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结构论社会学理论

导论

本书讨论的主题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全书的内容,笔者拟在这里先对与主题相关的一些问题作一番简要说明。

首先,需要说明一下本书书名中所用“西方社会学理论”这一词组的含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组成这个词组的三个词语即“西方”“社会学”“理论”在含义上都充满歧异,不同的文献对它们有不同的用法。例如,“西方”一词在当代汉语文献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一是将其作为一个地理概念,用来指西欧国家及由其衍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二是将其作为一个政治概念,用来指涉在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及意识形态方面与上述地理意义上的西方国家同属一个营垒的国家,即上述地理意义上的西方国家再加上日本、韩国等地理上虽处于非西方位置但在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却与前者属于同一营垒的国家;三是将其作为一个意识形态概念,用来指涉在现代西方意识形态或学术传统中与马克思主义不同的那样一些意识形态或学术传统。在当代中国,“西方”一词的这三种用法在不同情境下各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价值,既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彼此排斥。又如,虽然绝大多数人都同意“社会学是关于社会的科学”这一说法,但对于“科学”一词的含义,人们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实证主义者将“科学”等同于“实证科学”,诠释社会学家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诠释性科学,马克思主义者则主张社会学应该是一门“辩证科学”意义上的“科学”。再如,偏向实证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主张只有借助严密的归纳—演绎格式将一组高度形式化的命题联结起来才能称之为科学理论,而更多的社会学家则主张在社会学领域内放宽“理论”的标准,将按照任一逻辑格式(而非仅限于严格的归纳—演绎格式)联系起来的一组关于社会现象的陈述(而非高度形式化的命题)都视为科学理论。显然,对这三个概念当中任何一个概念的含义作出不同的选择,都会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这一词组的理解产生影响。

为简洁起见,在此我们仅对这三个概念在本书中的意涵简单陈述如下:第一,本书所用“西方”一词主要表达的是一个地理概念,即用来指地理上处于西欧的那些国家及少数由其衍生的国家(美国、加拿大等),既不包括日本、韩国等在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与前者属于同一营垒的国家,也不从意识形态角度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及学术传统排除在“现代西方”的意识形态及学术传统范围之外。第二,本书所称的“社会学”,意指与神话和形而上学两种知识形态不同的所有现代经验科学(可以用经验事实对其适当性加以检验的知识形态),包括“实证科学”“诠释科学”“辩证科学”三种意义上的现代科学类型。第三,本书也将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即“一组以任一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用于解释相关经验事实的任意形式的抽象观念或陈述”,来理解“理论”一词的含义。简言之,本书所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指的是自孔德以来由西欧国家及其少数衍生国的学者或思想家发展出来的那些以任何逻辑格式联结起来、可用于解释经验性社会事实的抽象观念或陈述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对“西方社会学理论”所作的上述界定,和国内外社会学界绝大多数文献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理解是完全一致的,并不完全是笔者个人的主观选择。在西方国家出版的社会学理论教材或著述,前面基本上都不会添加“西方”两字,因为在西方学者看来,“西方社会学”就等于“社会学”,所有的“社会学”,甚至所有的现代社会科学,都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都是“西方”的,非西方国家并无现代“社会学”或现代社会科学。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学界,在著述或授课中谈及“社会学理论”时,如果所涉理论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的,意识到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之局限性的学者为了和这种立场保持距离,常会在所涉理论前加上“西方”二字,但这里的“西方”基本上是作为一种地理概念来使用的。例如,笔者主编的教材《西方社会学理论》所说的“西方”就是地理意义上的“西方”,其中所介绍的“西方”社会学理论不仅包括涂尔干、韦伯、帕森斯等人的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理论,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南京大学周晓虹教授撰写的《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刘少杰教授写作的《后现代西方社会理论》一书,以及其他几乎所有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主题的著述都是如此。再者,国内外梳理或考察社会学理论的著述也大多不将“科学”等同于“实证科学”,不把对“理论”概念的理解限制在实证主义的立场之上,而是把“科学”和“理论”概念的理解拓展到“实证科学”的界限之外,对它们作一种比实证主义者更为宽泛的理解。因为若不如此,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社会学家,包括孔德、涂尔干、马克思、韦伯、帕森斯等人所提出的那些有关社会的理论陈述,都将被排除在“社会学理论”的范围之外,社会学领域中的“科学理论”亦寥寥无几,这既不符合社会学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社会学及其理论研究工作的开展。

