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5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
- 305字
- 2025-03-27 18:07:02
第七节 会议记录的签署
第44条 会议记录的签署
网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记录会议内容,并对现场会议记录、网络会议记录进行区分记载。
董事会秘书对会议记录在线核对确认后,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进行签名及/或电子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45条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确认
网络会议平台可以采取电子签名、区块链等电子文件数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确保网络股东大会电子数据档案的真实性。
律师可以根据列席参加网络股东大会的实际情况,对以电子数据保存的股东大会档案的真实性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