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意义

一、实证研究方法

本书的研究重心集中于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不仅将从理论层面对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之正当性给予回应,而且将从实践层面展开多学科、多角度的考察与实证分析,还希冀将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充分地衔接起来,摆脱“理论—实践两张皮”的困境。本书以公检法司实践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基于实践考察与实证分析来提炼、回应、修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理论问题,通过将学术研究与制度实践、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较好地实现理论研究回应实践需要、制度实践反馈学术探讨的良性互动,以开启实证研究方法的新范式。 2015年6月,笔者跟随美国圣弗朗西斯大学张乐宁教授系统地研习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并对自身之前存在的错误观点进行了修正。实证研究包括概念理论、研究过程、将概念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指标、抽样、因果分析、社会调查、实验研究、小组座谈、田野调查等。

实证研究方法采用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量化研究较多依赖对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测量和计算,而质化研究侧重对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含义、特征、隐喻、象征的描述与理解。量化研究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而质化研究以现象学和释义学为理想模式。两者在科学观、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存在截然对立的特征,但在实践层面上实现了互补互惠。在法学研究日益科学化的潮流中,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已成为一门重要的技能。在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中,美国学者巴克斯鲍姆是计量方法的最早尝试者。本书利用大量的、不同区域的司法统计数据,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北、吉林、辽宁、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安徽、甘肃、四川、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等地的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及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和访谈座谈,初步呈现各地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实践概况。调查问卷的设计关注量化研究与质化研究不同的价值观及对应的方法论,对两者在实践层面整合的可能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虽然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以不同的哲学理念为根基,但在实践层面上两者互相补充、取长补短,使方法多元论成为可能。

本书的研究持续了近十年的时间,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践行现状的问卷调查,收集相关问卷数据。二是典型个案样本的考察,选取在全国比较有影响力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分析,这些案件的特征是:涉案主体皆为未成年人,普遍引起社会民众的关注,案件或多或少地反映民众诉求,并且司法机关的认定与民众评判具有一定差异,比如李某某强奸案,龚某某、邹某某校园故意伤害案等。三是圆桌座谈与个别访谈,与实务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进行座谈和访谈,进行定性研究,并探索“国家亲权”“未成年人福利”“恢复性司法”这三种理论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中的存在空间与践行障碍。本书主要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圆桌座谈和个案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

首先,问卷调查。在设计问卷前期,笔者通过文献回顾、专家咨询、学者论证及座谈访谈等方式,对设计的问卷效度和信度进行了检验,得出问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有效度的结论。问卷分别针对公检法司办案人员、律师及社会大众发放,共1850份,回收1348份,问卷回收率约为72.9%,其中,无效问卷62份,最后录入有效问卷1286份,有效问卷占全部发放问卷量的69.5% 。从表1.3可知:1286份有效问卷1中,公检法司办案人员855份(包括警察169份、检察人员310份、法官326份、司法局工作人员50份),公检法司办案人员占所有有效受访者人数的66.5%;律师群体120份,所占比例约为9.3%;社会公众311份,所占比例约为24.2% (这些社会公众包括教师、学生、公检法司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农民等)。调查问卷受访者中,男性所占比例约为53.0%,女性所占比例约为47.0%,男女比例基本保持均衡。从受访者年龄阶段看,20—30岁的受访者人数最多,所占比例约为46.1%,30—40岁的受访者次之,所占比例约为40.1% 。从受访者文化程度而言,受访者大多为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所占比例为70.7%,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为22.1% 。从受访者收入情况看,年收入5万—10万元的比例是最高的,占到了29.6%,年收入10万—15万元的比例次之,约为26.3% 。

表1.3 调查问卷受访者基本情况的描述性统计

问卷发放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山东、河北、江苏、浙江、吉林、福建、安徽、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甘肃、新疆、西藏、吉林、宁夏、广西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样本量占据前三的地区为浙江、云南、上海,所占比例分别为18.0% 、15.7%和10.0% 。从图1.1受访者所在地区分布情况来看,东部地区调查问卷样本所占比例约为49.8%,西部地区比例约为46.4%,其中,东部地区样本以浙江、上海为主,西部地区样本以云南、广西、四川为主,这样的问卷分布形式,有利于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形成对比。问卷调查样本也包括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所占比例为4.0%;甘肃平凉(回族聚居区),所占比例约为2.4%;四川凉山(彝族聚居区),样本所占比例约为2.6%;还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藏族聚居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河池(壮族、毛南族聚居区),云南红河、新平(彝族、傣族聚居区)等地,这样的样本采集方式,旨在使样本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发达地区和民族偏远地区贯彻落实的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图1.1 受访者所在地区分布图

