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险社会的治理之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协调治理
- 金太军 赵军锋
- 10739字
- 2025-03-28 21:48:55
一、政府协调治理的情境
由“灾害治理”“社会危机治理”“生态危机治理”“网络危机治理”“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构筑的政府协调治理情境不仅仅是研究者的心理转换,更是对公共危机管理中一系列挑战现象的反映和回应。“从‘管理’到‘治理’,虽只一字之差,尽管有内在关联,但却绝然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框架,反映了不同的应对危机的基本理念。正是这一理念的不同,会导致理论领域不同的研究方向和理论体系,导致政府应急管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2]这属于由“理论进步”和“经验进步”共同推动实现研究纲领的转换,“公共危机管理”逐步进化为“政府协调治理”。
(一)灾害治理
灾害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其一,自然灾害是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造成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以及资源环境事件或现象[3],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灾种多、灾史长、灾情重构成了我国自然灾害的基本特征。[4]例如,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约4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2325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363亿元;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四川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共造成损失达到1万亿元。虽然我国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系统不断完善,但是在“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的风险社会,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使“风险在其范围内以及它所影响的那些人之间,表现为平等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代化风险的屋檐之下,罪魁祸首与受害者迟早会同一起来”。[5]其二,事故灾害是指由于事故的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造成物质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或内部单位,或居民社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事故。[6]它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安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近年来比较典型的事故灾害,如2003年的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件[7]、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11年的康菲漏油事件、2013年的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等。并非所有的事故灾害都属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本书关注的是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对社会设置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突发事故灾难,同时,它还需要具备跨层次性、巨成本性和多层次性,有些事件虽然社会损失巨大,如特大交通事故,但是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就能快速解决,这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畴。
此外,特别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如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也属于灾害范畴。其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强扩散性、巨危险性,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解释和规定来看,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在历史上,危害过人类的传染病有鼠疫、天花、霍乱、麻风、白喉、梅毒、斑疹伤寒、疟疾、狂犬病、肺结核等数十种之多。如今,传染病仍威胁着人类,如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8]。
灾害的政府协调治理,既是应对危机的现实需要,又是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趋向。现代中国社会呈现“风险共生”的态势,表现为历时态的风险类型共时态的存在。[9]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传统的灾害风险、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和现代性产生的生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同时显现,增加了风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了政府危机管理的局限性。同时,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为社会组织参与危机管理提供了现实基础,它既有利于凝聚与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又有利于动员公众的有序参与和协调合作,已经成为危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政府协调治理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社会危机治理