其次,还需要说明一下本书书名中“理论的逻辑”几个字眼的含义。本书的书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美国社会学家杰弗里·亚历山大的《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一书,本书与后者的书名之间只存在几个微小的差别:其一,本书的书名中有“西方”二字,后者则没有。其实,后者所讨论的对象也只限于“西方”,但如前所述,对于亚历山大这样一位西方社会学家来说,“社会学理论”基本上就等于“西方社会学理论”,西方世界之外的社会学理论并不在他的视野之内。但对于笔者这样一位中国学者而言,则自然不能接受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世界社会学理论的这种忽视。在书名中明确加上“西方”二字,即意味着本书所讨论的对象仅限于“西方”,而未包含西方之外的社会学理论。其二,本书使用的是“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而非“社会学的理论逻辑”,这是因为依笔者的理解,“社会学理论的逻辑”与“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两者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前者仅指“社会学理论”的“逻辑”,后者则指“社会学”的“理论逻辑”。换言之,前者关注的只是存在于各种得到明确表述的“社会学理论”(如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或《经济与社会》等著述中明确阐述的那些社会学理论)当中的“逻辑”,而对于“社会学理论”之外的那些经验性社会学研究(如韦伯早期的一些关于经济史或现实问题的著述)中可能包含但未明确陈述的“理论逻辑”则不予关注;反之,后者所关注的则不仅包括“社会学理论”中的逻辑,而且包括经验性社会学研究中的“理论逻辑”。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依笔者之见,“理论”的意涵应该主要限于在社会学或社会理论家著述中得到明确阐述的那些被认为属于“理论”层次的内容,而不应该包括各种经验研究(包括理论家的)著述中虽然包含但未得到明确陈述的那些(可能具有理论意涵的)内容,否则“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界限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因为任何一项经验研究成果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涵,这样一来,一项关于社会学理论逻辑的研究就需要将所有社会学研究的文献都纳入自己的讨论范围,这将会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尽管存在上述差别,本书的主旨与亚历山大的著作之间仍然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试图对西方社会学一般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1准确地说,是要对自孔德以来的西方社会学领域中社会学家用来指导自己开展社会研究的各种一般“理论”——既包括由“正宗的”社会学家如涂尔干、韦伯、帕森斯、舒茨、亚历山大、吉登斯等建构出来的那些理论,也包括由“正宗的”社会学领域之外的思想家如马克思、卢卡奇、葛兰西、霍克海默、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福柯、利奥塔等提出而被社会学家引进社会学研究过程的那些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如果我们将社会学家用来指导自己研究工作的每一种一般理论都视为一种“范式”的话,那么,正如瑞泽尔所说,社会学的确是一个以多范式为特征的学科,它永远无法像库恩所宣称的那样,最终“成熟”到在众多相互竞争的一般理论中有一个能够暂时脱颖而出成为社会学领域所有或绝大多数学者共同认可的唯一主导理论即“范式”,从而使自己达到孔德在提出“社会学”一词时曾经期待的那种可以与自然科学媲美的“科学”状态。除了传说中帕森斯的理论曾经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短暂地被西方社会学家视为这样一种主导理论之外,在孔德以来的近两百年的时间里,诸多相互竞争的理论范式并存似乎确是社会学领域中的常态。这就向社会学者——无论是社会学理论的研究学者,还是期待以某个社会学理论来引导自己研究工作的经验研究学者——提出了一些特别的问题:这些不尽相同的社会学理论之间在逻辑上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异和同究竟何在?我们如何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理论加以选择?本书的主旨,就是试图对这些问题给出一个笔者自己的回答。

亚历山大的著作已经表明,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并非一个新的话题。实际上,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位后来的社会学家在对自己的理论进行阐述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要在自己的著述中对之前的社会学理论成果进行梳理,其中一些著述就包含了对社会学的理论逻辑进行讨论的内容,如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社会学理论成果的不断增多,逐渐出现了许多专门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叙述的著作,这些著作一般也会对所述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有所分析。此外,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以分析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为宗旨的著作,如马丁代尔的《社会学理论的性质和类型》,弗里德里克斯的《社会学的社会学》,瑞泽尔的《走向一种整合的社会学范式》《社会学:一门多范式的科学》《社会学中的元理论》,亚历山大的《社会学的理论逻辑》,等等。在这些产生于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的著述中,西方学者根据自己对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或异同关系的理解,对社会学理论进行整理归类,提出了一些不尽相同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波洛玛2、瑞泽尔3、周晓虹 4等人曾经对西方学者提出的一些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进行了简要的概括。这些概括为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提供了一个可资利用的新起点。参照这些概括,我们可以对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学分类模式作更为深入细致的梳理。

在对瑞泽尔等人的概括稍加整理后,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理论社会学家个人(如马克思、恩格斯、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等)为分析对象,依据这些人所提出的社会学理论在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将理论归结为不同的“学派”或“范式”。如索罗金将在撰写《当代社会学理论》一书时流行的社会学理论归纳为机械论学派、地理学派、生物学学派、生物—社会学派、生物—心理学派、社会学学派、心理学派和心理—社会学学派等不同“学派”;马丁代尔将相关社会学理论归纳为实证主义的有机论、冲突理论、形式学派、社会行为主义和社会学功能主义等不同“学派”;艾弗雷特则将各种社会学理论归纳为马克思主义、弗洛伊德主义、涂尔干主义、韦伯主义、现象学派、常人方法学、符号互动主义、交换论等不同“范式”等。通过这些分类模式,我们可以对各个理论社会学家所提出的理论之间的异同获得一种比这些分类模式不存在时更为清晰的描述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分类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它只是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社会学理论进行了初步的概括,其概括程度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层次,因而无法回答人们在看到这些分类模式归纳出的“学派”或“范式”之后很自然会提出的一个问题:这些不同的“学派”或“范式”之间又是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我们还能对它们之间的异同作更进一步的概括吗?

