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控烟概况

一、烟草危害

烟草在全球流行之后,不断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然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既然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为什么不能被消除或清理呢,停止种植和销售不就得了吗?很多公众都愤愤地表达出这种看法,但它却依然合法存在。可见,烟草的流行有着它的特殊性和必然性。一是成瘾性特征。吸烟很容易成瘾,成瘾后难以戒断。据统计,不依靠科学戒烟方法进行戒烟失败的概率为93%~97%。二是致病缓慢性特征。吸烟导致可视或自我感觉到的疾病症状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短期内往往难以被感受到或诊断出,比如吸烟导致的肺癌,出现症状需要一定的时间。三是合法化特征。烟草虽然含有多种有毒成分,但它是一种被允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化商品。四是群体性特征。烟草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让这么多的吸烟者远离烟草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全球概况

截至2018年年底,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以下简称《公约》)共有181个缔约方,覆盖全球90%以上的人口。世卫组织2018年的数据显示,有105个缔约方制定了国家综合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占统计国家的70%;有36个缔约方将烟草控制工作纳入国家卫生战略、计划和规划,占统计国家的24%;143个缔约方已采用不同效力等级的规定,要求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等区域禁止吸烟;一些缔约方将吸烟禁令扩大到户外公共场所,如公园、旅游景点、儿童保育设施或游乐场等。一些缔约方规定有儿童在场的情况下,禁止在私家车中吸烟。随着电子烟等新型和新增烟草制品的发展,一些缔约方对禁令予以调整,将其纳入管控范围。

全球控烟措施日趋严格。随着各缔约方控烟履约工作向纵深推进,彼此间的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缔约方修改其无烟立法,将禁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户外公共场所;一些缔约方更加关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令。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日趋严格。随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发展,对其加强监管已成为世卫组织和各缔约方的共识。

总体来说,控制烟草在全球已经形成共识。烟草带来的严重危害是烟草业必将走向衰落的内在依据。世界范围内的控烟浪潮,将促进烟草业的衰落1

1 王晋.论我国控烟法律机制的构建[J].社会科学论坛,2011(12):216-221.

三、国内概况

我国拟对公共场所控烟进行立法主要是随着国家制定的规划纲要而展开的。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纳入了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内容,同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首次规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内容。2016年10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该纲要明确要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并于2030年将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我国涉及控烟规定的立法还包括:1991年,在综合考虑了烟草经营管理以及税收等因素的情况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兜售烟草制品,并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吸烟;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禁止利用各种形式发布烟草广告;1997年,交通部、铁道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

中国目前地级行政单位中,根据有关统计,对公共场所吸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的城市有107个,自FCTC在我国获得批准以后,共有70个城市对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进行了专门的立法或对控烟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改。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7个城市是由人大常委会立法外,其余各地方都是由政府进行立法。

深圳是全国地方立法最早的城市之一,立法先行是深圳改革创新的重要路径。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和无烟大运建设都为深圳控烟积累了经验。在控烟立法上,深圳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1998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填补了过去控烟工作无法可依的空白。但由于该条例执法操作性不强等原因,也出现了执法不力的困局。为此,深圳市于2009年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18年,深圳市又与时俱进,针对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启动新一轮的修订工作,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控烟立法不断推进,显出深圳控烟的决心与力度的升级。为保障控烟条例的有效实施,维护公众健康,深圳通过各项有效措施及控烟干预活动,提高控烟条例的执行力度,提高市民对控烟条例的知晓率,降低市民吸烟率及二手烟暴露率,真正实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打造无烟城市、建设无烟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