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没有少数民族,何来多民族国家

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疑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是建立在国家民族认同的基础上的,以暴力作后盾,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主权国家”。[2]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20世纪初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成功示范,激发了中国民族国家的想象和现代性集体诉求,也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提供了诸多范式。但是,对于“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国家”的中国,多民族的存在这一不争的事实,意味着任何一种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冲动都必须面对和处理各民族的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汉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或者说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无法绕开的问题。对此,晚清最重要的现代民族国家启蒙主义者(也有人将之称为民族主义)梁启超提出“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因而,他进一步提出“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3]。这个大民族无疑是包含了中国各民族的中华民族,而不是“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的中华民族。

其实,在晚清,梁启超、严复、章太炎、杨度这些对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怀有共同诉求的启蒙主义者们,在建立什么样的现代民族国家的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而其中最大的关节点恰恰是如何对待(处理)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梁启超所说的“小民族”(汉族)的种族民族主义者们的基于对其他少数民族歧视和汉族我族中心主义的民族主义思想,让他们非常纠结。包括革命党人孙中山早期对满州人的咬牙切齿也源于这种思想。

两千多年来形成的华夷对立观念的历史惯性在如何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这一问题上的纠结,不是因为终于又获得了推翻一个“异族”统治的机会,再次点燃早在清初就种下的推翻异族统治为目标的“反清复明”的火种。而恰恰是现代民族国家观念与旧的汉族中心主义的民族主义的龃龉。一方面,现代民族国家要素中的人口和领土要素,使他们不能不思考人口的完全性和领土的完整性,而汉族中心主义又使他们极不情愿将自己瞧不起的其他民族纳入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这是一个关于鱼与熊掌能否得兼的艰难取舍。说得更直接和现实些,如果只建立单一的汉族民族国家,就要放弃“异族”占据的大半江山(领土),这显然不是这些人所情愿的;而如果考虑到领土的完整性,那么,这些领土上的“异族”就必须“买一送一”地被接纳为“国民”。而上述梁启超的“大民族”的主张,显然正是这种龃龉与纠结后的痛苦选择——不只梁启超,当选择在保持领土的完整性的基础上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就必须选择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两千年发展的历史其实早就预言了中国的命运。

然而,问题接踵而来。在多民族的国家内部,如何处理各民族的关系?这同样是一个让人纠结的问题。因为,虽然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占有着中国的大半江山,但人口(在1920—1930年代)却不足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更何况,至1950年代前,中国究竟存在多少“民族”没有一个人知道。在当时,“少数民族”的准确含义仅仅是汉族之外的民族统称,而至于少数民族都有哪些却无从知晓。这是摆在梁启超甚至孙中山以及后来的国民政府面前的巨大“麻烦”。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少数民族”作为一个与汉族并置的所有民族的集合体,是新中国才建构起来的政治性概念,这其实是错误的。准确地说,“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同样是“舶来”品。它是欧洲多民族国家建立后对国内主体民族之外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少数者群体创造出来的“专用名词”,并不是中国的创造。而在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中国同样借鉴了欧洲的思想资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第一个国际性组织——国际联盟在诸多问题上代表各国利益引发的辩论和争论中,种族问题和反种族歧视问题就是其中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之所以如此,恰恰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民族主义浪潮推动下建立的新兴的多民族国家内,一直受到主体民族歧视的少数民族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对生存权、宗教权、语言权等权力的伸张,显然超越了19世纪中后期那些少数宗教团体对宗教权力伸张——尽管宗教权力与民族身份等问题盘根错节地纠缠在一起。正因如此,霍布斯鲍姆曾经指出,在1914年之前的40年间,“民族问题”越来越重要,而且不只是多民族的大帝国,如奥匈帝国及土耳其帝国也如此,它几乎已成为所有欧洲国家都碰到的内政问题。其实,问题的关节点正是如《凡尔赛条(公)约》所规定的:“保护与主体人民在种族、语言或宗教方面不同的居民的利益。”几乎就在同时,国际联盟在承认波兰独立的前提下,还与波兰签订了《保护少数民族条约》,要求波兰必须确保其所有居民“没有出身、民族、语言、种族或宗教的差别”,必须“享有充分而完全的生命与自由的保护”,“所有的波兰国民,不分种族、语言或宗教的差别,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该享有同样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属于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民族的波兰国民应该在法律和行动中享有与其他国民一样的待遇和安全”[4],等等。