大概正是出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考虑,一些学者对不同学派或范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概括程度更高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这种分类模式又至少包括两种亚类型。一种亚类型可以称为“一维分类模式”,即从某个单一的分析维度出发,对各种社会学理论“学派”或“范式”做进一步的归纳,将它们概括为内涵更深、外延更大的一些(一般是两个)理论类型:如小威廉·卡顿基于各种社会学理论在社会学本体论和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预设(社会现实本质上是一种像自然界那样外在于个体主观意志的客观世界,还是一种与自然界不同的由个体行动者通过主观有意义的行动建构出来的意义世界),将它们进一步归纳为“自然主义社会学”和“泛灵论社会学”;马丁代尔也从同样的角度出发,将自己提出的那些社会学理论学派进一步归纳为“科学主义社会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学”;吉登斯基于同样的维度,将所有社会学理论归纳为“实证主义社会学”和“解释性社会学”;另一些学者,如卡茨等人,则依据各种社会学理论所侧重研究的社会现实层面,将它们进一步归纳为“宏观社会学”和“微观社会学”;还有一些学者,如弗里德里克斯,则从各种社会学理论的提出者企图在社会现实中所起的作用这一维度将它们归纳为“牧师型”和“先知型”。可以看到,这些分类模式虽然都是其提出者从某个单一维度出发对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到的,但其提出者所使用的分析维度并不一样。如果能将其中的两个或几个维度结合起来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更为概括、更为完备的分类模式。基于这种思路,一些学者提出了另一种概括程度更高的社会学分类模式,即“两维分类模式”。如美国社会学家波洛玛就将小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和弗里德里克斯使用的分析维度相结合,提出了一个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波洛玛用图0-1将这一分类模式表述如下:5

图0-1 波洛玛有关现代社会学理论的分类

美国社会学家瑞泽尔则认为,小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社会学理论在关于社会现实本质上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这一问题方面所隐含的基本预设)和卡茨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社会学理论侧重的对象是宏观还是微观层面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现实本身就包含的两个分析维度,即客观—主观维度和宏观—微观维度。从分析的角度看,社会现实本身既是一个由客观—主观两个层面构成的连续统,也是一个由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构成的连续统。一个完美的社会学理论本应该全面关注社会现实的这四个层面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只关注其中的一个层面。但遗憾的是,现实中既有的社会学理论却往往是片面地关注其中的一个层面。因此,如果将这两个维度相结合,就既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现实的不同分析维度以及一个理想的社会学理论应该关注的各个方面,也能构成一个新的、与波洛玛模式有所不同的两维度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来描述和理解既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容易令人感到困惑的是,瑞泽尔从这两个分析维度区分出来的社会学理论类型(“范式”)只有三种而非四种(见表0-1)。6

表0-1 瑞泽尔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

瑞泽尔的看法给后人很大的启发。在他之后,美国社会学家亚历山大按照与瑞泽尔大体相同的思路(社会现实本身包含主观—客观和宏观—微观两个分析维度和四个层面,理想的社会学理论应该同时关注这四个层面及其相互关系,但现实中的社会学理论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等)将小威廉·卡顿、马丁代尔、吉登斯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和卡茨等人使用的分析维度(只不过将宏观—微观这两个社会现实的分析层面表述成个体或“行动”和集体或“秩序”两个层面)相结合,提出了一个与瑞泽尔有所不同的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0-2)。7

图0-2 亚历山大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

受亚历山大的启发,澳大利亚社会学家沃特斯又沿着与亚历山大同样的思路提出了一个类似的两维度—四范畴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0-3)。8

图0-3 沃特斯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

同样受上述模式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周晓虹也沿着瑞泽尔、沃特斯等人的思路方向,提出了一个与他们的模式大体相似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图0-4)。9

图0-4 周晓虹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

显然,和前面那些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的理论为单位进行分析所形成的分类模式一样,上述抽象和概括程度更高的分类模式对于我们理解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深化了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理解,对于我们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逻辑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对西方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梳理不仅可以从多种维度(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维度、理论具有的社会功能维度等)入手,而且可以甚至需要从抽象和概括程度不同的多个层次来进行。至于需要分成多少不同的分析层次,取决于研究者具体分析的需要。以我们上述叙述为据,可以认为,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分析至少需要从两个层次切入:首先,是以社会学家个人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不同社会学家提出的那些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辨析,根据它们在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等方面的异同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将它们归结为不同的类型(我们可以将这一层次上的分类称为“初级分类”,并依照学界惯例将这些类型称为“学派”,也可以赋之以其他称谓,只要约定俗成即可)。其次,则是以这些初级分类得到的理论类型(如“学派”)为单位,对这些不同理论类型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辨析,根据它们在一些更为基本的理论和方法论预设等方面的异同对它们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从而将它们进一步划分为概括和抽象程度更高的一些不同类型(我们可以将这一更高层次上的分类称为“次级分类”,并赋之以与初级分类不同的称谓,如“范式”,或“研究纲领”,或“传统”等,同样只要约定俗成即可。在本书中我们将简单地将它们称为“理论类型”)。通过至少这两个层次的比较、分析和概括,我们就可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和逻辑有一个大致的把握。

