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态文明刑法机制论[1]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已成为司法常态。

惩治环境犯罪、预防环境风险,是刑法在生态文明时代的重要使命。我们注意到:在传统风险依然存在、新型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势下,伴随着经济形态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刑法在承担保护国家与国民、打击传统犯罪的功能之外,对变动社会中多元价值的保护功能逐步增强。在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等传统法益之外,生态法益作为人在生态社会的新型权利形态,其内容不断得到填充,迫切需要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

我们所建设的生态文明,是服务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生态文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得到充分体现:既要打击环境犯罪、保护人民环境权益,也要坚持刑法总体谦抑,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通过刑罚配置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也要创新机制,通过多元治理完善环境犯罪的预防机制;既要加强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立法机制,增强立法科学性,也要提升生态文明的刑事司法水平,精细化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