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的实在论

《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是帕森斯的成名作,也是其社会理论形成的起点。在这本书中,帕森斯首先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称之为“分析的实在论”(analytical realism)的理论立场,并从这一理论立场出发来展开自己关于社会行动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理论问题的科学研究。

顾名思义,“分析的实在论”是“实在论”的一种。所谓“实在论”,指的是这样一种哲学或认识论立场,即认为在我们的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着一个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我们的全部认识(包括科学理论在内)都只是这种客观实在的一种反映或再现。用帕森斯的话来表达就是:“存在着一个所谓经验实在的外部世界,这个外部世界不是个人精神的产物,也不能在哲学意义上归结为一种观念的东西。”各种科学理论体系“同外部实在是一种功用性的关系;对于一定的科学目的来说,它们是对于外部实在的成分描述”。3“实在论”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中有一类被帕森斯称为“经验主义”的实在论。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所谓“实在”应该指的是各种“具体实在”,即那些具有独立存在的外观因而能让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个别事物或事件;我们的科学理论应该都是对这些“具体实在”的描述,最终都应该能够还原为它们所指涉的那些“具体实在”;凡是最终不能还原为这样一些“具体实在”的理论,都不是对客观实在真正科学的、正确的认识。4帕森斯指出,这是一种对客观实在和科学认识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或者,至少是对“行动科学”领域中客观实在与科学认识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帕森斯认为,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所做的分析表明,在行动科学研究中,至少有某些一般性的、抽象的理论概念“不是与具体现象相对应,而是与具体现象中那些只能在分析上与其他成分分开的成分相对应”5,但这些理论概念也不像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对于现实的“虚构”,而是充分把握了客观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的。而承认这样一种一般性理论概念的存在,就必须接受一种可以称作“分析的实在论”的理论立场。这种立场既承认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是对客观实在的一种把握(而非一种“虚构”),但又认为并非所有的理论概念都是对一些“具体实在”的描述(而是对客观实在中某些“分析性成分”的把握)。

帕森斯指出,在以人类行动一类的复杂事物为研究对象的研究领域,“分析的实在论”立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类行动一类的复杂事物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是由许多“单位”(如“单位行动”)或“成分”(如目的、手段、条件、规范等)构成的。但这些“单位”或“成分”并非真正完全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只是可以分析性地区别开来的组成要素。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都只有在它们组成的整体的层次上才能够得到适当的理解。如果只是单独对这些“单位”或“成分”进行概括和研究,就既不能对它们的性质也不能对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有真正确切的把握。例如,人类行动总是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许多“单位行动”构成的体系。但一方面,“单位行动”并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存在(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体系的人类行动总是具有“单位行动”所不具有的一些特性。“抛开与同一行动体系里面其他单位行动的各种联系,从任何一个单独的单位行动里面,也看不到行动体系的那些特性。直接地去概括单位行动的那些特性,不可能得出行动体系的特性来。”6但从理论上对行动加以分析,把行动最终在概念上分解为一些“单位行动”,又是我们理解人类行动过程的一种逻辑或科学上的必要步骤。此外,把单位行动进一步分解为目的、手段、条件和规范等不同成分,也只是这样一种理论上的抽象。一方面,被我们当作目的、手段、条件等的那些具体现象只有在与“行动”相联系,被看作“行动”的一个组成成分时,才具有所谓的目的、手段或条件的特性。否则的话,它就可能是一种与行动完全无关的实在。例如,在一桩从桥上跳水自杀的案例中,“桥”可以被看作自杀者用来达到目的的条件之一。但如果不把桥与自杀行动相联系,而是孤立地来看待桥,那么它就可能只是一种由桥楼、悬索,或者由组成钢筋、混凝土的分子、原子等成分构成的物理的或化学性质的存在物而已。另一方面,自杀行动也是一个由特定的目的、手段、条件和规范成分共同建构而成的过程,它具有其中任一成分所不能说明的整体性质,不把这些成分(譬如桥)放置于同自杀行动其他成分的整体联系当中,而是单独对这一成分(桥)本身进行观察和研究,并不能帮助我们理解自杀者的行动。“因此,在概念上把单位行动分离出来,或者把构成单位行动组合的其他部分分离出来,就是一种抽象的过程。”7