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上述两级抽象概括而形成的这些分类模式,可能还是无法满足我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加以把握的需要。其症结在于:通过上述步骤形成的这些分类模式其实还只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类模式,而非一种动态的过程分类模式。它们可以帮助我们回答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把既有的社会学理论看作一个由诸多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静态的、结构的总体,那么这个总体在结构上是由哪些成分(理论或者理论类型)构成的,这些成分之间在逻辑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但却不能帮助我们回答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是或不满足于把既有的社会学理论简单地看作一个由诸多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静态的、结构的总体,而是像实际上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将它看作一个由诸多并非同时形成而是在一个历史过程中相继形成的理论或理论类型构成的动态的、过程的总体,那么,这个动态的总体在过程上是由哪些成分组成的,这些成分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又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换言之,从一种比较完整的意义上讲,我们所谓社会学理论的“逻辑”本身也应该包括两种意义,即静态的结构逻辑和动态的过程逻辑。这两种意义上的逻辑对于我们把握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说都是重要的、缺一不可的:前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知其“然”),从而使我们能够从单个社会学理论或理论类型与由其参与构成的社会学理论总体之间的结构性相互关系中去更好地理解两者;后者则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明确社会学理论之间为何会以及如何形成了这样一种逻辑关系(知其“所以然”),从而使我们能够从单个社会学理论或理论类型与由其参与构成的社会学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去把握两者。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们看到,一些探究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学者没有满足于提出上述一类静态的结构模式,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一些社会学理论动态演进模式。例如,沃特斯就以自己提出的上述社会学分类模式为基础归纳了一个动态的分类模式。他把自孔德以来的西方社会学发展历程划分为古典、现代和当代三大阶段,认为自己划分出来的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都先后经历了这四个阶段,因而分别形成了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各种亚类型。如建构主义社会学就先后形成了韦伯和齐美尔等代表的古典建构主义、符号互动论和现象学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代表的现代建构主义社会学,以及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代表的当代建构主义社会学;功能主义社会学也相应地先后形成了斯宾塞和涂尔干等代表的古典功能主义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的现代功能主义,以及新功能主义代表的当代功能主义;功利主义社会学同样先后形成了马歇尔和帕累托等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社会学、交换理论代表的现代功利主义社会学,以及理性选择理论等代表的当代功利主义社会学;批判结构主义则先后形成了马克思、恩格斯代表的古典批判结构主义、“批判理论”和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代表的现代批判结构主义,以及沟通理论和后结构主义等代表的当代批判结构主义社会学。详见表0-2。10

表0-2 沃特斯的社会学理论动态分类模式

受沃特斯启发,周晓虹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社会学理论动态分类模式,区别仅在于用“后现代”这个概念来指称沃特斯所称的“当代”时期(见表0-3)。11

表0-3 周晓虹的社会学理论动态分类模式

借助上述这样一种动态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我们就能够从横向的结构和纵向的过程两个维度来对西方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和描述,从而取得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一种相对更为周全的理解。这也是笔者在本书中试图达到的目标。

那么,本书将按照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来描述和分析西方各种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呢?在上述社会学分类模式中,有没有一种可供我们直接加以利用或参考的模式,作为我们描述和分析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基本框架呢?如果有的话,那是哪一种呢?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的回答是:尽管上述分类模式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发,但若从细节来看,其中并没有哪一种令笔者感到完全满意,感觉适合直接用来作为描述和分析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基本框架。因此,我们必须构建一种就我们想要达到的目标而言相对更为合适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对于读者来说,这也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本书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本书的撰写正是基于笔者从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目标出发,在近二十年社会学理论教学生涯中生出的对现有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的不满足感,以及对构建一种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之需要的强烈意识。

那么,上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的不足或不合适之处主要体现在哪里呢?

基于前面的叙述以及一些基本的逻辑要求方面的思考,笔者认为,为了达到尽可能适当地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目标,一个完备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第一,从内容方面看,要尽可能将所有从把握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任务的角度看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都涵盖在内,尽量避免遗漏。注意,这里说的是尽可能将所有“有代表性的”理论涵盖其中,而非将所有理论都包容进来,因为这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当然,这样一来,有可能会在探讨社会学理论逻辑的学者当中引发哪些理论属于“有代表性的”的争议,因为即使我们把“代表性”的内容限定在“从把握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任务的角度看具有代表性”这一范围,“代表性”一词的含义仍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作为一个基本要求,这乃是必须提出来的。

第二,从结构方面看,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或层次:首先,是以个别社会学家提出的理论为单位,对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根据它们之间在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对它们做出初步的分类,得到一个初级分类模式;其次,是以这个初级分类模式包含的各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为单位,对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根据这些类型之间在一些更为基本的理论和方法论预设方面的异同对它们进行分类,得到一个抽象和概括程度更高一层但依然属于静态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最后,以这个抽象和概括程度更高一层的静态分类模式为基础,依据社会学理论演进的历史进程,构建出动态的社会学分类模式。

按照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对前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作一简要分析和评价。

首先可以确定,无论是从内容的完备性还是结构的完备性来看,在上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中,沃特斯和周晓虹使用的分类模型都比它们之前的那些分类模式更为完备。从“内容完备性”这一要求来看,由于在时间上相对晚出,覆盖的时段较长,沃特斯和周晓虹建构的分类模式自然要比上述模式中那些先于它们形成的模式在内容上更趋完备。从“结构完备性”这一要求来看,沃特斯和周晓虹使用的分类模式也比之前的那些模式更为完备:只有它们明确地包含初级分类、次级分类和动态分类三个维度或层次,为我们提供了符合“结构完备性”这一标准的两个典范。前面的那些模式要么止于初级分类层次,要么止于次级分类层次,都没有明确包含一个动态的分类模式。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从把握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这一目标看,沃特斯和周晓虹建构的上述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仍然有一些不合用的地方。这些不合用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两种分类模式都在次级分类层次上,将所有具有代表性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划分为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演进的所有阶段自始至终都存在的四个基本类型,同时在动态分类层次上,将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演进历程划分为所有四种基本类型都统一经过的三个发展阶段。例如,在沃特斯的分类模式中,所有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学理论都可归为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四种基本理论类型之一,而且每一种都可以按照经典阶段、现代阶段和当代阶段进一步划分。换言之,无论是在西方社会学发展的经典阶段,还是现代阶段或当代阶段,都存在着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四种基本的理论类型。整个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演变过程就被描述成这四种基本的理论类型各自从经典阶段经过现代阶段再到当代阶段的平行变化过程。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这四种理论类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但这种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不会使它们各自在基本理论和方法论预设方面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因而始终保持自己原来的“类”本质不变——否则就不应该使用原来的“类”名称来称呼它们。这样一种分类模式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导致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误解:

