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因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的不同。各国民法大都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最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民事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互相隶属或命令服从关系,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各方有其独立的意志自由和表达,互相不能干预对方的决策或者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