尽管《凡尔赛条(公)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得到各国的共同遵守。但与波兰签订《保护少数民族条约》,在处理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的原则和立场却是公正、公平和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其精神甚至可以从联合国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中对世界各地区、各国家对少数民族(族裔)文化和权力的保护的相关条款中,找到基因。因此,这一条约在国际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条约所规定的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信仰的“国民”应该受到的国家保护并与主体民族享有在国家法律面前的相同的平等权利和地位。实则也反映出世界性的少数民族在种族、语言、宗教等权力方面不平等的现实。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上述关于“少数民族”的国家解决方案,不能不影响到已经受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双重“启蒙”的中国。特别是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国际规则,甚至关于“少数民族”的概念。下面这几则资料就是重要佐证。

1921年,《时事月报》发表消息《抗议波兰虐待少数民族》,报道德意志政府向国际联合会递交牒文,抗议波兰政府在选举前后虐待波兰境内的德意志民族。[5]问题很简单:德意志民族是德国的主体民族,而在波兰却是少数民族。

1922年,《时事月报》发表卢瀛洲女士的文章《英印圆桌会议中之印度少数民族问题》,介绍印度回教徒不可触及阶级、基督教徒、印度杂种、西克人等“少数民族”对宗教权、领土(自治区域)权等权力的伸张。[6]

1934年,《中央周报》在“一周大事纪”中发表题为《波兰请国联推广保护少数民族之条约》的简讯。消息称波兰要求国联在各国推行保护少数民族之条约,否则即应取消。消息还介绍说:

按欧战后若干国家订立条约,允许对其境内居住之少数异民族,予以平等待遇,少数民族如遇歧视时,不独该族所属之国家,有抗议之权,即该民族本身亦得申诉于国联会,波兰即为缔结此项条约者之一,故对其境内少数民族,向有平等待遇之义务。当苏俄行将加入国联会这时,波兰乃有此种要求,其性质殊属重大,缘苏俄对保护少数民族之条约,未尝签字,一俟苏俄入盟之后,波兰境内之俄籍少数民族,若不满意波兰之待遇,则苏俄政府得向国联大会申诉。而波兰政府对该国少数民族之居住苏俄者即不能享用相互原则云。[7]

1929年,育干在《东方杂志》1929年第26卷第11月号上发表《国际联盟与少数民族问题》,专门讨论了各个协约国在少数民族问题的不同主张作法和《保护少数民族条约》约束力的缺乏。

而与此同时,“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在中国也开始使用并进行了讨论。例如,1930年百川在《少数民族问题研究》中指出:“‘少数民族’(minoritea),也叫‘小民族’,又叫‘异民族’,或叫‘土著’,是指一国中数目较少而与构成该国主要民族异其种族的人民。”1936年《华侨半月刊》题为“少数民族保护问题”时,解释什么是少数民族时,指出 “住居某一国内的异族人民,因为人口占着少数,所以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可分三类:(甲)言语的少数民族;(乙)宗教的少数民族;(丙)种族的少数民族”[8]

1938年《战时教育》刊登《关于少数民族名词问题》一文回答名为“伯林”的读者来信中,关于伯林认为“不称为少数民族,而只名为特种部族”的观点时,指出:“民族与民族之间,其所以会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合汉满蒙回藏苗黎狪猺夷等于‘中华民族’的名词下,这也是这个必然阶段中政治上的名词。而汉满蒙回藏苗黎狪猺夷等民族间之不同的现象,确是事实上存在着的。以其数量少,而称之为少数民族,事实上是比较恰恰的,因为这名词并没有尊卑涵义。或以特种部族名之,要解释为尊视或鄙视。都无不可。”[9] [10]此外,1934年,胡愈之也在《民族问题》一文中也对什么是少数民族作了专门解释[11]