首先,模糊了存在于“当代”社会学理论中的试图对前两个阶段的不同社会学理论取向进行整合的基本倾向,可能会使读者误以为“当代”阶段的各类社会学理论只是对前面两个阶段就已经存在的同类社会学理论在更高水平上的一种延续而已。事实上,尽管“当代”阶段的许多社会学理论与之前的某种或某些社会学理论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连续性,但它们并不只是在更高的理论水平上对前面某一或某些相应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是在与之前的某一或某些相应理论保持一定的逻辑联系的前提下,在基本的理论和方法论预设方面产生了一些与理论先辈相比具有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使得它们无法再简单地与先前的那一种或那些理论归为一类了。以“新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为例:虽然新功能主义是在主要批判继承旧功能主义的一些基本理论预设(如社会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系统等)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其他各派社会学理论的一些合理之处而形成的,但新功能主义在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也发生了与旧功能主义相比具有根本性质的变化(如社会系统不是一种完全外在于行动者行动过程的独立实在,在社会现实中发生的不是社会系统对个体行动的单向约束和形塑作用,而是系统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建构等),从而使得人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功能主义与旧功能主义已经不属于同一类型了。用本书将要使用的术语来说,旧功能主义理论属于“结构论社会学理论”范畴,新功能主义则超越了“结构论社会学理论”范畴,转变成为一种属于“互构论社会学”范畴的理论了。沃特斯和周晓虹的分类模式都无法将这样一种变化揭示出来,从我们所欲达到的目标来说,这应该可以被视为二者隐含的一个局限。

其次,也模糊了这四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之间可能存在的一种前后相继的内在发展逻辑,使人误以为它们可能真的是同时产生的,但事实却并非一定如此。以沃特斯的分类模式为例,在他提出的建构主义、功能主义、功利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这四个他认为在西方社会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中,以韦伯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理论类型和以马歇尔、帕累托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类型实际形成的时间,要晚于以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理论为代表的“批判结构主义”理论类型和以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类型。前两种类型作为社会学或社会理论中的两种理论类型,都是形成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其成熟期甚至可以确定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理论形成和成熟于20世纪初,齐美尔的社会学著述也大多发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后面两种类型则都是形成于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成和成熟于1845—1860年间;孔德、斯宾塞的社会学理论也是形成和成熟于1830—1880年间。事实上,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作为沃特斯所谓建构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的奠基者,韦伯和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作为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以孔德、斯宾塞等人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理论这两类在其之前就已经基本形成的社会理论类型进行对话的一个方面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若不对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这两大先行理论有所了解,就难以理解和说明韦伯和齐美尔社会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马歇尔、帕累托代表的所谓“功利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的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可以说,在沃特斯的社会学分类模式中,“建构主义”和“功利主义”社会学理论类型与“功能主义”和“批判结构主义”理论类型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诸理论类型之间的并列关系,而是前后相继的对话关系。沃特斯的分类模式对于存在于其划分出来的四种理论类型之间的这种内在对话关系也无法加以揭示,因而可以说是其隐含的另一个局限。自然,这一局限也同样存在于周晓虹的分类模式中。

最后,还模糊了从西方社会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演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之间可能存在的内在发展逻辑。在从动态角度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分类和描述时,沃特斯和周晓虹的分类模式其实主要是依据物理学意义上的时间概念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进行类型划分,据此分出“经典”、“现代”和“当代”(或“后现代”)三个物理时间意义上的演变阶段,由此形成“经典”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学理论和“当代”或“后现代”社会学理论三种社会学理论类型,但这三种理论类型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也就是单纯的物理时间意义上的先后关系,而非逻辑意义上的先后关系。至于从西方社会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在这三个阶段(或类型)之间是否可能存在一定的内在发展逻辑,从这两个动态分类模式中我们并不能看到。因此,就揭示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这一目标来说,这也可视为二者隐含的第三个局限。其实,导致这一局限的原因和导致前面第二个局限的原因是同一个,即两者在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动态类型加以区分时划分出来的三个阶段(或类型)都只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时段,而非逻辑意义上的环节。

需要再次说明,上述所谓“局限”,都是从本书所欲达到的目标,即“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这一目标的角度来看,才能算作局限。如果我们的目标不是把握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而是单纯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实际历史进程进行描述,那无论是沃特斯的分类模式还是周晓虹的分类模式,应该说可能都是一种合适的工具,不存在上述所谓的“局限”。但就本书设定的理论目标而言,它们是不适用的。为了达成我们的目标,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笔者将在下一部分对本书使用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作一简要勾勒。