社会危机主要体现为一系列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一般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目前,我国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以群体性事件为主,但恐怖袭击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也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第一,我国南部地区群体性事件高发,我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省、西南部的四川省以及中部的河南省分别为2012年度全国典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最高的前三名。第二,事件诱因的主题更加多样化,因社会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占到总体的24.4%,因征地强拆和警民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别占到总体的22.2%,官民冲突、环境维权和族群冲突所占比例较少,分别为13.3%、8.9%和8.9%。第三,公共利益受损是事件主因,占到总体的57.8%,个人利益受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比例为42.2%。第四,社会矛盾由农村向城镇转移,群体事件中城镇居民参与的超过一半(51.1%),农民参与的有46.7%。第五,流动人口和学生参与度高,2012年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1%的事件有学生参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参与比例为17.8%。第六,社会化媒体力量不容忽视。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群主要的组织方式是人际交流,占到95.6%。值得注意的是,微博作为新媒体,13.3%的群体性事件把微博作为人员组织工具。[10]同时,我国恐怖袭击事件也不断增加,遭恐怖袭击的威胁程度持续上升。据英国著名风险评估公司梅波克洛夫(Maplecroft)发布的年度报告称,中国在全球19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32位,为“中等风险”国家,但风险在增加,很多恐怖袭击将交通枢纽作为袭击目标。该报告显示,恐怖主义威胁已经由新疆扩散到全国更广泛的地区。2013年,严重的恐怖袭击发生在云南南部和广东。[11]
社会危机治理关键在于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合作治理。一方面,通过政府创新,对政府的观念、结构、制度和方式等社会危机治理工作的各层面进行自我革新,增强政府治理能量,使政府适应不断变换的外部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创新,积极探索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机制,构建利益协商平台,实现政府协调治理,共同构筑起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三)生态危机治理
在不同的文明形态下,人和自然的关系呈现巨大的差异。在畜牧文明和农业文明时代,人和自然的关系相对和谐,虽存在局地生态危机,却不至于促成人类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重新认知及社会发展模式的相应变革。然而,以技术和理性为内核的工业文明却在事实上形成对自然的毫无节制的掠夺,导致经济发展与生态危机相伴而生的窘境。外源式现代化的中国本可发挥后发优势,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其发展教训,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但是,历史与现实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中国亦陷入了总想避免却无力避免的“先污染后治理”状况。显然,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失灵”无法通过自我调适实现经济发展的生态转型,往往陷入经济发展和生态危机相伴的“锁定”状态,除非强势外力的介入。因此,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优势[12]的政府权力的适时介入显得非常必要。然而,政府的生态治理意愿取决于政治系统内部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形成了政治系统的认知、判断和权衡,这一认知、判断和权衡过程其实就是政治系统内部不同价值理念的撞击过程。生态价值观能否成为政治系统的基本价值观,是政府能否实现生态治理的前提。显然,生态治理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制度变更(宏观的制度概念,还包括理念、文化、习俗等),既得利益群体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自然演化为制度变革的阻力,而现存制度的利益受损群体对于新制度格局下的收益预期,自然演化成制度变革的推力。同时,生态成本无法准确计量以及有效计量下的政策取舍,也会演化为生态公共政策生成的困境。
伴随生态治理而至的制度模式变革和行为模式变革必然深度触及原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利益格局,引致生态治理的困境。这表现为政府领域的纵横向利益差异及其引致的集体行动困境;市场领域的激烈产品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后果;社会领域的“话语权”配置结构失衡导致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有效影响公共决策。
1.政府领域:利益差异与集体行动困境
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超强计划控制和意识形态灌输较好实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同一性。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向地方的持续性权力下放逐步形成了地方政府独特的利益视角和利益结构,基于这一利益视角和利益结构的地方政策与基于全国公共利益视角的中央政策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这种冲突在生态治理中表现为生态治理政策制定上的中央与地方间的“讨价还价”,还表现为政策执行上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同时,以大气、海洋、江河、森林等为基本载体的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整体性,这必然需要生态环境治理的横向政府合作。因此,要进行有效的生态治理,就必须提升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意愿,优化组合并提升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能力,实现地方政府间在生态治理上的“集体行动”。不过,现实情况却是地方政府漠视生态价值的客观存在,盲目追求GDP数据的显性增长。显然,这种纵横向权力间的不合作博弈必然导致政府生态治理的困境。
2.市场领域:产品更迭形态的市场竞争与“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后果
生态环境保护依赖于经济的节约型发展,而市场领域的内在逻辑是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下的利润驱动,这种利润驱动结合技术变革,使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成为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决定性因素。“经济的飞速发展依赖于迅速的消耗,依赖于不断替代的新产品,并因此而拒绝使产品长寿,因为获益的欲望只有在不断的替代中得到暂时的满足。事物是为了消耗而被生产出来的。它们越快地被消耗尽,它们就越快地越轻易地被替代。”[13]显然,这种产品更迭形态的市场竞争必然带来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另外,还要关注生态保护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污染企业通过规避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成本”往往在产品价格上占据较大优势,理性“社会人”也往往更关注价格这一显性指标,不关注价格背后的产品和生产企业的污染或生态属性。其结果是污染企业得以生存,其他企业被淘汰,市场上最终只剩下污染企业,这就是典型的生态保护上的“劣币驱逐良币”[14]。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特征,我们无法通过明晰产权将市场主体的外部成本(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内部化。因此,本应成为清洁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企业往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采取底线策略,以应对环保制度体系的压力,从而导致政府生态治理的困境。
