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会议电子数据的保存

第46条 电子数据的保存

网络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将网络会议平台形成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数据、已电子化的现场会议文件等)一并保存生成网络股东大会电子文件档案。

网络股东大会电子数据应妥善储存、保管在明确的存储介质中;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应当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应明确,表现内容应清晰、客观、准确;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应是可靠的,提取过程应可以重现;电子数据的内容不得增加、删除及修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第47条 电子数据的复制

律师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作为律师见证网络股东大会的工作底稿进行保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保证其复制的电子数据内容与原始的电子文件档案内容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