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体系包括形式体系(外在体系)和价值体系(内在体系)两方面。形式体系,是指民法典的各编以及各编的制度、规则体系。价值体系是指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包括民法的价值、原则等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历来以私法自治为价值体系展开。而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
罗马法把民法分成人法(Persona)、物法(Res)、诉讼法(Actio)三个部分。1804年《法国民法典》按照这一体例,只是把诉讼法独立出去了。它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共2281条,全文篇幅12万字,其中正文分为三卷,分别是“人”“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卷之下又分为编、章、节、条等次级结构。《法国民法典》自1804年问世以来在体系上一直保持着“人法”“物法”“债法”三卷的整体结构。18世纪的自然法学思想深深影响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但法学的研究水平尚未达到19世纪的科学化程度。因此,表现在《法国民法典》上的自然、通俗与流畅的亲民特点与后来的科学化的潘德克吞法学以及概念法学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57]时至今日,当我们谈及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时,依然会惊叹于其严谨的体系结构、精妙的立法技术、优美的语言表达等。除此之外,其独特而复杂的历史逻辑,亦需被格外重视。可以说,它构成了当代人理解这部法典内容的基础历史线索,同时,也是我国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研究法国经验时必不可少的分析前提。[58]
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也仿照此例,纷纷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修订也就不可避免。其修订主要呈现两种形式:一是在法典内部对法典内容或结构所作的修订,二是在法典外部制定单行法。[59]
(二)德意志式(Pandectae式)
潘德克顿学派对德国民法典形成非凡影响的关键,取决于该学派本身独具的科学性的理论、体系、方法和成果,其所展现出的一些学术特征符合当时立法编纂的需要。这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以《学说汇纂》作为其概念术语和理论建构的历史基础,以科学精神对法学概念进行体系化研究;二是潘德克顿学派崇尚成文法至上观念,著述语言简明规谨、内容论证透彻;三是潘德克顿学派坚持“归类—演绎”的逻辑推理,主张法律本身应具有完备的体系。[60]
《德国民法典》按照学说汇纂法学的体系来安排结构和划分篇章,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五编。法典体系化程度非常高,将主体、法律行为等分则各编的共同性规则置于总则编。《德国民法典》体系的基本点是将概念分为一般的概念和特别的概念,从而将各编内容分成“总则”和“分则”,债法编又将债法分成“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61]法典将债的关系法置于物权法之先,能够看出立法者对于财产流转关系的额外关注和重视,这也与德国当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紧密相关。《德国民法典》为后世各国编纂民法典提供了新的典范,如《日本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也是按照五编制结构展开,只是在如物权、债权等相关编的顺序上进行了调整,属于《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结构的变体。当然,《德国民法典》的高度抽象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有学者评价道,这也是一部受到过度的抽象化处理的伤害的法典,在其中潘德克顿法学对具体的实在法制度的建构更适合于作为学理论述,而不适合于写入到立法文件中。[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