3.社会领域:利益分化加剧与“话语权”结构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利益分化在我国渐成事实,亟须公平性的利益交换规则。显然,这种利益交换规则的内核在于让社会各利益主体拥有相对公平的“话语权”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具有反映社会问题的信号功能。“公共领域是一个预警系统,带有一些非专用的,但具有全社会敏感性的传感器。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并且造成一定声势。”[15]具体到生态环境中的利益分化与冲突,面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带来的利益受损状况,公民理应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生态治理公共需求信号对政治系统的输入,触发政治系统对这一需求的认知,并进行相应公共政策设计,从而实现对公共需求的“供给”。
然而,当前“低效”的制度化表达渠道使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相应程序得以“放大”,从而难以有效触发政治系统的认知和相应公共政策输出。这种现象表明社会领域的“话语权”结构出现了配置不公的问题。在社会的“话语权”结构中,政府与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往往形成话语上的“霸权”。在西方经济学思维中,企业家才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而在我国低素质劳动力数量庞大的时空背景下,这种核心要素地位得到了市场经济体制和现行政治体制的肯定,甚至得到相当程度的“放大”,这直接表现为企业家的经济地位特别是政治地位的提升。[16]另外,企业通过利益输出实现了体制外(部分传统和新兴新闻媒体)的“话语”强权。面对体制内和体制外话语权利的弱化,“散沙”状态下的公民既缺乏政治参与的意愿,又缺乏政治参与的资源,往往逐步形成“政治冷漠”状态。因此,社会领域中“话语权”配置结构失衡,使公民生态治理的公共利益诉求难以有效进入政治系统触发政府的公共政策回应,从而导致政府生态治理困境。
(四)网络危机治理
作为信息时代的当今世界,网络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发达的网络体系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透明度在网络高速发展之时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而这又与转型社会诸多社会矛盾、冲突纠结在一起,给从传统时代延展出来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带来了深刻的挑战。网络对于公共危机治理的场域规定性,最为核心地体现在信息传播渠道的立体化与全息态上。各种电子论坛、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手机等移动上网工具、博客、微博和微信等新方式层出不穷,危机治理所面临的信息流、态度流以及与此相伴的行动选择等均出现了较之以往不同的新趋势、新特征。正是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互动性与及时性、海量性与多元化、个体性与多媒体化,让相对静态的“问题情境—危机处置”模式似有不堪为用之虞。可以认为,网络背景对于复杂化公共危机的展演特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危机的突发性与紧急性、不确定性与易变性、快速性与不可控性,以及危害性与破坏性等特征更为明显,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秩序稳定产生了深刻影响。显然,这与非网络时代政府危机治理的治理环境、治理结构、治理资源乃至在治理绩效认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值得密切关注。其中,政府协调治理要求的提出及复杂演化构成网络场域区别于传统时代高度同质化社会结构状态下政府危机治理的突出特征。
网络时代中国政府公共危机治理模式是本书研究的中心内容。从核心逻辑上讲,既有模式属于“刺激—反应”式。转型环境和网络场景是危机刺激发生的背景基础,反应则集中表现在危机决策的情境界定、危机处置的在场操控以及危机善后的科层常态三个方面,这使得该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威权性。从显著特征而论,现有危机治理模式具有秩序导向的行政修复性质。无论是从对于秩序价值的核心关注、超自主性的权威集聚,还是阶段汇流性的资源整合,抑或是便宜从权性的行动规范,在政府主导的“单兵推进”模式中原有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可谓反应迅速、高效。
我国现有公共危机治理模式对于紧急情境的控制具有突出的效率优势,这从国家处置南方雪灾、汶川大地震等等事件中可窥一斑。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网络背景下,该模式的不足或缺陷也逐渐显露。譬如,信息捕捉的“灯下黑”、议题设置的“自决定”、管理构架的“耗散式”以及善后处置的“悬浮性”等,是该模式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国家治理和政治发展有着复杂的实践影响,大体表现为引致舆论场碎片化、诱导瑕疵机制固化、耗损社会公共信任以及阻滞现代国家建构。然而,这些问题及其影响,均有着极为深刻的种种肇因。概括起来,网络场域下信息管制能力孱弱、社会分化中的制度化整合乏力、转型期政府治理碎片化构成的约束、非常态管理的常态化建设相对滞后以及追赶型语境下绩效观念的转变遇阻等,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从政府公共危机治理模式创新取向上看,需要往整合与协同方向发展。一方面,发展整合取向,应建立整体性治理政府。针对现有公共危机治理模式中存在治理碎片化的状况,应对既有模式进行改造,为了达到预定的利益目标,对于政治治理模式应该采用横向和纵向相协调的思想与行动。另一方面,发展协同取向,应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保持权力和权利的协调性,促进政府与社会的合作,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管共治,以实现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的有效性,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性,实质上就是要通过主体间资源和要素的良好匹配,达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合作关系的最佳状态,从而实现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之中主体间合作的匹配性、一致性、动态性、有序性和有效性,促进危机治理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此,就需要构架整体、协同和效能的政府协调治理体系。