帕森斯认为,分析的实在论者特别强调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指导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分析的实在论者看来,复杂的事物总是包含许多内容和性质不同的层次与方面。这些内容和性质不同的层次与方面有许多并不能真正地从时间与空间上物理性地或经验性地分离开来(当然,也有一些是可以从时间与空间上物理性或经验性地分离开来的),而只能从理论上分析性地分离开来。因此,为了对特定层次与方面的内容和性质进行研究,我们就必须借助特定的理论或概念框架,从理论上对事物的结构进行抽象分析,将这个特定的层次与方面同其他层次与方面在概念上分离出来,这样才能对其内容和性质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例如,人类的行动过程实际上涉及文化、社会、心理、生物、物理、化学、力学等许多十分不同的实在层次。我们前面所说的自杀行动过程就既是一个社会行动的过程,又是一个心理和物理的运动过程。这些不同层次的过程并没有在时间和空间上实际地分离开来,而只能在概念上分析性地区分开来。如果没有相关方面的理论和概念框架作指导,我们在对自杀过程进行观察和研究时就有可能陷入一种盲目的境地,有可能把在时间与空间上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层次和方面都纳入我们的观察和研究范围,从而影响观察和研究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譬如,我们或许本来是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而不是从物理学或化学的角度),来对一个自杀过程进行研究的,但由于缺乏一种适当的有关自杀现象的社会学理论或概念框架作指引,我们进行了许多与自杀现象的社会学方面无关的观察,搜集了许多与自杀过程的社会学方面无关的资料(如河水的矿物质成分、自杀者头发的自然颜色、建造桥梁的混凝土的分子结构等),这就会使我们有关自杀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在效率和效果上大打折扣。因此,为了减少科学研究的盲目性,一项科学研究就必须在一定的理论指引下进行。

正因为如此,帕森斯才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非常高的地位。8帕森斯旗帜鲜明地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科学知识的进步主要是由于累计地‘发现事实’的结果。知识被认为完全是一个量的问题。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已经观察到了以前从未观察到的事物。按照这种观点,理论势必仅仅意味着概括已知的事实,也就是表明已知事实能够证实什么样的概括陈述。理论的发展就将完全包含在修正这些概括陈述以考虑新发现的事实的过程之中”。而“发现事实的过程被认为基本上不依赖于现有的那些‘理论’,是‘闲着没事干的好奇心’之类的种种冲动的结果”。9帕森斯指出,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他表示,第一,“科学‘理论’(其最通常的定义是一套以经验为依据的、在逻辑上互有关联的‘一般概念’)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是个依变项,而且是个自变项。毋庸置疑,一个理论要正确,就必须符合事实10,但并不能够因此得出结论,单凭不依赖于理论而发现的事实就可断定理论将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也不能说在将要发现什么样的事实和决定科学研究将朝什么方向发展方面,理论不是一项决定因素”11。第二,理论不仅是个自变项,而且反过来还决定着“事实”对于我们所具有的意义。虽然,“一个理论命题只要在科学上有一席之地,它本身就或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或者是关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有何种关系的陈述。……我们关于该方面事实的知识发生的任何重要的变化,必然会自行改变这个理论体系中至少一个命题的陈述,并由于这种变化的必然逻辑结果,在较大或较小程度上改变其他命题的陈述”,至于什么事实是“重要的”或“不重要的”,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视角本身。一项事实是否重要,恰恰取决于它对科学理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一项科学上不重要的发现,不管它多么真实和由于其他原因显得多么有趣,对于该领域内的科学家所关注的一种理论体系,却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即使从任何其他观点看来都是最微不足道的观察结果(例如一颗星星被观察到的位置与预测位置发生极小误差)都可能不仅是重要的,而且具有革命性的重要意义,如果它对理论结构有着深远的逻辑影响的话。”12第三,理论不仅受事实性知识的影响,理论本身也帮助预测一些未知的新事实。理论不单是陈述已经观察到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同其他业已察到的事实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而且会告诉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能观察到哪些新的事实。13第四,理论还限制着人们对经验事实产生兴趣的方向。“一般说来,对经验事实产生兴趣的方向首先将受到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的制约。与事实有关的某些问题的重要性为该体系的结构所固有。什么事实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关,在经验方面的兴趣就将集中于这些事实上面。理论不仅阐述我们所知道的事实,而且还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想要知道的事项,即那些需要回答的问题。此外,理论体系的结构还告诉我们,在对一个特定问题的若干可能答案中,可以有什么样的选择余地。”14

