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当代少数民族文学的文化寻根
- 杨红
- 3559字
- 2025-04-24 20:21:49
一 民族与少数民族概念
研究成果显示,“民族”一词的起源可追溯到汉代。汉代郑玄(127—200)在《礼记注疏》中说:“大夫不得特立宗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1]这里出现了“民族”两个字,但其只是前后连缀,还不是一个名词。有学者认为“民族”一词最早见于唐代李筌的《太白阴经》(又名《神机制敌太白阴经》)序言:
太古之时,人不识其父,蒙如婴儿。夏则居巢,冬则居穴,与鹿豕游处。圣人以神任四时,合万物于无形,而神知之矣。过此以往,非神不足以见天地之心,非心不足以知胜败之术。夫心术者,上尊三皇,成五帝。贤人得之以霸四海,王九州;智人得之以守封疆,挫强敌;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故君子得之固穷,小人得之倾命。是以兵家之所秘而不可妄传,否则殃及九族。臣今所著《太白阴经》,其奇谋诡道,论心术则流于残忍,以为不如此则兵不能振。故藏诸名山石室间。承帝命欲备清览,敢昧死以进。[2]
此处的“宗社”与“民族”是相对应的,为并列结构,可理解为“社稷”与“民众”,而“灭民族”可理解为“灭国亡族”。由此可知,这里的“民族”一词虽不具有现代民族的含义,但它不是近代的舶来品,而是本土词汇,且此处被认为是“民族”一词的最早出处。还有学者认为,“民族”一词最早出现于公元6世纪,见于《南齐书》:
舟以济川,车以征陆。佛起于戎,岂非戎俗素恶邪(耶)?道出于华,岂非华风本善邪(耶)?今华风既变,恶同戎狄,佛来破之,良有以矣。佛道实贵,故戒业可遵;戎俗实贱,故言貌可弃。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而露首偏踞,滥用夷礼,云于剪落之徒,全是胡人,国有旧风,法不可变。[3]
此段意在强调国家原有风俗不要轻易改变,这里的“民族”与“夷”相对,实指中原的汉人,这样的含义明显不同于当下用以指称某共同体的“民族”的意义。可以说,现代“民族”的含义是伴随着“民族主义”话语而出现的,就如学者指出“只有有了民族主义的观念,中国传统的文化民族主义才可能发展出现代西方意义上的‘种族’或‘民族’观念”[4]。
19世纪末,“民族”的现代含义逐渐产生。1840年之前的中国,因其强大的国力和延续几千年而生机勃勃的华夏文明而雄踞东亚,信奉天下主义。但西方的坚船利炮击溃了国人的天下主义,许多志士仁人在同西方列强的交往中意识到“自我”与“他者”。1882年,王韬在《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首次用“民族”一词区分中国与外国的人群,“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殷繁,物产饶富,苟能一旦奋发自雄,天下当莫与颉颃?”[5]“民族”概念虽不清晰,但已经开始具有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子。1894年的甲午海战后,国家日益破败,严复的《天演论》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出发提出“保国”“保种”的口号,反对排满论。在此,严复传递出一种世界民族之间互相竞争的族群观念,使国人意识到内部“合群”的重要性。紧接着,梁启超开始用“民族—国家”理论思考严复提出的“保国保种”与“合群”的问题。1898年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逐渐认识到民族主义对于16世纪以来欧洲发达及世界进步的意义。1903年,梁启超在《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里,介绍瑞士—德国政治理论家伯伦知理的民族观念:
伯氏以为,学者往往以国民与民族混为一谈,是瞀见也。彼乃下民族之界说曰: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①其始也同居于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后此则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异族而杂处一地,此言其朔耳); ②其始也同一血统(久之则吸纳他族互相同化,则不同血统而同一民族者有之); ③同其肢体形状;④同其语言;⑤同其文字;⑥同其宗教;⑦同其风俗;⑧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隔阂,造成一特别之团体之固有之特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6]
伯伦知理的民族定义是“民族—国家”理论学说的一部分,梁启超力图用该民族定义团结大清臣民而振兴中华。此后,梁启超结合中国的历史实情与文化传统继续探讨“民族”概念,“民族”概念也由此在中国流行起来,并打上西方文化影响的烙印。
孙中山关于民族的“五力”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最有影响力的概念,“我们研究许多不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自然不能不归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是天然进化而成,不能是征服得来的”[7]。这成了中华民国官方定义的“民族”概念。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深受苏联社会模式影响,斯大林关于“民族”的概念在很长时期里也被作为标准。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8]。可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概念的第一次明确表述。