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模式调适,需要导入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和协同化特征的PIETINC构架,着力强化制度、规范和观念三方面的核心要素建设。从制度建构方面看,最为重要的在于着力解决好危机治理的事前决策、事中决策和事后决策所涉及的三方面制度建设,为危机干预、危机处置和危机善后提供权威、可靠和操作性强的行动策略和政策安排。从规范建设方面看,则需要尽快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紧急救援救助法》《事故灾难保险法》等,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能、权限和义务。从观念更新方面看,需要从系统论和过程论的角度,将危机事件理解为一个过程、一种状态,全力发展全息态的危机公共治理。
面向整合与协同取向的调适发展,需要重构与危机治理模式匹配的政府协调治理机制。为此,需要着力进行预警启动机制、组织建设机制、多元协调机制、信息传播机制、资源整合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善后修复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公共责任机制和管理评估机制十方面的机制建设,目的在于实现前置性、动态化、系统化与协同性的公共危机治理,不断提高治理的效能和效益。
(五)国家安全
2015年1月23日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和重大利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发展和改革开放中促安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随着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相互交织,我国公民海外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公民海外安全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规定了“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十九大报告要求“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方针指导下,相关部门不断加强体制机制法制建设,逐步构建起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极少涉及公民海外安全事件应对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条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应急管理的目的明确包括保护公民安全。但是,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7至10条、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和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的相关内容明显可以看出,应急管理更多地关注境内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政府职能的视角来看,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卫公民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17],这既是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海外利益的重要部分。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具有中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当他们离开中国行政地域到国外长期居留或短期活动时,从国际关系意义上通称“中国公民”,包括中国内地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所有中国人;“海外公民”是指因留学、经商、劳务、创建公司或办事处,在外国居留时间较长的中国公民。[18]
从应急管理的研究来看,公民海外安全主要集中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学领域[19],公共危机管理的相关研究几乎没有涉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加速实施,中国公民海外安全事件也相应增多。据外交部统计,2013年内地居民全年出境已达9818.7万人次,连续4年以年均1000多万的数量增长,有2万多家中资企业遍布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全年处置约4.2万起领保案件,其中重大案件120余起。[20]总而言之,保护公民海外安全是主权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迅速崛起的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必须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力量,“以政府协调为主导、以多元协作为基础”,逐步建构保护公民海外安全的政府协调治理体系。
(六)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创新的原动力是发展需求。“改革开放在培育市场经济的同时释放出新的社会空间”[21],涵盖两个维度:主体和利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反映在社会结构的变迁上表现为主体日益多元:一是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如中产阶层和“新生代”农民工等。二是各种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约140万个。[22]这些新兴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本身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即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利益的自我性决定了任何结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性”[23],随着利益差别的不断扩大,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内容和利益关系日益分化。另外,“利益分化塑造了有主体意识、参与能力的社会主体”[24],增强了公民的利益诉求意愿。利益分化意味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发生关系时,一方面,利益差异日益明显,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在利益调整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逐渐形成,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和实现新的利益,各利益主体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各利益阶层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中加深了参与意识,提高了参与能力。”[25]这要求政府必须对日益增强的利益诉求意愿作出积极的回应,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提高政府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包容能力。这既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原动力,也决定了社会治理创新的目标和路径。这要求扬弃政府包揽和政府统管的高度一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 “科学研究纲领”由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拉卡托斯主张“典型的描述重大科学成就的单位”是“一个研究纲领”,纲领由一些方法论规则构成,它包括“硬核”“保护带”和一些方法论机制。“硬核”有点类似于库恩(Thomas Kuhn)的“范式”,它是指科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概念、理论模型、规律、公理等;“保护带”是指科学理论的辅助假说,用来保护“硬核”。“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拉卡托斯的科学纲领方法论并不提供即时的合理性,而是宽厚地对待年轻的纲领:研究纲领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开始发展并成为经验上进步的纲领。参见[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刘霞、向良云:《公共危机治理:一种不同的概念框架》,载《新视野》2007年第5期。
