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权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诉权往往被视为“第一制度性人权”,是“社会主体的价值确认方式”和“人的自主性的权能表现之一”1。行政诉权作为诉权的基本形态之一,既是宪法基本人权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化,更承载着对抗公权力侵害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以及权力制约、官民平等、维护公益等特殊使命。在行政诉讼基础理论中,行政诉权论则处于轴心地位, 与行政诉讼目的论、行政诉讼标的论、行政诉讼类型论等基础理论息息相关并呈现出“荣辱与共”的理论发展关系。2 从1995年赵正群教授发表《行政之诉与诉权》一文,拉开了行政诉权研究帷幕,到高家伟教授于1998年发表《论行政诉权》 ,体现了持续跟进研究以推进理论对话的学术风气,再到薛刚凌教授深入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行政诉权研究》专著,揭开了行政诉权的神秘面纱,行政诉权正式成为行政诉讼理论的重要课题,并由此开启了行政诉权研究的系统化、细致化和精细化进程。进入21世纪后,相较行政诉讼基础理论推进、行政诉讼法实施评估及修改建议、司法审查具体问题展开等热门“显学”课题,行政诉权研究稍显静寂,一度面临“高开低落”的局面。直至进入2010年,行政诉权再次受到学界关注,并于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总则”部分构建起诉权保护的基本框架之后3,迎来新一波研究浪潮。虽然从数量上来看,行政诉权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但多为精品,学者们以行政诉权的内涵、保障及滥诉规制为三条主线展开研究,基本建构起了行政诉权理论体系。

1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2 参见梁君瑜:《行政诉权论:研究对象、现实意义与轴心地位》,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3 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开篇四条的规定上:一是第一条重申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二是第二条确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权;三是第三条规定了作为行政诉权核心内容的起诉权;四是第四条突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参见章志远:《行政诉权分层保障机制优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