直到20世纪末,学者开始突破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在中国传统的民族概念与近代民族概念基础上构建新的学说,最有代表性的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参加学术会议期间,费孝通发表了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文,阐述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解,“我把中华民族这个词用来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11亿人民。它所包含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的,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是‘民族’,但层次不同”[9]。这里指出了“中华民族”的两层含义:第一,中华民族是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形成于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之中;第二,中华民族包含中国境内五十六个民族,具有多元性。费孝通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民族”概念的新型阐释,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平等,促进国家统一与团结。进入21世纪,有学者提出“族群”概念,主张用“族群”取代“民族”,认为前者的文化色彩浓厚,而后者的政治意味鲜明,持此种观点的有马戎、庞中英等;用有学者反对“族群”一词取代“民族”,持这种观点的有阮西湖、朱伦等。至今,虽然学术争论不断,但“民族”这一称谓仍处于主流位置。通过上述对“民族”概念进行考古式的梳理,可以发现“民族”概念是随着社会与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或者说凸显了“民族”这一概念的建构性。
那“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又是如何建构的?“少数民族”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有不同的界定,它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据学者考证,“少数民族”这一词语最早出现在1924年孙中山组织制定的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中:
辛亥以后,满洲宰制政策既已摧残无余,则国内诸民族宜可得平等之结合,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所要求者即在于此。然不幸而中国之政府乃为专制余孽之军阀所盘踞,中国旧日之帝国主义死灰不免复燃,于是国内诸民族因以有杌陧不安之象,遂使少数民族疑国民党之主张亦非诚意。故今后国民党为求民族主义之贯彻,当得国内诸民族之谅解,时时晓示其在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之共同利益。[10]
这里言及“少数民族”,其含义已与当下相近,即指中国境内人口较少的民族。中国共产党关于“少数民族”这一名称的使用,最早出现于1926年《中共中央关于西北军工作给刘伯坚的信》:“冯(玉祥)军在甘肃,对回民须有适当的政策,不损害这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11]这封信第一次提出了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该议案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族、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12]。此后,中国共产党相关文件中经常出现“少数民族”称谓,同时也兼有“小民族” “落后民族”与“弱小民族”等称谓。中国共产党在长征与解放战争期间,与各民族的交往和合作日趋密切,于是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少数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这个词被广泛地运用于党和国家的各种文献之中。1949年9月《共同纲领》制定完成,其中出现“少数民族”一词。此后,中国宪法提出了“少数民族”概念并规定了少数民族的权利。经中央人民政府的批准,1986年国家民委对“少数民族”这一词语在中国语境中的具体含义作出了解释:
1.这个称谓是一个在人口多寡上与汉族相对应的数量概念,在我国不带有歧视少数民族或民族不平等的含义。2.这个称谓作为除汉族以外其他各民族的统称,我党自1926年开始使用,至今已有60年的历史,早已约定俗成,为全国各民族干部、群众所接受。但是“少数民族”的称谓,在西方国家语境,是带有受歧视、被统治的含义。因此,在国际交往中使用这个称谓,容易引起误解,需要加以解释。[13]
国家民委对“少数民族”概念进行了颇有权威意味的解释,明确指出该概念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习惯性称谓,且为中国各民族普遍接受,尤其强调“少数民族”概念本身不带有任何民族歧视的含义。20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民族识别之后,“少数民族”的含义得到明确,特指中国疆域范围内除了汉族之外的其他55个民族的群体。这是“少数民族”概念特有的中国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