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校卫生监督的对象与内容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1990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一)学校卫生监督的对象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学校卫生监督的对象包括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学校卫生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各类电大、夜大以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等,这类机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

(二)学校卫生监督的内容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学校卫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其中,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监督并参与竣工验收,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取消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包括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以及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2012年卫生部印发了《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具体包括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卫生监督、学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以及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其中明确要以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为重点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不仅包含学校传染病防控组织保障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情况,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各项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还包括学校日常通风消毒、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与学校传染病防控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卫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