在当今国内外社会学界,绝大多数社会学家都把“社会”与“个人”(或者“结构”与“行动”、“宏观”与“微观”等)之间的关系问题视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并根据社会学家对这一核心问题的不同回答将他们的理论划分为两种不同甚至对立的基本类型,其中一类强调“社会”对于“个人”所具有的独立性、外在性和约束性,另一类则强调“个人”对于“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建构性。前者通常被人们赋予“自然主义”社会学、“社会物理学”、“社会实在论”、“结构主义”社会学、“宏观社会学”或社会学中的“社会事实”范式等不同名称,后者则通常被人们赋予“人文主义”社会学、“社会现象学”、“社会唯名论”、“建构主义”社会学、“微观社会学”或社会学中的“社会行为”、“社会诠释”范式等不同名称。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像拉法格、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列宁、布哈林、列斐伏尔、布洛维等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当今大多数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所认可的那样,确定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回顾包括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在内的西方社会学理论演变史,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并非一开始就是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学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西方社会学理论在特定历史阶段演变发展的一个结果。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之后的一段较长的历史时期(约自19世纪30年代至19世纪末,即孔德提出建构一门关于社会的自然科学这一倡议至韦伯、齐美尔、滕尼斯等人的社会学理论大致形成的时期)内,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者所关注和争论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是将社会学家划分为不同理论阵营的首要问题,并非“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一个从哲学领域继承下来的古老问题,即社会现实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西方社会学理论中最初的分歧和对立,正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围绕着这一问题,形成了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和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两种最早的社会学理论基本取向。前者认为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精神性的而非物质性的,虽然社会现实是由人们以一定的物质因素为条件建构的,但决定着社会现实得以形成、维持和变迁的最终因素却不是这些物质因素,而是渗透在人们的行动当中、引导和约束着人们行动的那些精神性因素,如社会的知识或道德共识。我们可以将持这种理论立场的社会学称为“唯心主义社会学”,这种社会学由孔德首倡,继之在涂尔干和帕森斯等几乎所有或至少绝大多数非马克思主义取向的社会学后继者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相反,后者则认为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而非精神性的,虽然社会现实是人们在特定观念、意识的引导和约束下通过自己的行动构成的,但决定着社会现实得以形成、维持和变迁的最终因素并不是引导和约束着人们行动的那些意识因素,而是使特定意识引导下的社会行动得以发生和持续的那些物质因素。我们可以将持这种理论立场的社会学称为“唯物主义社会学”。12这种社会学由马克思、恩格斯首倡,继之在拉法格、考茨基、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列宁、布哈林、卢卡奇、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阿尔都塞、列斐伏尔、柯亨等几乎所有或至少是绝大多数马克思主义取向的社会学后继者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发挥。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首先是这两种社会学基本理论取向的形成和对话史,西方社会学理论在其形成之初的大约半个世纪里的面貌,基本上就是由这两种社会学基本理论取向之间的分歧和对话形塑而成的。因此,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首要任务便是把握住由孔德开启的“唯心主义社会学”和由马克思、恩格斯开启的“唯物主义社会学”这两种社会学的基本类型及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然而,尽管孔德创立的实证主义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这两种社会学理论取向在“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根本分歧,但它们对另外一个问题的看法却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上述“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在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等被后人以“人文主义”等不同名称来加以称谓的社会学理论取向形成之前,在“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无论是社会学中的实证主义者还是社会学中的马克思主义者,几无例外地站在被后人以“自然主义”等不同名称来加以称谓的那种立场上。换言之,尽管在“社会现实本质上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这一问题上,实证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但在“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他们却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它们与被称为“人文主义”的社会学理论类型构成了一种新的对立面。正是因为如此,在它们之后出现的韦伯“理解社会学”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才是作为它们共同的对话者、通过与它们的对话而形成的。也只是在这样一些对话者出现之后,“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才得以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逐渐呈现和明确起来,并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另一个引发重要分歧和争论的核心问题。若不理解韦伯“理解社会学”等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与在其之前形成的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个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之间的这种对话关系,我们就不能很好地理解在它们形成之后由它们与前两种“自然主义”类型的社会学理论共同组成的西方社会学理论整体的形成过程和内部逻辑。

不过,需要加以说明的是,通常人们以为这些被称为“人文主义”等的社会学理论取向主要是出现在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内部,而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内部则不存在,并因此主张在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这两种社会学理论取向的基础上,加上一个“人文主义”之类的社会学理论取向,视它们为西方社会学的三大基本理论取向。13事实上,这些以强调“个人”对于“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性、能动性和建构性为特征的社会学理论取向,虽然首先形成于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内部,但其影响却并未限制在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内部,而是扩大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阵营。众所周知,在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同时代的马克思主义者之后,出现了一批“人文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葛兰西、霍克海默、阿多诺、弗洛姆等,这些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取向上与韦伯、齐美尔等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家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事实上正是源于他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韦伯、齐美尔、弗洛伊德等非马克思主义“人文主义”社会学家的影响。尽管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对社会世界中人之主观能动性的强调不可能达到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家那样强烈或极端的程度,但他们朝着这个方向去推进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倾向,是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家朝着相同方向去推进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倾向一样鲜明的。如果忽略掉他们与后一个群体之间的这种“家族相似”性质,只看到他们作为马克思主义者与后者之间的差异,而未能看到他们与后者之间的共同性,那么,就无法对他们的理论,他们的理论与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在内的那些被称为“科学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理论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并作出恰当的理解。因此,在进入20世纪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大体自20世纪初期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即韦伯、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形成至亚历山大、吉登斯、布迪厄、哈贝马斯等人提出各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的时期)里,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整体是由两组对立阵营构成的。其中一组是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之间的二元对立,另一组则是“自然主义”之类的社会学取向与“人文主义”之类的社会学取向之间的二元对立。这两组对立阵营有所交叉,构成了一个复杂的西方社会学理论结构。对于这样一个理论结构,我们原本可以仿照亚历山大、沃特斯等人的方式以一个十字坐标图来加以表示,见图0-5:

图0-5 可能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之一

但这样一种图示隐含与之前的同类图示一样的局限:它只是一种静态的结构模式,而非一种动态的演化模式,因而不能将两种“自然主义”取向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与两种人文主义取向的社会学理论类型之间存在的那种动态的时间和逻辑关系呈现出来。若既要将到目前为止形成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内部的结构逻辑呈现出来,又将其内部的动态逻辑呈现出来,我们就需要一种动态的结构模式。如表0-4:

