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07年制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基本的社会保险福利。因而,签订劳动合同不仅能够使得农民工群体的工作更加稳定,而且能够使他们的就业更加正规化,还能保证他们对社会保险等基本福利的享有。然而,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直至2016年,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较低。《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5.1%,其中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分别为38.2% 和31.4%。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得农民工群体的收入和福利等获得保障,大量研究也证明签订劳动合同能够促进农民工工资和福利水平的提升(陈祎和刘阳阳,2010;林伟、李龙和宋月萍,2015;张世伟和张娟,2017a)。那么为什么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如此之低呢?劳动力市场中是否存在导致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其他力量呢?劳动合同的签订总是使得工资提升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规律,也有助于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与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不同劳动力市场理论就劳动合同签订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给出了不同解释。基于竞争性市场的补偿性工资差异理论认为,劳动报酬水平和工作岗位的非货币性特征共同决定了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因此,企业要吸引劳动者就业于工作环境较差的工作岗位,应为他提供一定的工资补偿(Rosen,1986)。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作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更低的失业风险和更好的福利保障,因此企业可能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更高的工资以作为较差工作环境的补偿,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高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于非竞争性市场的市场分割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可被分为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Doeringer and Piore,1971)。劳动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劳动者进入了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处于外部劳动力市场,由于针对处于内部劳动力市场中“内部人”的专有人力资本投资和解雇成本的存在,内部人在企业工资决定中具有一定权力,因而他们可以获得比“外部人”高的工资报酬(Lindbeck and Snower,1987,2001)。此外,结合效率工资理论,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率,减少偷懒行为,企业更可能为内部人支付高于市场平均工资的效率工资(Bulow and Summer,1986;Rebitzer and Taylor,1991),导致内部人的工资水平高于外部人。

在西方国家,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是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且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极高,劳动者几乎不存在就业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因而,大量西方学者关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永久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资的影响。基于不同国家的数据,大多数学者研究得出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会导致劳动者小时工资增加的结论(Brown and Sessions,2003;Vanderploeg,Curtiss and Luis et al.,2010;Kahn,2016;Pfeifer,2012;Hagen,2002);少量学者的研究显示出劳动合同的补偿性特征,即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导致工资水平下降(Davia and Hernanz,2004)。这是由于在西方国家,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谈判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因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的工资普遍具有提升作用。

在我国,工会制度发展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劳动者只能单独与企业谈判。由于农民工群体大多技能水平较低,就业局限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部门,因而其谈判力量较弱,从而基于谈判的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福利的影响可能也较弱。但与西方国家不同,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通过颁布《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求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并要求为劳动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可能获得劳动合同,因而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群体工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近年来,国内大量学者关注了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群体工资的影响。张世伟和张娟(2017a)研究发现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增长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陈祎和刘阳阳(2010)应用倾向分匹配方法对北京地区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研究,指出签订劳动合同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小时工资提升18.2%~21.5%;林伟、李龙和宋月萍(2015)基于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指出,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显著提升农民工的工资率,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相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率提高8.6%,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率提高6.8%;屈小博(2017)基于企业-员工匹配数据分析指出,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显著提升劳动者获得各类社会保险的概率,对劳动者工资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张世伟和张娟(2017b)基于2013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研究指出,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明显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报酬水平。少量研究得出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具有负向影响,如孙睿君和李子奈(2010)基于 2002 年住户收入调查数据研究得出相对于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群体工资下降。也有研究指出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没有影响,如刘林平和陈小娟(2010)基于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调查数据分析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不显著;方颖和蓝嘉俊(2017)基于2007~2008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研究指出,相比于无合同和短期合同,签订长期合同对工人的收入没有显著影响。

我国相关研究所得研究结果存在明显差异可能与劳动合同处理效应的度量偏差有关。现有研究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度量偏差。(1)在变量的度量方面,劳动合同处理效应通常关注劳动合同签订对小时工资的影响。与西方国家以小时工资作为基本计酬方式不同,我国的劳动者工资大多是以月工资形式支付的,小时工资数值并不明确,因而小时工资通常通过月工资除以月工作时间得到。如果农民工工作时间不随劳动合同签订状态而变化,则可直接度量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小时工资的影响。然而,我国农民工群体普遍工作时间较长,过度劳动问题严重(石丹淅和赖柳华,2014;王琼和叶静怡,2016;郭凤鸣和张世伟,2018),因而劳动合同签订可能对其工作时间产生显著影响。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给出了相应的限制,因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能使得农民工工作时间设置更加规范,进而基于工作时间求得的小时工资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效应估计产生偏差。

(2)在处理效应的度量方面,目前大多数研究在分析劳动合同签订对劳动者工资影响的过程中,均考虑到劳动合同签订是劳动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的结果,因而劳动合同处理效应的度量应该控制劳动合同选择相关的劳动力个体特征因素。大量研究通过回归方法和倾向分匹配方法来消除劳动合同自选择带来的选择偏差。随着研究深入,一些学者结合倾向分匹配方法和回归方法,提出了倾向分回归调整法(Austin,2008;Pfeiffer and Riedl,2015)。该方法由于操作简便且估计偏差较小而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青睐,但鲜有研究将它应用于对劳动合同处理效应的估计。然而,不论是回归方法还是匹配方法均只能消除由可观测因素导致的度量偏差,不能消除由于不可观测因素选择而导致的度量偏差,即劳动合同签订内生性导致的度量偏差。如果影响劳动合同签订的不可度量因素同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或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选择,那么基本回归和匹配方法所得劳动合同处理效应均会存在偏差。事实上,基于Heckman(1979)样本选择偏差修正的思想,一些经济学者给出了基于二元选择的内生处理效应估计方法。近年来,也有学者借助这些方法消除劳动合同选择中不可度量因素作用导致的处理效应估计偏差分析了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李仲达和刘璐,2013;才国伟和刘冬妍,2014)。

消除了度量偏差,基于总体样本的劳动合同处理效应估计能够反映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资的平均影响。然而,对于在我国就业于不同所有制部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不同的含义。在市场化水平较低、市场竞争性较差的国有部门中更可能出现市场分割,劳动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就业的正规化,因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提升;而在市场化水平较高、市场竞争性较强的私有部门,基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市场分割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付出更高的成本,因而企业可能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使得农民工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工作,企业需要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提供工资补偿,进而可能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资更低。因而,不考虑市场的竞争性水平,忽略农民工就业企业类型,可能导致对合同处理效应估计的偏差。

综上所述,应用倾向分回归调整方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方程的内生处理回归模型,消除农民工劳动合同选择的内生性,消除劳动合同签订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并基于就业单位类型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分类,分析劳动合同签订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中农民工群体工资的影响,以期为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和改进提供有效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数据进行统计描述;第三部分介绍内生处理效应模型;第四部分给出模型的估计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详细分析;第五部分给出本文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