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一

1889年美国纽约州里格斯诉帕尔默案(Riggs V.Palmer)

案件事实

原告是里格斯和普雷斯顿两位女士,她们要求将她们父亲弗朗西斯·帕尔默在1880年立下的遗嘱宣布为无效,被告则是立遗嘱人弗朗西斯·帕尔默的孙子埃尔默·帕尔默,两位原告是被告的姑姑。遗嘱的内容是将一小部分遗产分给里格斯和普雷斯顿两个女儿,而将大部分的房产和土地给予孙子埃尔默·帕尔默。

尽管清楚地知道自己是祖父巨额地产的受赠者,但由于担心祖父日后会改变主意撤销遗嘱,也出于尽快享受祖父的遗产的想法,时年十六岁的埃尔默·帕尔默蓄意毒杀了自己的祖父,并宣称自己是这份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他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纽约州刑法典中没有规定死刑,因此原告的两位姑姑将其诉至民事法庭,并提出:如果让遗嘱的内容得以执行,则被告将会从他的犯罪行为中受益。尽管当时的刑法对于被告的谋杀行为已经规定了相应的惩罚,但遗嘱法却没有明文规定遗嘱继承中指定的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该如何处理,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被告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被告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法官意见

由于缺乏成文法的明文规定,在本案庭审中法官的意见发生了分歧:以厄尔法官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允许被告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益会破坏法律中正义的普遍法则,不能指望通过立法机构创制的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应从其自身的错误行为中受益原文为:No one shall be permitted to profit by his own fraud, or to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 or to found any claim upon his own iniquity, or to acquire property by his own crime.——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被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而格雷法官则持有异议,他支持被告律师的观点,认为如果被告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他自己)帕尔默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明确,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判决结果

有四位法官支持厄尔法官的意见,占据优势,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因此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思考

1.纽约州遗嘱法和法官引用的,从诸多判例中提炼出来的普遍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应从其自身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哪一个是成文法,哪一个是不成文法?

2.此案判决后,又有了一个新规则,即一个杀人者无权根据被害者的遗嘱获得财产。但这一规则在该案判决前并不存在,它是法院以“任何人不应从其自身的错误行为中获益”的原则作为根据而制定和适用的一个新规则。这条新规则也不是通过具体规范的条文方式表现出来的,是不成文法。这一规则的产生反映了英美法系什么样的特点?

案例二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引发的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的关系的争论

案例事实

2003年6月2日的《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救人应否跟经济效益挂钩引发争议”的文章,提出了见义勇为救人一命是否可以要求报酬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刘某来说,5月24日是个让她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她8岁的儿子不慎落入长江,被人救起。

据刘某介绍,24日下午5时许,儿子卢某和另外两名小朋友在长江长化码头玩耍。卢某一脚踩空,滑进滔滔长江,危急关头,一男子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终将落水孩子救上了江岸(事后得知此人是一李姓老板)。

下午6时许,刘某闻讯赶到江边,见到了孩子和孩子的救命恩人。为表谢意,刘某当即让孩子跪下认李某作干爹。孩子照做后,李某对刘某说:“你10万元也买不到你孩子的命,你必须给我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我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刘某当时未反对也未答应,而是让李某到她家再说,她可以去借点钱作感谢费。

晚7时,李某随母子俩回到家里,他让刘某出去借钱,自己坐在刘家抽烟。由于家里穷,刘某只好挨门挨户向邻居借钱。邻居张某得知刘某借钱的原委后,虽然觉得不可思议,但还是借给刘某300元。收下这300元钱的李某并不满意,让刘某继续借钱。憨厚老实的刘某只好哭着再次向邻居们借钱,邻居们纷纷来到刘家,要求李某立即离开刘家,闻讯赶来的上东街居委会的同志也希望能和李某心平气和地对话,并表示如果他不再要钱,他们将召集居民敲锣打鼓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但李某称,我救人是要跟经济利益挂钩的。李某的话激怒了居民们,有的居民甚至开始骂李某。

刘某家真可谓家徒四壁,除了一张祖宗留下的老床还值点钱,她家连一张饭桌都没有。邻居袁某告诉记者,刘某3年前丧夫,母子俩只能靠每月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艰难度日,“她哪有那么多钱去报恩嘛”。

在是否应该索取救人感谢费问题上,人们见仁见智。采访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这种见义勇为完全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取千元感谢费实属不该。但也有人认为,有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救人,值得钦佩,索取感谢费之举,无可非议。

思考

见义勇为后索取报酬适用于法律调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