表0-4 可能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之二

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取向的出现,导致了西方社会学中一种新的二元对立即“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的关系问题上的二元对立的形成,致使原来至少从表面上看显得各自统一的非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内部也出现了理论立场方面的分化和对立,这给两个阵营内部的社会学家都带来了不安。克服这种理论立场方面的分化和对立,在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学理论立场的统一,形成一种更为综合、更具包容性的社会学理论,成为之后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家持续努力的一个方向。帕森斯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行动理论研究被视为在理论综合方面最早进行的一次尝试,但这一尝试被西方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是一次失败的尝试。帕森斯不仅未能成功地完成期待中的理论综合,而且还在西方社会学中引发了更为激烈的争论,造成了西方社会学理论内部更为严重和多样的分化和对立。直至20世纪中后期,对社会学理论碎片化的普遍不满终于催生了一大批新的综合性理论,从而将西方社会学理论从整体上推进到一个以理论综合为基本特征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形成的各种以理论综合为宗旨的社会学理论,如彼得·伯格和卢克曼的社会建构理论、亚历山大的新功能主义、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乔纳森·特纳的社会学理论综合纲领等,在理论立场上都试图超越之前的西方社会学理论中存在的某些二元对立(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或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的对立,或者这两种对立),从而不再能够被简单地归入之前的某一理论类型,而必须被归结为与之前所有类型都有所不同的新的理论类型。从逻辑上说,这种新的理论类型是以之前的那些理论类型为基础、通过对后者进行理论综合而形成的。因此,不论是从时间角度还是从逻辑角度看,它们都应该被置于之前的那些理论类型之后。由此我们便可以将表0-4加以补充延伸,得到表0-5这一新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

表0-5 可能的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之三

然而,故事并未到此结束。20世纪中后期,大致在各种综合性社会学理论形成的同时,西方思想界出现了一股向包括上述所有社会学理论类型在内的“现代主义”哲学和科学思潮发起挑战的新思潮,这股新思潮被后人称为“后现代主义”。我们上面述及的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和综合理论这三种西方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类型,虽然在“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鲜明的对立(自然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对个人行动的决定作用,人文主义强调个人行动对社会结构的建构作用,综合理论则强调社会结构和个人行动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建构),但在更为抽象、更为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却也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其中最基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坚持认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社会结构或个人行动)是一种外在于/独立于我们的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纯自然的客观实在,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或再现这样一些纯自然的客观实在,只有相对而言最为准确地把握或再现了这些纯自然的客观实在的研究结果才是可被接受的,这样的结果只能有一种。如果我们把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称为“朴素实在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朴素实在论”不仅是上述三种西方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的共同理论预设,而且是包括西方现代哲学和科学在内的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和文化的共同理论预设。后现代主义者挑战的正是这样一种为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和文化共同认可的“朴素实在论”预设。他们否认我们的认识对象是一种完全外在于/独立于我们的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纯自然的客观实在,认为所有的认识对象都是我们在特定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出来的一种“话语性实在”;否认认识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或再现这种纯自然的客观实在,认为认识过程其实不过是我们在特定理论、符号或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对现实加以建构的过程;否认在不同的认识结果中只有一种是唯一正确的、可以接受的,主张认识结果或“真理”的多元性。这种后现代主义思潮不可避免地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西方思想界、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作为这种影响的表现之一,在西方社会或社会学理论界也出现了一些带有强烈后现代主义倾向的理论立场。其结果是,在上述三种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类型(我们可以根据共同持有的基本理论预设将它们归为一个外延更大的类,并依据它们共同的基本理论预设与整个西方现代主义思潮之间的共同性,将它们称为“现代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外,形成了一种从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立场出发,与这三种类型对立并向其发起挑战的新理论取向或理论类型。根据它们在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预设方面与后现代主义思潮之间的共同性,我们可以将这种新的社会学理论取向或类型称为“后现代主义社会学理论”,并将它们补充到表0-6中,构成一个更为完整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分类模式(见表0-6)。

表0-6 本书采用的社会学理论动态分类模式

表0-6中第二行试图用四个关键词来分别表示“自然主义”“人文主义”“综合理论”“后现代主义”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的理论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自然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现实是一种外在于个人主观意识,不仅具有自身独立的结构、机制和规律,反过来还对个体行动者具有约束或强制作用的客观实在,所以我们用“结构”一词来作为它的关键词;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现实是由无数个人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动或实践建构出来的,所以我们用“建构”一词来作为它的关键词;各种综合性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社会结构和个体行动之间的相互建构,认为社会现实是由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塑造而成的,所以我们用“互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最后,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是主张社会现实和个体行动意义都是我们在特定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出来的,由于不同话语体系的多元性以及相互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我们在不同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建构起来的社会世界或意义世界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多元性或复数性,所以我们用“复构”一词来作为它们的关键词。14相应地,出于简洁起见,我们也可以以这四个关键词为据,将这四种社会学理论类型分别改称为“结构论”、“建构论”、“互构论”和“复构论”。

上述分类模式,就是本书最终用来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进行梳理的基本框架。对这一分类模式内部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整理和说明,就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按照这一框架,本书将由四卷组成,分别对自然主义(或结构论社会学)、人文主义(或建构论社会学)、综合理论(或互构论社会学)及后现代主义(或复构论社会学)四种社会学理论基本类型内部各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及该理论类型与其他相关理论类型之间的逻辑进行梳理和说明。有关自然主义(或结构论社会学)和人文主义(或建构论社会学)理论类型的那两卷,又将划分为上下两部分,用来对这两种基本类型内部的两大阵营(非马克思主义阵营和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各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及该理论阵营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分别进行梳理和说明。

在导论的最后部分,笔者要特别申明几点:

