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李文军
- 594字
- 2025-04-08 18:43:07
二、研究意义
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对传统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反思,相关部分开始进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图通过强化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淡化审判人员的查证责任,使审判过程趋于实质化,但由于司法体制的限制,加之刑事审判总体趋于一种政策实施型的司法活动,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一种走过场,仅仅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已,整个刑事审判呈现明显的形式化特征。[13]因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审判阶段的程序构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者居中,合议制、陪审制、回避制等名存实亡,代之以各种形式的“审批”“上报”间接定案机制。而控方和辩方也并未形成平等的诉讼格局,大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帮助,或者即使有辩护人帮助,辩护人的权利也处处受限,无法与强大的公诉方积极对抗,加之关键证人不出庭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缺失,书面式的庭审调查成了公诉人单方的立证过程。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效率地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但其存在的严重弊端是容易造成庭审虚化,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庭审实质化改革主要针对的是庭审虚化问题,基于公正审判理念实现“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14]笔者认为,研究总结成都市两级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可以为接下来继续推进改革提供理论支持。除此之外,本论题的研究还具有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生成和促成刑诉制度现代转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