其次,实地的圆桌座谈与访谈。笔者以半结构式深度访谈( Semi-structured in-depth Interviews)作为找寻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实地调查地点包括: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上海市长宁区,四川省成都市、巴中市、崇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云南省玉溪市、文山州、红河州等。座谈、访谈的对象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及其他社会大众,受访对象也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以下简称“少家厅”)负责人、立法专家、少年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学者,合计共近100人次。笔者在访谈之前,预先拟定访谈大纲,以避免访谈过程中出现方向偏差。访谈大纲主要围绕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实施现状与改革趋势。在座谈、访谈的同时,笔者收集了各地有关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并与具体办案人员进行座谈,观察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记录和总结座谈、访谈的内容。

最后,该项研究使用SPSS数据统计软件来录入和分析数据,并采用描述性、对比、交叉及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司法实践中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效果;第二,从文献回顾和实证维度探析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理论基础;第三,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寻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实施现状、立法模式与改革趋势,找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发展方向。其中,数据来源为问卷调查、历年法律年鉴、实地座谈和个案访谈等。

二、比较分析方法

发达国家及地区在未成年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与社区矫正方面具有成熟理论和丰富经验,为我国大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以美国为例,从1899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未成年人法院起,到1925年,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并颁布了相关法律;再如瑞典和芬兰,作为福利模式典型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福利有着特殊理解与独到研究。笔者利用2016年2—7月前往台湾大学交流访学的机会,对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实证分析,特别是对“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事法”)这部专门处理未成年人触法事件和虞犯事件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借鉴其在社会观护体系中的成功经验。通过一种全方位、多角度的观察和对比的比较分析方法,对域外理论和实践进行利弊分析,这将有助于结合我国大陆现阶段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大陆情况并有益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成果。

三、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和刑事特别程序二者均包含诸多理论根源,梳理和整合重要理论,搭建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之间的畅通渠道,需要使用规范分析方法,用法学学科的规范分析方法论进行解释、推理和论证。此外,在阐述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价值的冲突,例如犯罪治理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等。在这种情况之下,面对价值的取舍与衡量,就需要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考量。

四、典型个案研究

作为法社会学经验研究中的一个基本研究方法,个案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个案研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应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名著《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在过去近一百年的时间里,经由法社会学、人类犯罪学的共同推动,个案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个案可以是非常独特的,甚至是偏离正常状态的,但它体现出的某些特征却具有重要的代表性。这就从理论上回答了异域见闻或者某些个案为什么会具有普遍意义。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个案层出不穷,比如李某某等强奸案、吴某某等校园枪击案、张某某开设赌场案、12岁未成年人弑母案等,这些个案为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审判模式、定罪量刑程序等研究提供了良好素材。尽管这样的个案研究必然也会得出一些概括性结论,但这里的概括,是从理论到个案,再回到理论,是建立在已有理论基础上的理论修正、检验与创新。

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有利于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拓宽研究视野、理清研究思路,增强本书的理论深度。具体至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法社会学等研究进路,各自拥有更为细致、具体的分析方法及分析框架。这些具体的分析方法与分析框架常常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研究进程与结果,通过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和领域知识,实现多种方法概念和知识的碰撞与互补,有助于在交叉领域取得突破,并最终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的新发展。

五、本研究的意义

针对研究目标与研究框架的分析,本书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为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勾勒系统、完整的理论图谱。本研究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需要什么样的刑事特别程序保障”这一根本问题入手,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在构建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理论和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有效弥补以往研究仅着眼于某几个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整体性、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实现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的有机统一。

其二,从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入手进行体系性实证分析和具体制度研究。以往研究多为“孤立”的具体制度研究,难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基础理论与实践疑难问题的有机结合。本书力求打破这种局限,选择“诉讼阶段论”和“诉讼模式”这一全新视角,从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进行理论架构和侦查模式、审查起诉模式、审判模式的建构与完善。

其三,借鉴国际规则与“中国意识”,关注本土经验和地方实践。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既有全球共同性,又有地方特殊性,要把普遍规律灵活、高效地应用于地方实践。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和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诉讼程序和犯罪综合治理完善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本书研究充分利用到北京、上海、河北、吉林、辽宁、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安徽、甘肃、四川、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等地的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座谈的机会,充分利用与公检法司四部门的办案人员及涉罪未成年人面对面访谈和交流的机会,对地方公检法落实《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以减少主观“偏见”与“误读”,更准确地把握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普遍规律”。本书研究始终坚持清醒的“中国意识”,注意域外理论的局限性和本土问题的特殊性,以本土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为己任,以本土地方实践的需要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其四,探索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发展趋势。本书力争走出地方实践的经验,走出典型个案,在研究过程中,试图将未成年人刑事侦诉审程序的实证结果置于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中考察,并将其视为一种类型化的治理实践,从而呈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特征,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对比,以期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找规律,更好地把握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逻辑和图景。本书研究具备“解剖麻雀”式的实证分析的优点,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梳理与实证分析,来厘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整体发展脉络。

1 问卷的有效性是指问卷提供者设计的题项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反映其研究目标。因此,此处的1286份有效问卷是以受访者选择的基本情况中的样本群体为标准取的数值,问卷受访者在填写其他基本情况时的漏选行为并不影响问卷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