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控烟志愿服务相关概念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倡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与热情参与下,我国志愿者队伍建设政策环境不断完善,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发展平台不断夯实,基础保障不断加强,服务活动不断丰富,尤其是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减灾救灾、卫生健康等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大量的公益服务1

1 民政部.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EB/OL].(2013-12-27)[2022-01-12].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67619.htm.

一、基本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志愿服务活动在我国从无到有、从零碎到系统、从临时性到经常性,成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活动。1990年,我国第一个合法注册的志愿服务社团——深圳市义工联合会,诞生于深圳市。

1.志愿者

志愿者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义务劳动者。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具体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获取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和助人为乐行动的人。

2.志愿工作

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

3.志愿精神

志愿精神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奉献”是志愿者以无偿奉献的独特方式,推动人类文明发展;“友爱”是志愿者跨越人类的一切障碍与差异,传递关爱,使社会充满温暖;“互助”是志愿者以爱心、所长助人自助,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是志愿者通过道德实践活动,服务他人,提升自我,促进社会进步。

4.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5.志愿服务原则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志愿者既是志愿服务的工作力量,也是志愿服务的工作对象,更是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有专家认为做好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

志愿服务是自愿而不应是行政命令,应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选择,顺应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变化,采取社会化动员为主,组织化动员为辅的方式,创新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服务的活动载体,为公众搭建参与社会建设、实现自身价值的开放式实践平台。这是志愿服务的基石。

(2)快乐原则:

要让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感受到快乐,体会到成长,要将有意义的事做得有意思,将有意思的事做得有意义。这样才能更好地吸引广大青年来做志愿者,才能稳定住志愿者队伍。

(3)平等原则:

由于志愿者是自愿参与,寻求快乐有意义的生活,因此在一个团队里只有分工不同,没有级别不同。骨干成员、社工或者参与志愿服务的领导干部,都是志愿者,而不应该体现领导与群众的差异,按能力分工,否则,队伍只是一个短暂的集合体。

(4)能动原则:

要充分尊重志愿者的主体地位,把志愿者的内心认同作为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根本出发点。“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因此,一是要在志愿服务项目活动和设计中,充分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建议。二是要在项目和活动开展中,通过明确每个人的岗位和职责等方式,让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增强志愿者的责任感、归属感,把志愿者的精神、热情、专长、服务时间和社会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志愿者队伍形成有机的整体。

(5)核心原则:

在每支志愿服务队伍中培养一名或多名骨干志愿者,作为团队的核心力量,负责团队的组织、管理以及项目的设计、实施,将志愿者的松散性、随意性与项目实施的长效性有机结合。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社工+志愿者”的方式。

(6)分享原则:

调查显示,志愿者很看重自己参加服务后能有分享评价。这是与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密不可分的,包括拓展人际关系、增加自己技能、体现自身价值等。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同时应注重分享,每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后应及时组织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经验交流,互相谈感受,说体会。在分享的过程中志愿者的成长、进步会获得认可,不足之处也会得到及时的反馈,有助于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队伍的志愿服务能力及志愿服务水平的提升。

6.非营利社会组织

非营利社会组织一词源于美国,因其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的组织、团体种类繁多,因此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控制吸烟协会是形式最多的开展控烟工作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本书下文所称的“社会组织”特指“非营利社会组织”)。国家和大多数省(直辖市)有控制吸烟的社会组织,部分地级市也成立了相应的控烟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尤其是在当前已经有控烟立法的城市,组建了志愿者队伍开展控烟工作。

二、部分控烟社会组织介绍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Chinese Association on Tobacco Control)是全国控制吸烟学术性、社会性群众团体,为非营利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协会成立于1990年2月,由志愿从事控烟的各行业人员组成。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其职权为:专责保障市民健康以及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向市民普及有关吸烟与健康的知识;进行或委托专人进行有关吸烟的研究;向政府、社区卫生组织及社会服务团体提供有关吸烟与健康的意见。

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于1994年8月成立,是由社会各行业致力于控制吸烟的人士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烟草危害的自我保健意识;开展控制吸烟的科学技术的交流,组织相关科学考察等活动;开展有关控烟戒烟的咨询、医疗、健康服务;印发控制吸烟的宣传品;组织与控制吸烟有关的科研项目的研究、科研课题的评议、相关项目的评估和表彰工作。

三、控烟志愿者

1.控烟志愿者的作用

随着控烟观念的日益深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控烟的重要性,控烟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这么一项庞大的工程并不是一两个人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需要更多的人参与,才能够让这项工作具有充足的动力。

在控烟这项工作之中,志愿者是最应该感谢的对象之一。中国人口众多,单靠几个部门来控烟肯定是杯水车薪,这就需要志愿者的参与,他们是国家监督部门的有力补充。志愿者有积极性,有时间和精力做这项工作,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到街头进行控烟督查与宣传。这个影响非常大,闹市区一般人流量比较大,在那里宣传的确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效果。如今我们的控烟志愿者越来越多,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2.志愿者参与控烟的法律依据

(1)《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于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志愿服务条例》是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制定的法规。《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2)《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于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义工享有如下权利: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义工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为: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于1998年11月1日实施,于2013年、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第七条:鼓励、支持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志愿者服务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控烟工作。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劝阻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本市控烟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建议;协助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控烟工作;为个人戒烟提供帮助。

以上条例对于深圳建立控烟志愿者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基本界定了控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

3.控烟义工的职责

作为一名控烟义工,应当履行控烟相关职责,弘扬志愿者精神,传播健康理念,宣传控制吸烟的相关知识,劝阻、制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敢于对二手烟说“不”,确保无烟环境。

从一个城市的健康发展角度来看,控烟志愿者有着重要的角色定位:控烟知识的传播者;建设“无烟深圳”的重要力量;保护市民免受烟草危害的健康使者;对提升市民对控烟的认识和文明素质形成发挥重要作用。

四、监督概述

1.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律和社会及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有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社会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各政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和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这种监督的特点是非国家权力性和法律强制性,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民主化水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社会舆论的作用1

1 童兵.新闻传播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4:5.

(1)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2。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有关媒体单位应当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免费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活动,发布控烟公益广告。

2 莫于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J].法学评论,2000(1):9.

(2)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引导加强内部监督,保障职工群众的监督权,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隐患;注重推广有关地区和单位加强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督实效。

2.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其特征之一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控烟志愿者实施的社会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控烟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的联合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控烟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