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理与模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引言

梁启超先生有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1可见,“未成年人”2是社会之基石,民族之幼苗,国家之栋梁,其身心的健全与否、人格的优劣与否、学识的殷实与否,直接关系民族的盛衰、国家的前途。当今社会正处于日新月异的转型期,农村城市化和信息电子化导致各方面矛盾不断激化,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城市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趋势渐增,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突出,恶性虐童案和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屡次发生,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极大冲击。近年来,新媒体曝光了李某某等强奸案、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张某某开设赌场案、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以及邓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等,国家、社会和司法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通过特别程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已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呈现出两极化模式,即司法模式和福利模式,司法模式以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福利模式以美国、英国、芬兰、瑞典等国家为代表。但随着法治文明的逐层推进,“两极化模式”已不足以治理频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未能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从而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我国古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倡导儒家的“恤幼”思想并传承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立法经历了改革开放前的摸索期,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的重建期以及进入21世纪后的发展期。其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专章规定,共11条。 2018年《刑事诉讼法》延续了这一立法范式,第277条至287条共1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不仅实现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突破,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价值,而且在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指定辩护制度”“特殊强制措施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及“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等。这些规定不仅解决了我国有关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碎片化问题,而且也践行了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中有关未成年人国际保护的义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运行并未像我们所预期的那么理想,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导致有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有些欠缺法律后果的特别规定,有些规定之间甚至存在矛盾,等等。这些问题均阻碍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落地生根,甚至影响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改革路径该何去何从?本书立足于立法及司法实践存在的局限性,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多元方法,系统研究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理论架构,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实践状况与完善路径,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

1 梁启超:《少年中国说》,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6页。

2 本书使用“未成年人”一词,而未使用“儿童、少年、青少年”的表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 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可见,公约中儿童的范围大于未成年人;同样,少年范围亦是如此。为统一用语,本书中将“儿童、少年、青少年”均统一表述为“未成年人”,但在引用其他文献时,本书尽可能与原著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