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在近代民法文明进步的历程中,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开创了近代民法文明的历史进程。之后,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使人类近代民法文明进入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德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完整的五编制体系,明确清晰的概念术语,详尽系统的内容规定,以及周密精致的结构布局,成为20世纪以后各国民事立法的楷模。自清末伊始,我国开始借鉴德国民法的内容,不论直接抑或间接借鉴,借鉴的成果却永远保留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等立法成果,乃至这120年的学术研究长河中。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进程始终少不了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与借鉴。[63]

(一)民法典的形式体系

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是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和立法成就继承与总结为基础,形成了七编制结构。其中总则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和时效等内容。分则没有采用传统债权编的做法,而是通过合同把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涵摄,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置放到准合同这一上位概念之下。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新时代我国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和更为周详的保护。保留了传统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同时为了继承已有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我国民法典又规定了侵权责任编。这样一来,就围绕着总则、物权债权等权利的类型化、权利救济的逻辑架构,形成了七编制结构。我国民法典七编制结构,可谓来自大陆法系主要法典化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判断,更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既有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典化学习和传承的内容,更有建立在理论、制度、道路和文化自信基础之上的中国特色。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不同的论者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德国霍尔夫·施蒂尔纳教授认为,不同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选择了一条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程度更高、在物权领域类型固定更为广泛的道路,并且在物权领域在关键点上也没有追随《法国民法典》的现代化。[64]在某些点上,如果可以略微提高对于债权性形成自由的开放性则会更为可取。尽管如此,一个对于《中国民法典》立足基础的过度批评显得有些吹毛求疵。当我们考虑到中国新的社会发展相对较晚的起点,即使在类型化的平衡方面,《中国民法典》也堪称是一部完全可以与其他法典相媲美的民事法典。[65]这一评价可谓独到和中肯。

(二)民法典的价值体系

我国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灵魂。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早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要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健全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全社会的契约精神。[66]《民法总则》立法宗旨中写入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民法典分则编纂工作进行中,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落实宪法规定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前已述及,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并没有欧洲国家民法法典化与后来宪法上升为更高层次法律地位的历程和现实国情。我国民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在宪法根本大法之下的基础性法律而存在的,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整体构成之一部分的民法,其价值基础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还是依托于宪法、要落实宪法的基本价值判断。因此,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必须向着宪法开放,接受来自宪法的控制和影响;另一方面,也应该面向宪法来寻求支持和解决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思路。[67]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的中心任务和直接立法目的。同时,《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是对第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进一步强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等重要内容的贯彻落实。

(3)民法典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和落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是一致的,对基本原则的解释也要充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对应国家层面的要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合法原则均对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则是介于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的要求之间,而诚信原则对应的是公民个人价值层面。当然,上述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公民个人价值层面的价值准则。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也是分层次的,具有多元性。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适用的理由和依据。法律适用中的最大问题是有法可依问题,民法典为我国的民事活动提供了可供使用的丰富的规则体系,但是,任何立法都存在滞后性和不敷使用的问题,我国民法典亦不例外。在法律渊源方面,除了法律规定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可以使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对于习惯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成为重要的论证和说理依据,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就可以从公民个人、社会和国家不同层次,论证习惯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当然,遇有既无法律规定,又无习惯可以援用的情形,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也存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判断依据,进行释法说理的必要。[68]

(5)民法的制度规范和具体权利所负载的价值仍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核心。民法典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其内在价值具有一体性和一致性,我国70年来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是保护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践,通过立法所确立、认可的制度规范、权利类型,其背后的价值追求有其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文化底蕴,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我们在学习、理解和分析其背后的价值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解释理由,作为价值判断、权衡和选择的依据。

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典的价值体系是围绕着宪法规定和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为中心、以基本原则为引领,形成的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上的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为价值取向的分层多元价值体系。