由此可见,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一词不仅与欧洲的少数民族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受到中国的关注,也为中国处理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的关系,特别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下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因此,少数民族在中国,既是政治的,又不是政治的,前者是因为,少数民族问题是中国走向现代民族国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它关乎国家的领土、人口、文化这些必须要界定清楚的国家要素——在前现代民族国家时期,这一问题通常是没有明确边界的;后者是因为,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从来都是一种“同而不和”的共同体,没有四夷何来中国,没有中国,何来四夷的复杂关系,即少数民族从来没有完全脱离开中国,而中国,是汉族与少数民族都曾作为“皇帝”统治过同一个中国,也就是说,在客观历史上,中国有某一特定的时期,如唐朝、元朝、清朝,无论是疆域、人口、文化,并不仅仅指汉族——尽管在这些时期,在汉族一些“我族中心”的种族民族主义者们的心中,中国仍然是华夏/中原、中华/汉族的代名词。

但应该指出的是,国民政府并没有完整地提供或者建构出在“中华民国”框架下的现代性方案,托马斯S.墨垒宁在《现代中国多民族国家策略——“民族”识别的历史动因探源》[12]一文对此有非常清楚的梳理。

中国的西南部,尤其是在云南,地方军阀对该地区行使事实上的政治控制。这一瓦解,主要是共和党政府软弱这一结果导致的,也是后帝国正统崩溃的反映:作为一个亲汉、反清团体,共和党民族主义者通过发动革命,在无意间也疏远了其他的非汉族群体。在为汉人建立一个中国时,他们没有为藏人、蒙古人等留出地方。面对灾难性的领土的失败,大多这样的情况都发生在国家的边境区域,新的共和党政权内的一个派别开始提倡更大的包容主义,以一个更加宽容的话语来取代共和党的革命言论。他们留心清朝的模式,将中国的民族关系重新概念化为包括汉人、藏人、蒙古人、满族人和回族人的“五族共和” (这一构想被具化在了政权新的五彩旗帜上) 。不同于由章炳麟等人提出的民族概念,五族共和概念不再将藏人、蒙古人等描述为在本质上与汉人截然不同,而是强调将这些群体同化成汉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如James Leibold (詹姆斯· 雷鲍德) 所说的,Sun Yat-sen (孙中山,1866—1925)起初在这个概念上犹豫不决,但是他的反对建议被1912 年早期的临时大会所推翻。

在所有的象征中,共和政体在其国家实践的核心方面并没有构建一个中国多民族的概念,这在1912 年人口普查中缺乏所有相关民族问题的事实即是明证。

这一时期的战略,随着孙中山的逝世,共产党—国民党—苏联的少数民族政策的构想从1925 年开始走到了尽头。在Chiang Kai-shek (蒋介石,1887—1975) 占据统治地位之后,国民党放弃了多民族中国的想法,这一转变再一次由国家旗帜上的变化表现了出来。1928 年五色共和旗帜的废除,被展示了中华民族、单一的中华民族的同质性和不可分割性的旗帜所取代。孙中山的民族政治纲领受到苏联顾问的影响,它在第一个统一战线期间(1924—1927) 如同一座桥,在国民党和共产党之间进行服务。而蒋介石不同于孙中山,大声叫喊着反对共产党的民族自决(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的话语,因为它涉及中国的非汉族人。两党之间尖锐的对立,在1927 年的“白色恐怖”中更残暴地表现了出来,蒋介石致力于他的新南京政府的建立,建立一个刘晓原曾经描述的“单一民族共和国”和FrankDikkotter (弗莱克·迪克科特) 所称作的“国族”。

我们在本书中多次强调的从孙中山到蒋介石,从1912年到国民党执政的“黄金十年”以及抗战以来,在对待非汉民族个人观点和国家话语,并没有真正以全民族的“共和”为目标,进行过彻底的实践。“化合”也好,“同化”也罢,骨子里充溢着对少数民族的极端歧视和大汉族主义。因此,从“少数民族”摆在建立什么样的现代民族国家方案前,国共两党就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两种构想。正如托马斯S.墨垒宁进一步指出:“从1930 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个‘民族政治’ (ethnopolitical) 纲领,这使他们在许多方面都与民族主义者产生了分歧,并进行对抗。与民族主义者不断宣称的一个单一民族中国的概念相反的是,他们认为中国实际上是一个多样化的、不同民族群体的合成体,国家领土的完整性依赖于对这些群体进行识别和政治的一体化。”[13]

