客观原因在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能力具有历史性、时间性,人类对社会的影响能力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及认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行为是否尊重自然规律,是否有节制。

3.人与环境的关系链条

被影响的环境,再作用于人,如恶劣的环境会导致人体死亡、疾病。而后,人在认识到环境对人的决定和人对环境的影响性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从而再次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环境与人类之间呈现如下关系链。

(1)环境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资源,人类向环境排污,人是从环境中产生的。

(2)人类对环境的影响伴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提高不断增强。

(3)被影响的环境反过来又对人类造成影响。

人和环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不过特定时期表现有所不同。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也可以看作人与环境关系的产物。

注释

[1]李青梅.试论自然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作用[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29(7):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