[3] 参见高庆华等:《中国自然灾害与全球变化》,气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 参见刘霞、向良云:《公共危机治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0页。
[5]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6] 参见黎友焕、魏升民编著:《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7] 这一事故灾难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入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6400余万元。这是国内乃至世界气井井喷史上罕见的特大井喷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庆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损失最重的一次特大安全事故。参见崔佳:《12·23井喷特大事故:“小过失”叠加酿大祸》,载《人民日报》2004年7月19日第5版。
[8] 埃博拉病毒病是一种严重的急性病毒性疾病,其特征包括突发性发烧、极度虚弱、肌肉疼痛、头痛和咽喉痛。患者随后会出现呕吐、腹泻、皮疹、肾脏和肝脏功能受损,在某些情况下更会出现内出血和外出血。暂时没有任何有效治疗方法,潜伏期为2至21天。自2014年2月开始爆发于西非的疫情,截至7月20日已造成确诊或疑似病例增至1094例,661人丧生,其中以几内亚最为严重。See Ebola Virus Disease,West Africa,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18 July 2014;Sierra Leone Hunts Ebola Patient Kidnapped in Freetown,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25 July 2014.同时可参见张建波:《西非埃博拉疫情加剧》,载《人民日报》2014年7月30日。
[9] 参见童星等:《中国应急管理:理论、实践、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10] 参见《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2-12/27/content_4092138.htm,2018年1月8日访问。
[11] 参见纪双城:《英企报告称中国遭恐袭风险增加排世界第32位》,载《环球时报》2014年7月25日。
[12] 这里对政府低成本和高效率的表述,主要是对比市场机制和公民社会在生态治理上的失效状况,并不实际指代具体政府行政事务中的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
[13] 张兴成:《现代性、技术统治与生态政治》,载《书屋》2003年第10期。
[14] 经济学家格雷欣(Thomas Gresham)发现了这样一个现实:名义价值相同但实际价值不同的两种货币同时流通时,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往往被收藏、熔化或输出国外,事实上退出本国流通;而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即“劣币”却大行其道,充斥市场。这种现实被称为“格雷欣法则”,又称“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本书这里的“劣币驱逐良币”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在使用价值相同或大致相同条件下,污染企业生产的产品往往具有价格优势,取得市场竞争的胜利,生态企业则往往被市场淘汰。
[15]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士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5页。
[16] 1992年以来,随着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走向有序状态,他们开始通过进入人大、政协以及加入工商联等来参政议政,社会政治地位在逐步提高。参见张秋雷、周海欧:《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提高的经济学分析》,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7] 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18] 参见李晓敏:《非传统威胁下中国公民海外安全分析》,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19] 参见李晓敏:《非传统威胁下中国公民海外安全分析》,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夏莉萍:《中国外交的新重点——保护中国公民海外安全》,载《新视野》2005年第6期;魏瞾:《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问题研究》,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26期;刘国福:《中国公民境外权益法律救济手段探析》,载《外交评论》2010年第3期;王秀梅、张超汉:《论海外中国公民的保护——以国际法人本化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10年第2期;夏莉萍:《中国政府在保护海外公民安全方面的制度化变革及原因初探》,载《国际论坛》2009年第1期;廖小健:《海外中国公民安全与领事保护》,载《南洋问题研究》2009年第3期。
[20] 参见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与领事服务:盘点2013,展望2014》,http://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sjxw_674887/t1124042.stml,2018年1月18日访问。
[21] 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以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为案例》,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22] 参见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8/20170815005382.shtml,2018年1月18日访问。
[23] 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
[24] 王彩波:《利益分化与中国渐进性发展》,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5]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