的确,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革命”在革命的资源上、目标上与国民党完全不同。因此,对少数民族的重视显然也明显超越了国民党。1926年《中共中央关于西北军工作给刘伯坚的信》中提出:“冯(玉祥)军在甘肃,对回民须有适当的政策,不损害这里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14]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使用“少数民族”这一称谓,也是第一次提出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这里的“少数民族”实际上已经指称汉族以外的各民族集合体。

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族、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15]

此后,在共产党的有关文件中经常使用“少数民族”称谓,同时也使用“弱小民族”“小民族”“落后民族”等词。共产党人对于民族问题和各民族权利的国家设计显然比国民党更加务实并形成了较为清晰、稳定的思想理路和实践目标。

1934年1月,毛泽东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革命与中国革命的关系,指出:“民族的压迫基于民族的剥削,推翻了这个民族剥削制度,民族的自由联合就代替了民族的压迫。然而这只有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彻底胜利才有可能,赞助中国苏维埃政权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同样是各少数民族的责任。”在这里,毛泽东把少数民族的解放纳入了全民族解放的宏大框架之中。1936年5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指出:“抗日人民红军的西进,不仅是实际准备抗日的必要步骤,而且是蒙、回及其他弱小民族,特别是回族独立解放的大好时机。”[16]1939年,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有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7]在这些重要文本中,毛泽东提出的“中华各族”的概念和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的思想,既延续又超越了梁启超、杨度以及孙中山等人对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想象,现代民族国家这一“想象的共同体”变得更加明确和现实。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不断完善多民族国家的思想,同时还进行了不间断的多民族国家的实践。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统一中国本部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新疆三部实行自治”的主张。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提出“由人民统一中国”,促成少数民族的自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35年,红军长征经过四川阿坝地区时,帮助藏民建立了第一个自治政府——“博巴”政府。1936年10月,红军长征途经宁夏南部山区,在回民聚居地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颁布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条例》。1946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正宁县和定边县建立了蒙民自治区。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施政纲领》。这些措施借鉴并改造了中国传统的民族共处经验,为团结各兄弟民族共同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的建议。旗上的五颗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大团结。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 教育的建设事业”[18]。这一既包含中国民族历史的客观评价和理性反思,又包含对各民族历史、文化以及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在国家内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具现代意义的大事,多民族国家第一次将民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是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47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19]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20]这些规定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了“少数民族文学”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性。

然而,客观而言,在《共同纲领》对中国各民族平等关系作出规定之时,在中国,究竟有多少民族,并不为人所知。因此,作为民族平等以及国家主体身份确认的最基本体现,依据民族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心理素质的民族理论,按照民族特征、民族意愿、历史依据、就近认同的标准,国家派出工作组对中国境内的众多民族进行了大规模的识别工作[21]。其中,1950—1952年,中央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民族访问团,分赴各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一些长期深受民族压迫、不被承认或被迫隐瞒自己民族成分的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他们的民族成分。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400多个,此后对族源、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经济生活、心理素质、社会历史等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研究(此项工作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1979年,随着基诺族被识别,中国大陆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被确认。

但是,在中国大汉族主义一直根深蒂固。民族平等政策的具体实践的不如人意一直是民族政策的最大“折扣”。例如,1950年《党内通讯》第45期发表《少数民族工作经验》一文就明确指出:

一、首先督促干部研究民族问题,领会民族政策,从思想作风上肃清大民族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这是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关键。

二、各少数民族最重实际,因此,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政策,态度诚恳,言行一致。办不到的事不允许,允许的事一定办到。切忌任何欺骗行为。

1951年,中华人民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22]这一指示的出发点是为了民族团结和落实民族平等政策,而潜台词依然是少数民族受歧视的历史。

总之,背靠蒙古高原,西靠中亚大陆,东南临海的亚洲东部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注定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在,中国与14个国家相邻,有32个跨境民族。在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无论冲撞还是融合,汉族文化如何先进,少数民族对中国现代疆域和现代民族国家特别是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历史证明,单一的汉族国家不是历史的选择,多民族国家别无选择。同样,包含了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既不是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也不是被建构出来的民族共同体——如果一定要用“建构”来表述,那么,建构的主体正是几千年历史的汇涓成溪、积沙成塔的力量使然。

没有少数民族,就没有今天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这是历史推演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