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李文军
- 10字
- 2025-04-08 18:43:07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材料
一、研究方法
对于法律的研究既需要关注法学形式化特点,也需要关注其实用主义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需要秉承一种形式与实用之间的实践学科。[15]如果人们从这个意义上来衡量法学,那么,结果似乎是清楚的:法学作为科学,应限制在各种命题上,这些命题在描述意义上是可检验的。一个如此理解的法学之任务,除了描述立法行为和法官的判决之外,还可能使法官判决的预测,因为判决表示无争议地表达出一个可观察的事实,判决可能满足了经验的意义标准,法学的科学性得以拯救。[16]基于一种精细化深描以揭示行为意义的观点,本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实证调研和统计分析基础上,辅之以一定的比较研究方法,着重对文本和实践对接中存在问题的“描述性的方法”(decriptive)来解释与说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具体运行。鉴于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论证,因此,有必要对改革试点情况展开实证研究。
调研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分析成都中院应用于指导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见表1-2),并了解它们应用于指导实践的规范性依据;第二,旁听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案件;第三,参加四川省政协组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调研活动,具体了解四川省各地法院有关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施情况,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等;第四,对相关的试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应用统计学的方法对示范庭案件和对比庭案件进行比较分析。[17]之所以采取这些方法对本书研究进行论证分析,关键在于相关试点单位和其他实务部门在如何贯彻中央宏观决策,以及成都市两级法院的改革试点方案方面,可能需要通过这些具体的实践来回应实际上的宏观方向部署。而我们注重司法实践的改革动向和实施情况,也就是在关注中国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的优化路径。
表1-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