第一,本书不是一部新的关于西方社会学理论史的著述,而是如笔者在导论的开篇就已经言明的那样,只是一部试图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和说明的著述。虽然笔者在上文初步勾勒的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西方社会学理论历史进程所包含和贯穿的内在逻辑,因而我们在叙述顺序上也将尽可能按照各种社会学理论或理论类型在形成时间方面的顺序来加以组织,但它毕竟不是历史进程本身。它只是在基本逻辑方面与贯穿西方社会学理论历史进程的逻辑相一致,但在具体细节上却并非如此。例如,按照历史的实际进程,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形成之后才出现的。如果我们叙述的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进程,就应该把对涂尔干社会学理论的叙述放在对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叙述之后。但是,从逻辑关系上看,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是在批判性继承孔德社会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后者所含逻辑在更高水平上的进一步发挥和完善,因而实质上是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形成的重要逻辑环节(也正因为如此,涂尔干才被人们视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真正奠基人)。如果不把涂尔干社会学理论和孔德社会学理论放在一起,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内在逻辑环节加以叙述,而是将其置于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之后再进行叙述,那么,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基本内容、特征和逻辑的叙述就将是支离破碎的。这背离了本书帮助读者梳理和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目的。同样,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是在韦伯、齐美尔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如果我们叙述的是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历史进程,也就应该把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叙述放在对韦伯、齐美尔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叙述之后。但依笔者的理解,从逻辑关系上来看,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同样是由孔德开创、由涂尔干奠基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形成和完善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甚至可以被视为对这一社会学理论类型的最终完成。因此,如果不把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和孔德、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放在一起,作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内在逻辑环节来加以叙述,而是将其置于韦伯等的人文主义社会学理论之后再加以叙述,那么,本书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基本内容、特征和逻辑的叙述也将是不完整的。

第二,本书也不是一部关于书中述及的各社会学家之社会学理论或思想的形成史,因此不会对所涉及的社会学家的思想或理论的形成过程进行细致的考察和叙述,而只是对各社会学家在其思想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某一对西方社会学理论整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对于我们理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逻辑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框架及其与其他社会学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描述和分析。例如,众所周知,马克思的思想就经历过从早年的“青年黑格尔主义”,到后来的费尔巴哈式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这样一个演变过程,但本书并不会对马克思个人的思想史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而是径直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时期的理论内容、特征及其逻辑进行描述和分析。同样,韦伯和涂尔干的思想也经过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我们也不会对他们个人思想的演变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而是直接选取笔者认为他们对西方社会学理论(注意:是对西方社会学“理论”而非对西方社会学的经验研究)整体发展过程最具影响的那一思想或理论(例如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理论、涂尔干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理论的阐述等)进行描述和分析。就此而言,本书既不能满足读者研习西方社会学理论史方面的需要,也不能满足读者了解书中涉及的那些社会学家个人的思想史方面的需要。想要满足这些需要的读者,只能通过其他的途径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对于存在这方面需要的读者来说,本书对西方社会学理论逻辑的梳理和分析,或许也能够给他们带来某些启发。若能如此,那就是本书额外的一项成果了。

1 正如默顿所阐释的那样,根据理论概括的内容和抽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社会学理论至少区分为“一般理论”和“中层理论”两个不同的层次:前者指的是概括和抽象程度最高、我们研究所有社会现象时都或隐或显会用到的那些理论,如古典马克思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符号互动主义、社会交换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等;后者指的是概括和抽象程度较低、只适用于有限范围的那样一些理论,如自杀理论、参考群体理论、社会流动理论、角色冲突理论等。本书梳理的是社会学中的一般理论。

2 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一章。

3 G.Ritzer, “Sociological Metatheorizing and a Metatheoretical Schema for Analyzing Sociological Theory,”in G.Ritzer, Sociological Theory, McGraw-Hill, 1992.

4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导论。

5 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第15页。

6 G.Ritzer, Sociological Theory, p.673.

7 亚历山大本人在其相关著述中并没有给出这一图示,这一图示是由澳大利亚社会学家沃特斯给出的。参见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164页。

8 同上书,第6页。

9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32页。

10 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第6页。

11 周晓虹:《西方社会学历史与体系》,第34页。

12 亚历山大在《社会学的理论逻辑》一书中,也使用了“社会学唯心主义”和“社会学唯物主义”这两个概念,用它们来描述和分析西方社会学理论中的两种不同理论取向。表面上看,亚历山大使用的这一对概念与本书使用的“唯心主义社会学”和“唯物主义社会学”这一对概念非常相似,但笔者将在本书正文中说明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差异。

13 这也是我们在许多社会学或社会学理论教材甚至著述中可以看到的一种社会学分类模式。笔者在《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一书中描述和分析西方现代主义社会学时,使用的也是这一分类模式。

14 由于德里达曾经将自己的理论观点称为“解构主义”,因此人们往往将“解构”一词视为后现代主义的关键词。就后现代主义反对现代主义将现实视为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话语体系的纯自然性实在这种“朴素实在论”观点,试图“解构”现代主义者构建出来的各种“客观”对象(自然世界、社会世界、意义世界)而言,“解构”一词自有其意义。但鉴于人们常常对“解构主义”所用“解构”一词产生误解,以为“解构”的目的或含义只是要否定、消解、破坏一切现存的东西,而不具有肯定、建设的意义,笔者建议不再使用这个词而改用“复构”一词来作为后现代主义的关键词,后者既表达了后现代主义对“朴素实在论”的否定立场,又表达了其对多元主义世界观的肯定立场,显然能够更好地表达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