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卫生监督的职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由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同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