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是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中叶为止的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27] 从公元前5 世纪罗马颁布的《十二表法》 6 世纪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关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规则等,为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养料,后世西方世界的民商法中的核心概念、制度和规则,如所有、占有、故意过失、遗嘱遗赠,人格制度、时效制度及其相关规则等,大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其历史渊源。罗马法对于法律体系的分类和编排,也对后世各国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就采纳了罗马法关于人法和物法的区分方式,形成了三编制结构。随着罗马法在世界范围的传播和学习,英美法系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积极吸收了罗马法中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制度,结合其固有的日耳曼法传统,形成了与大陆法系不同的另一种法律传统和法律发展模式。

近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部分,罗马法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概念、术语、制度和规则的供给作用,为近现代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基础的模型,罗马法著作中所展现的法律思想,启蒙和影响了近现代民法的原则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