帕森斯指出,所有可由经验加以验证的知识都或隐或显地包含某种自成体系的理论。常常有人宣称他们的理论旨在仅仅说明事实,“让事实为自己辩护”。这种话是决不可信的。它实际上掩盖了这些人在“说明”事实时所隐含的理论体系。我们绝“不能由于一个人否认自己在建立理论就相信他的话,而不去考察他的言论中所隐然地包含的理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各门科学里,这种意义的‘经验主义’一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方法论立场”15

帕森斯还指出,科学的发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或特征。一是有关经验事实的知识的不断增长,二是对于经验事实的解释以及与之相连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的不断变化。“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二者之间的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原因’,二者处于一种紧密的相互依存状态。”16

综上所述,帕森斯提出了一种被他称为“分析的实在论”的理论立场,用来作为自己从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帕森斯一生所从事的社会学研究,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分析的实在论”的理论立场之上。换言之,帕森斯为自己一生的社会学研究事业确定的目标,就是要提出一些可以用来指导社会学经验研究的分析性理论框架。我们下面所要梳理的社会行动理论、社会系统理论和社会进化理论都是这种分析的实在论意义上的理论框架。

3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850—851 页。

4 帕森斯指出了三种有所不同的经验主义立场。第一种他称之为“实证主义的经验主义”。这种经验主义主张,凡是一个理论体系所指涉的具体现象,都应该能够根据该体系的各个范畴加以理解,或者只要我们了解了该体系各个变量的值,我们就必然能够预见这些具体现象当中所有将要发生的变化。第二种经验主义被称为“特殊主义的经验主义”。这种经验主义认为,“只有关于具体事物和具体事件的细节的知识才是客观知识。各种具体事物、各个具体事件之间根据一般概念可以加以分析的因果关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对这种因果关系,只能描述,只能按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第三种经验主义是“直觉主义的经验主义”。这种经验主义承认社会科学需要有理论或概念的成分,“但是认为这个概念性成分只能是一个个别化的成分,它一定要阐述诸如一个人、一个文化复合体等等具体现象的独特个性。如果把这种具体现象分解成为能够纳入不管哪一类一般范畴的各个成分,都一定会抹杀这种具体现象的个性,得到的不是正确的知识,而是对于实在的歪曲”。参见上书,第822—824页。

5 同上书,第825页。

6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834—835页。

7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835页。

8 众所周知,帕森斯终其一生都将理论研究当作自己最重要的工作。他戏谑地说自己“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论家”(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Routledge&Kegan Paul, 1951,扉页题词)。

9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7页。

10 在对“事实”一词的理解方面,帕森斯似乎也希望与经验主义立场划清界限。他明确地区分了“现象”和“事实”两个概念:“事实”是“依据一个概念体系对现象作出的在经验上可以验证的表述”;“现象”则是“真正存在的有形的实体”。“一个事实本身决不是现象,而是关于一个或有关几个现象的命题。”参见上书,第46页。

11 同上书,第7页。

12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8—9页。

13 同上书,第9—10页。

14 同上书,第10页。

15 同上书,第12页。

16 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